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监督电话:021-22187242

联系电话:021-22187200

网站地址:https://www.shcn.gov.cn/mzj/

单位地址:长宁路1436号

邮政编码:200051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内设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办公室 22187217 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民政局201室
综合审批科 22187226 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民政局210室
社会救助科 22187231 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民政局213室
养老服务科 22187237 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民政局207室
老龄工作科 22187233 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民政局207室
社会组织管理科 22187248 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民政局209室
区划科(基层社会事务科) 22187241 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民政局208室
职务 姓名 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 沈昕

主持民政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分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组织人事、双拥、维稳、应急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等工作。

副局长 沈海燕

分管老龄工作科、养老服务科,养老服务发展中心、社会福利院,协管机关后勤保障、文秘、办文办会、督办、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政务公开、应急管理、信息化以及内部审计等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全民

分管综合审批科、社会救助科,救助管理站、民政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协管双拥、保密、档案等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侯建明

分管区划科(基层社会事务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区服务中心、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协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组织人事、统战、工会、共青团、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创建、信访稳定、工程项目程序预审等工作,牵头开展重大课题调研等工作。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区民政事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区社会救助工作。健全本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临时救助、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社区综合帮扶、特定对象残疾人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本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负责本区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负责孤儿救助工作,指导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牵头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和救助工作。

(四)负责本区养老服务工作。推进本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五)负责本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按照有关分工,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

(六)负责本区慈善管理工作。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管理慈善募捐活动。负责慈善行业组织的指导。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和共享,慈善表彰和指导慈善超市创新发展等。

(七)负责本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各街道(镇)开展居民委员会选举。会同相关部门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配合相关部门推进街道(镇)社区层面共治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八)负责本区职业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推动公益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本区行政区划、政区地名工作。负责街道(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管理,负责政区名称的审核报批,负责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等。

(十)负责本区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本区居民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推进婚俗改革。

(十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殡葬服务进社区工作,负责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本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社会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协助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规划并批准建立福利彩票销售网络,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和彩票开奖活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四)负责本区民政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有关违法案件。健全落实民政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民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