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健全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5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的设置指引>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2〕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建民营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具体包括:
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指社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并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统筹为老服务资源、提供多样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的为老服务综合体。
2、社区日间托养服务设施。指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社区出行接送等日间照护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3、社区支持服务机构。是指满足老年人家庭支持、文体活动、互助服务等需求的家门口的养老服务点。包括长者运动健康之家、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认知障碍家庭支持中心、社区老年活动室等。
第三条 发展目标
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体系协调发展,培育一批高质量养老服务机构,推动一批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产品,完善一批养老服务消费场景,打造高品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促进银发经济发展,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第四条 重点任务
(一)推动社区养老设施迭代升级。推动社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服务功能提升,整合嵌入日间照护、家庭支持、医养结合、助餐服务等服务清单,形成“一中心一特色”服务品牌。鼓励街镇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新建日托或存量日托的功能提升,重点发展专业照护型日间照护机构,由养老护理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失能、认知障碍、高龄等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
(二)完善社区服务支持机构点位布局。鼓励街镇结合实际完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布点,提供日托、助餐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服务半径步行5—10分钟可达。各街镇应至少设有一个家庭支持中心,可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综合设置,也可独立设置。提供认知障碍照护、家庭照护床位申请等家庭支持服务。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育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照护、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加快发展家庭照护床位,健全上门服务的服务规范与合同范本。
(四)健全多元化、梯度式养老服务模式。聚焦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支持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高品质养老服务机构。深化智慧养老服务,依托科技赋能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便捷养老服务,形成一批智慧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场景、服务案例。依托“数字伙伴计划”,积极提升老年人的数字素养,助力跨越“数字鸿沟”,共享数字时代的便利生活。
(五)培育发展养老服务消费场景。依托社区养老顾问实体店、社区养老顾问等服务机制,拓展养老服务政策、服务资源、服务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依托“五五购物节”、敬老月等活动节点,探索老年消费节、老年助餐美食节等新模式,推动社区养老与商旅文体深度融合,助力健康养老、文体养老、旅居养老等业态发展。
(六)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质。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养老护理员等队伍的技能提升,符合条件的养老职业技能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项目、服务品牌、服务机构的评选推优活动。全面落实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机构)的信息备案制度,健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和社区支持服务机构的质量监管,持续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和效能评估,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措施
(一)建设补贴
1、
对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区级财政按照1:1配比。以上面积标准均不含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内的长者照护之家面积。
2、
一是鼓励发展认知障碍照护等专业照护型日间托养服务设施,对政府投资建设单独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项目建设投资额分档补贴:30万元(含)-5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60万元(含)-9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00万元(含)-14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15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区财政资金按照不低于1:1配比。二是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符合《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设置10张以上托位且为特定老年群体提供6小时以上综合日间照料服务的机构,经认定,由区财政资金按照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3、
对符合《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设置指引》要求,不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内的家门口服务站,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万元,区财政资金按照不低于1∶1配比。对整合资源独立设置且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200平米,涵盖认知障碍照护服务、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陪诊等专业服务达三项以上(含三项)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万元。建设补贴分两年拨付,完成验收后拨付30%,运营一年后符合条件的拨付70%。
(二)运营补贴
1、公建民营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托养设施和社区服务支持机构,由所属街道向区财政局申请运营补贴。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托养设施和社区服务支持机构,由各街镇按照运营协议,通过项目化等方式给予支持。
2、符合条件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托养设施和社区服务支持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运营方按相关规定可申请水、电、气等价格优惠。
第六条 申请流程和要求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需在相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所有资料和证明,经所在街道(镇)统一向区民政局申请,审核同意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拨付流程统一操作。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社区托养服务设施服务定价需报区民政局备案。收费标准一般不高于同区域、同类型社区为老服务设施。
第七条 监督和管理
(一)各补贴申请方在申请补贴和奖励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证明,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发现、核实,将取消其补贴和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所列补贴和奖励资金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各补贴申请方应依照相关要求,用好市、区各项补贴资金。
第八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为止。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4年2月24日
《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草案)》背景介绍
一、背景情况
为积极应对人口深度老龄化,深化第二批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效应,2018年9月,长宁区出台《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20年12月开展修订,经区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实行。
近些年,长宁区不断做强嵌入式养老服务,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2021年以来各街镇共建成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设施48个。目前,全区共有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8个、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29个、长者照护之家16个、老年助餐服务场所115个,完成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2241户。
近两年,上级部门发布了《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办法》《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为养老服务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本区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形成了《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草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九条内容。主要内容涵盖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鼓励和扶持措施、申请流程和要求、保障和监督、解释部门、实施日期等。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健全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5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的设置指引>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2〕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建民营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
(三)发展目标
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体系协调发展,培育一批高质量养老服务机构,推动一批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产品,完善一批养老服务消费场景,打造高品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促进银发经济发展,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四)重点任务
推动社区养老设施迭代升级,完善社区服务支持机构点位布局,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健全多元化、梯度式养老服务模式,培育发展养老服务消费场景,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质。
(五)重点支持的三项设施
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对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区级财政按照1:1配比。以上面积标准均不含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内的长者照护之家面积。
