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提升城区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及《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

由区级预算保障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支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本办法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支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市场监管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支持方式)

支持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支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市场监管局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六条(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

支持单位和个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

(一)一次性支持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100万元,获奖的个人20万元;一次性支持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50万元,获奖的个人10万元。

(二)一次性支持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50万元,获奖的个人10万元;一次性支持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30万元,获奖的个人5万元。

(三)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30万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的单位,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

第七条(支持培育质量品牌优势)

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着力打造“上海标准”,推动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开展各类自愿性认证。

(一)对于首次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10万元的支持。

(二)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一次性支持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30万元、合格的2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15万元、合格的10万元。

(四)对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5万元的支持。

(六)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按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

(七)对获得ISO9000、 14000、 18000、 22000、 HACCP、测量等管理体系认证或有机产品等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单位,每完成一个认证,给予一次性支持1万元。

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深入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项目,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一)对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10000元/件的资助。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试点示范或优势单位、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和优秀维权项目,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培育单位,给予支持资金10万元。

(二)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重点支持承接国家、上海市及长宁区重大专项的单位围绕项目需求开展专利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评议活动。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的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开展区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推进区域专利导航工作,对获评“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获评“长宁区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12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于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额50%的支持,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按照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高校、科研机构、国企与区内中小企业间实施高价值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著录项目变更或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的,可最高按不超过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许可、让与人一次性资助。同一许可、让与人当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区内中小企业获得高校、科研机构、国企高价值专利许可、转让的,按上年度相关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的2%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对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按不超过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所得,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支持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创新能力,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应用保障能力,加大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

(一)一次性支持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标准化组织承担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单位6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单位40万元、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10万元;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15万元。 一次性经支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批准成立(或命名)的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单位。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20万元,承担上海市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15万元、承担上海市标准化创新中心的单位10万元。

(二)一次性支持参与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标准制定、修订单位。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80万元、非牵头单位30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20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3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制定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 2万元;参与制定被相关政府部门采信使用的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30%给予支持。

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20%给予支持。

(三)支持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对获批“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通过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定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批“上海产品质检中心”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

(四)一次性支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获评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获评上海市级的给予50万元。

(五)对获批“市级质量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第十条(支持各类载体创建品牌和专利示范园区)

推动建设行业有特色、质量有创新、发展具潜力的质量品牌集聚区、专利工作和版权示范园区。

(一)对获批“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对获批“上海市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二)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试点示范园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园区,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年度考核的重点园区,给予每年5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获批“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四)首次通过“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商圈”,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复评通过给予5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建设与国际精品城区相匹配的高素质质量和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一)对获得“首席质量官”或“企业标准化总监”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个人所在单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对取得知识产权工作者、知识产权师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000元/人、5000元/人的资助;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所在单位10000元/人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上海品牌认证项目,奖励对象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四)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为止。

 

《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草案)》背景介绍

一、制定《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草案)》的决策背景

《实施办法》作为区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于2021年5月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目前,部分条款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发生变更,且今年出台《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也对中长期质量强国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当前的需要。考虑到2025-2026年可能会出现政策空窗期,我局在征询相关处室意见、参考其他兄弟局相关扶持政策后,特修订《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及《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作出修订。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职责分工、资金来源等12条,其中涉及资金扶持内容有6条共28项扶持政策。

《实施办法》修改或新增了16项内容,主要作了如下变动:

(一)新增内容

1、新增对“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的支持,对获得“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组织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新增对高校、科研机构、国企与区内中小企业间完成高价值专利许可与转让,可按不超过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许可、让与人当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区内中小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的专利产品进行销售,将按照其销售收入2%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的中介服务机构,按不超过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对设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通过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定的单位,给予100万资金支持。此政策目前全市首创。对获批“上海质检中心”的单位,给予50万资金支持。

6、对通过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商圈的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复评通过给予5万元。

7、对国家级、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单位予以支持。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支持。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

8、对获得“企业标准化总监”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个人给予3000元支持。

(二)调整内容

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上级文件修改为《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第五条“资金来源”,改为“在区市场监管局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3、加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除奉贤以外,其他区几乎全覆盖。

4、加入“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对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5000元/件的资助。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试点示范或优势单位、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和优秀维权项目,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

5、对部分政策的支持金额予以调整,比如,“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单位的奖励资金从10万提高到50万元,获奖个人从2万提高到10万元。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单位,支持金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元。

6、修改“国家级、市级、区局知识产权重点园区的认定”。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试点示范园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园区,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年度考核的重点园区,给予每年5万元的资金支持。

7、修改“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对取得知识产权工作者、知识产权师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000元/人、5000元/人的资助;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所在单位10000元/人的资助。

8、调整政策有效期。政策修订后,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

目前,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进行《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及《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要求,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提升城区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现将《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政策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402室,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管理科,邮编:200050

电子邮件地址:lingli@shcn.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4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1、为何要对《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草案)》作出修订?

答:目前,政策部分条款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发生变更,且今年出台《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对中长期质量强国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当前的需要,特修订《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实施办法》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及《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修订。

3、《实施办法》的目标是什么?