2、社区日间托养服务设施。一是鼓励发展认知障碍照护等专业照护型日间托养服务设施,对政府投资建设单独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项目建设投资额分档补贴:30万元(含)-5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60万元(含)-9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00万元(含)-14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15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区财政资金按照不低于1:1配比。二是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符合《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设置10张以上托位且为特定老年群体提供6小时以上综合日间照料服务的机构,经认定,由区财政资金按照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3、社区服务支持机构。对符合《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设置指引》要求,不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内的家门口服务站,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万元,区财政资金按照不低于1∶1配比。对整合资源独立设置且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200平米,涵盖认知障碍照护服务、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陪诊等专业服务达三项以上(含三项)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万元。建设补贴分两年拨付,完成验收后拨付30%,运营一年后符合条件的拨付70%。
(六)申请流程和要求
1、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需在相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所有资料和证明,经所在街道(镇)统一向区民政局申请,审核同意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拨付流程统一操作。
2、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社区托养服务设施服务定价需报区民政局备案。收费标准一般不高于同区域、同类型社区为老服务设施。
(七)监督和管理
1、各补贴申请方在申请补贴和奖励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证明,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发现、核实,将取消其补贴和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办法所列补贴和奖励资金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各补贴申请方应依照相关要求,用好市、区各项补贴资金。
(八)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为止。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4年2月18日
关于《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目前,区民政局正在进行《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以及《上海市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要求,结合长宁养老服务工作实际情况,为推进长宁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现将《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长宁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工作目标,以及鼓励和扶持措施等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方式及途径):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长宁区民政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办公室,邮编:200051
电子邮件地址:caojiamin@shcn.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24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4年2月24日
文字解读:《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草案)》
一、《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的设置指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长宁区养老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截至2022年底,全区户籍老年人口23.11万人,占户籍人口的40.2%,高于全市平均水平,8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3.92万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但现阶段,现阶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与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养老需求不相适应。为此,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能够更好满足老年人日趋增加的多元化、多样化需求,对推动我区养老服务更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办法》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体系协调发展,培育一批高质量养老服务机构,推动一批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产品,完善一批养老服务消费场景,打造高品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促进银发经济发展,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答:适用于长宁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建民营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
五、《办法》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今年2月份以来,在广泛调研、借鉴外区、外省市做法基础上,长宁区民政局起草了《办法》,并通过下发征求意见通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养老服务领域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办法》做了修改完善。
六、《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实施办法》共有九条内容。主要内容涵盖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鼓励和扶持措施、申请流程和要求、保障和监督、解释部门、实施日期等。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健全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5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的设置指引>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2〕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建民营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
(三)发展目标
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体系协调发展,培育一批高质量养老服务机构,推动一批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产品,完善一批养老服务消费场景,打造高品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促进银发经济发展,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四)重点任务
推动社区养老设施迭代升级,完善社区服务支持机构点位布局,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健全多元化、梯度式养老服务模式,培育发展养老服务消费场景,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质。
(五)重点支持的三项设施
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对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区级财政按照1:1配比。以上面积标准均不含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内的长者照护之家面积。
2、社区日间托养服务设施。一是鼓励发展认知障碍照护等专业照护型日间托养服务设施,对政府投资建设单独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项目建设投资额分档补贴:30万元(含)-5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60万元(含)-9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00万元(含)-14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15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区财政资金按照不低于1:1配比。二是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符合《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设置10张以上托位且为特定老年群体提供6小时以上综合日间照料服务的机构,经认定,由区财政资金按照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3、社区服务支持机构。对符合《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设置指引》要求,不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内的家门口服务站,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万元,区财政资金按照不低于1∶1配比。对整合资源独立设置且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200平米,涵盖认知障碍照护服务、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陪诊等专业服务达三项以上(含三项)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万元。建设补贴分两年拨付,完成验收后拨付30%,运营一年后符合条件的拨付70%。
(六)申请流程和要求
1、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需在相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所有资料和证明,经所在街道(镇)统一向区民政局申请,审核同意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拨付流程统一操作。
2、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社区托养服务设施服务定价需报区民政局备案。收费标准一般不高于同区域、同类型社区为老服务设施。
(七)监督和管理
1、各补贴申请方在申请补贴和奖励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证明,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发现、核实,将取消其补贴和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办法所列补贴和奖励资金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各补贴申请方应依照相关要求,用好市、区各项补贴资金。
(八)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为止。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4年2月24日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2024年4月1日上午,区长侯继军主持召开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区民政局关于《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情况的汇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街道(镇)主要负责人参加。
会议指出,要持续优化养老设施布局,以《实施办法》为支撑,以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抓手,新增一批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认知障碍社区支持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畅通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要打造社区养老服务品牌,持续建设具有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品牌项目、标杆设施,打造更多长宁样本。要强化养老服务监管合力,相关职能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健全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监测、效能评估和资金监管,守牢安全底线,提升养老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切实提升社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内容,由区民政局按按程序发文。