答:为了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提升城区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

4、《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答: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及个人(由区级预算保障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5、《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职责分工、资金来源等12条,其中涉及资金扶持内容共6条(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支持培育质量品牌优势、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支持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支持各类载体创建品牌和专利示范园区、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共计28项扶持政策。

6、新《实施办法》主要做了哪些变动?

答:新《实施办法》修改或新增共16项内容。

(一)新增内容

1、新增对“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的支持,对获得“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组织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新增对高校、科研机构、国企与区内中小企业间完成高价值专利许可与转让,可按不超过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许可、让与人当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区内中小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的专利产品进行销售,将按照其销售收入2%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的中介服务机构,按不超过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对设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通过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定的单位,给予100万资金支持。此政策目前全市首创。对获批“上海质检中心”的单位,给予50万资金支持。

6、对通过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商圈的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复评通过给予5万元。

7、对国家级、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单位予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支持。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

8、对获得“企业标准化总监”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个人给予3000元支持。

(二)调整内容

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上级文件修改为《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第五条“资金来源”,改为“在区市场监管局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3、加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除奉贤以外,其他区几乎全覆盖。

4、加入“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对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5000元/件的资助。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试点示范或优势单位、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和优秀维权项目,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

5、对部分政策的支持金额予以调整,比如,“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单位的奖励资金从10万提高到50万元,获奖个人从2万提高到10万元。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单位,支持金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元。

6、修改“国家级、市级、区局知识产权重点园区的认定”。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试点示范园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园区,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年度考核的重点园区,给予每年5万元的资金支持。

7、修改“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对取得知识产权工作者、知识产权师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000元/人、5000元/人的资助;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所在单位10000元/人的资助。

8、调整政策有效期。政策修订后,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

 

政策咨询: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科

联系电话:021-62837220

联系人:凌老师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4年1月期间,我局组织开展《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草案)》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4年1月23日,利用市政府专家库,邀请洪亮、康军、李艳婷等专家书面进行论证,1月26日,专家意见反馈。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

《政策措施(草案)》将用于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提升城区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共有七个部分33条措施。

(二)可行性

《政策措施(草案)》不存在因设定不合理或因缺乏配套规定导致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条款,不存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长期未使用或使用频率极低的条款,不存在非必要的“相关部门”“其他”等模糊性兜底条款,不存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其他条款。

(三)科学性

《政策措施(草案)》主要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及《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作出修改。符合新发展理念,有利于高质量发展。与“五个中心”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相协调、相一致。不存在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协调、不一致的规定。

(四)风险防范

《政策措施(草案)》是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提升城区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的政策文件,不会对社会组织产生负面影响,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的风险低。经评估,属于低风险。

三、修改意见:

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

1、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因此,建议在第一条“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第五款“知识产权荣誉”增加对获评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资金支持内容。

2、知识产权诉讼维权是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在第三条“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增加对知识产权维权的鼓励政策。

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相继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创建工作,培育了一批示范区、示范站(点)。因此,建议在第三条“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增加对获评市级、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的单位进行资助的内容。

4、建议将品牌认证范围扩大,除了“上海品牌”认证,还可以考虑地区、行业级或国家级的品牌认证。

5、如果受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在得到奖励后的一定时段内,发生质量问题,是否有权利收回奖励。

6、建议在“二、支持培育质量品牌优势”中补充对“品牌培育”工作的支持,包括对“上海市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和“上海市品牌引领示范企业”的支持。政策依据是工信部、市场总局等九部委《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 年)》。

7、国家市场总局推出的“质量管理与认证(专科)”和“质量管理工程(专升本)”专业的自学考试,上海市由市场局和自考办共同负责该专业的自学考试,是否可以考虑对学历和学位获得者个人或单位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以上建议未被采纳,理由是:

1、第1、2、3、6、7条:没有相关政策依据,无法纳入扶持范围。

2、第4条:《政策措施》中,我们对于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已给予配套资助。目前,未听说行业级或国家级的品牌认证,其他地区的品牌认证一般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

3、第5条: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审核发放,我局无权进行资金回收,因此不具备可操作性。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2024年2月5日下午,区长侯继军主持召开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区相关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长宁区“1+1+N”政策制定的相关情况的汇报。区府办、区商务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投促办主要负责人参加。邀请区人才办负责人参加。

会议指出,要聚焦需求导向,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各职能部门要尽快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发布政策申请指南,切实便于企业主体了解申报、便于招商部门操作执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到政策平稳过渡的问题,把难题想在前,工作做在前。要强化协同合作,更好推动落地见效,政策执行过程中,要紧密联系企业实际,提高政策推送的精准度、精细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力有效推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内容,由区发展改革委、区人社局、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按程序报区委常委会审议。

关于《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4年1月,我局组织开展《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对《政策措施(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使《政策措施(草案)》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

意见征集过程中,我局就《《政策措施(草案)》相关重大事项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同时,我局为提升公众参与度,将《政策措施(草案)》推送至上海长宁门户网站,延长征求意见时间,借助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四进”机制,将《政策措施(草案)》主动推送至公众参与联系点。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政策措施(草案)》,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1月14日通过上海长宁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延长征求意见时间至1月21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4年1月,我局书面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律师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提出6条意见,5条已采纳。其中,“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专利产业化、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中部分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局对草案第14条、16条、17条进行了修改。