关于《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草案)》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规定,2024年2月我局组织开展《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使《办法(草案)》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
意见征集过程中,我办就《办法(草案)》相关重大事项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同时,我办为提升公众参与度,将《办法(草案)》主动推送至长宁门户网站公众参与联系点。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草案)》,长宁区民政局于2024年2月24日至2024年3月24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在征询期内,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1条,具体如下:
希望在文件发布后,按要求做好扶持措施落实,持续推进服务提质增效,强化政策落地过程中的责任落实,加强资金监管。
此条建议已采纳。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4年3月我局书面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海市长宁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上海市长宁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共提出2条意见,意见如下:
1、建议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结合街镇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扶持和动态扶持相结合,持续推进服务提质增效同时强化政策落地过程中的责任落实,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强资金监管,在预算资金外也可倡导和鼓励慈善公益资金参与。
2、建议“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社区托养服务设施服务定价需报区民政局备案。收费标准一般不高于同区域、同类型社区为老服务设施”修改为“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社区托养服务设施服务定价需报区民政局备案。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价格等日常监督管理”
其中第二条建议已采纳,第一条建议未予采纳,理由是:区民政局会同区规资局已于2022年共同起草了《长宁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考虑全区各街镇在空间资源、人口密度和老龄化程度上存在的差异,为各街镇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划建设工作提供指导。
三、问卷调查
2024年3月我局在长宁门户网站上设置了关于《办法(草案)》的问卷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共收到10份问卷结果,问卷显示,100%的受访者认为《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草案)》法理充分、内容完整,符合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
四、民意调查
2024年3月我局于长宁门户网站开展民意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共收到10条结果,调查显示,70%的受访者认为《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草案)》内容完整、合理合法,对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体系协调发展,打造高品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具有很强的推动意义。20%的受访者希望政府在加大政策宣传,让更多人了解长宁区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10%的受访者希望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加强监管,确保服务安全。
长宁区民政局
2024年5月6日
区各相关委办局、街道(镇):
现将《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4年4月30日
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健全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的设置指引>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2〕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是指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具体包括:
(一)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指社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并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统筹为老服务资源、提供多样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的为老服务综合体。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指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社区出行接送等日间照护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三)社区支持服务机构。是指满足老年人家庭支持、文体活动、互助服务等需求的家门口的养老服务点。包括家门口养老服务站、长者运动健康之家、认知障碍社区支持中心、社区老年活动室等。
第三条 发展目标
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体系协调发展,培育一批高质量养老服务机构,推动一批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产品,完善一批养老服务消费场景,打造高品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第四条 重点任务
(一)推动社区养老设施迭代升级。推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服务功能提升,整合嵌入日间照护、家庭支持、医养结合、助餐服务等服务清单,形成“一中心一特色”服务品牌。鼓励街镇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新建日托或存量日托的功能提升,重点发展专业照护型日间照护机构,由养老护理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失能、认知障碍、高龄等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
(二)完善社区服务支持机构点位布局。鼓励街镇结合实际完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布点,提供日托、助餐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服务半径一般步行5—10分钟可达。各街镇应至少设有一个认知障碍家庭支持中心,可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综合设置,也可独立设置,提供认知障碍照护等家庭支持服务。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育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照护、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加快发展家庭照护床位,健全上门服务的服务规范与合同范本。
(四)健全多元化、梯度式养老服务模式。鼓励发展养老服务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潜能,促进银发经济发展。聚焦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支持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高品质养老服务机构。深化智慧养老服务,形成一批智慧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场景、服务案例。完善社区养老顾问实体店、社区养老顾问等服务机制,拓展养老服务政策、服务资源、服务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依托“五五购物节”、敬老月等活动节点,探索老年消费节、老年助餐美食节等新模式。
(五)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质。全面落实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机构)的信息备案制度,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项目、服务品牌、服务机构的评选推优活动。健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和社区支持服务机构的质量监管,持续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和效能评估,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措施
(一)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对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区级财政按照1:1配比。以上面积标准均不含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内的长者照护之家面积。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单独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项目建设投资额分档补贴:30万元(含)-5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60万元(含)-9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00万元(含)-14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15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区财政资金按照不低于1:1配比。
(三)社区服务支持机构
1.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对符合《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设置指引》要求,不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内的家门口服务站,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万元。区财政资金按照不低于1∶1配比,根据面积分档扶持,其中,100平米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于50-99平方米的,设置为家门口养老服务点,一次性补贴3万元。
2.长者运动健康之家。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99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至149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5万元。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
3.认知障碍社区支持中心。社区支持中心设置应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指南》等文件要求,对于符合条件且独立设置的认知障碍社区支持中心,经认定,由区财政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各街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为认知障碍社区支持中心匹配相应的服务。
第六条 申请流程和要求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原则上需在相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所有资料和证明,经所在街道(镇)统一向区民政局申请,审核同意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拨付流程统一操作。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社区托养服务设施服务定价需报区民政局备案。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价格等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监督和管理
(一)各补贴申请方在申请补贴和奖励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证明,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发现、核实,将取消其补贴和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所列补贴和奖励资金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区民政局应会同各街道(镇)做好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重点评价和绩效再评价。各街道(镇)应依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市、区各项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高效。
第八条 解释部门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文件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9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