此外,“建议在知识产权贯标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对《ISO56005 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贴支持”未予采纳,理由:缺乏相关政策依据,无法纳入扶持范围。

三、召开座谈会

2024年1月,我局召开《政策措施(草案)》座谈会,经我局介绍《政策措施(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1条意见,建议将草案中“上海产品质检中心”的表述改为“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以上建议已采纳,我局对草案第20条进行了修改。

四、问卷调查

2024年1月我局于网上开展问卷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共收到20份问卷结果,问卷显示,10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措施(草案)》法律依据很充分。85%的受访者认为《政策措施(草案)》内容完整、条理清晰;10%的受访者认为尚可;5%的受访者认为内容不够完整。10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措施(草案)》公开程度的感受为透明度高。6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措施(草案)》奖项设置与申报条件非常合适;30%的受访者认为比较合适;10%的受访者认为一般。7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措施(草案)》内容全面,没修改意见;30%的受访者认为内容还需进一步细化。

五、民意调查

2024年1月我局于网上开展民意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共收到10条结果,调查显示,10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措施(草案)》很有必要、合理。9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措施(草案)》具有前瞻性;10%的受访者认为无前瞻性。10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措施(草案)》具备可行性操作。7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措施(草案)》推行工作总体评价满意;20%的受访者认为较满意;10%的受访者认为一般。7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措施(草案)》奖励标准的设定非常合适;20%的受访者认为比较合适;10%的受访者认为一般。8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措施(草案)》内容全面,没修改意见;20%的受访者认为内容还需进一步细化。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

各有关单位:

《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4年1月29日区市场监管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提升城区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及《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

支持单位和个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

1.中国质量奖。一次性支持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100万元,获奖的个人20万元;一次性支持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50万元,获奖的个人10万元。

2.市政府质量奖。一次性支持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50万元,获奖的个人10万元;一次性支持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30万元,获奖的个人5万元。

3.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4.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5.知识产权荣誉。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30万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匹配资金支持。

二、支持培育质量品牌优势

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着力打造“上海标准”,推动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开展各类自愿性认证。

6.上海品牌认证。对于首次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10万元的支持。

7.上海标准。对获得“上海标准”标识证书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8.标准化示范试点。一次性支持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30万元、合格的2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15万元、合格的10万元。

9.先进标准。对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10.绿色认证。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5万元的支持。

11.知识产权贯标。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按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且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

12.自愿性认证。对获得ISO9000、 14000、 18000、 22000、 HACCP、测量等管理体系认证或有机产品等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单位,每完成一个认证,给予一次性支持1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深入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项目,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13.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对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1万元/件的资助。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试点示范或优势单位、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和优秀维权项目,给予一定的匹配资金支持;对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培育单位,给予支持资金10万元。

14.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匹配资金支持。对开展区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单位,给予一定比例且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开展区级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12万元的资金支持。

15.知识产权金融。对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单位,按照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按照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6.专利产业化。对高校、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间实施高价值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著录项目变更或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许可、让与人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同一许可、让与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中小企业获得高校、科研机构高价值专利许可、转让的,按上年度相关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7.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所得,同一机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创新能力,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应用保障能力,加大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

18.标准化技术组织。一次性支持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标准化组织承担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单位6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单位40万元、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10万元;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15万元。一次性经支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批准成立(或命名)的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单位。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20万元,承担上海市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15万元、承担上海市标准化创新中心的单位10万元。

19.标准制修订。一次性支持参与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标准制定、修订单位。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80万元、非牵头单位30万元,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16万元、非牵头单位6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20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3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参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6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9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1.5万元,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4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6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1万元,参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修订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1.2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1.8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0.3万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修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1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0.4万元;参与制定被相关政府部门采信使用的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修订被相关政府部门采信使用的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1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0.4万元。

20.支持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对获批“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通过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定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批“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

21.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一次性支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获评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获评上海市级的给予50万元。

22.市级质量教育基地。对获批“市级质量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五、支持各类载体创建品牌和专利示范园区

推动建设行业有特色、质量有创新、发展具潜力的质量品牌集聚区、知识产权园区。

23.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对获批“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对获批“上海市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24.知识产权载体建设。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试点示范园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区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匹配资金支持。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园区,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年度考核的重点园区,给予每年5万元的资金支持。

25.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对获批“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26.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商圈。首次通过“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商圈”,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复评通过给予5万元。

六、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建设与国际精品城区相匹配的高素质质量和标准化、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27.质量和标准化人才。对获得“首席质量官”或“企业标准化总监”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个人所在单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支持。

28.知识产权人才。对取得知识产权工作者、知识产权师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000元/人、5000元/人的资助;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所在单位1万元/人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七、附则

29.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及个人。由区级预算保障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政策措施。

30.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上海品牌认证项目,扶持项目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扶持条件的,扶持项目不超过5个。

32.本政策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33.本政策自2024年4月8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关于印发<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市监规〔2021〕1号)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废止。

一、《政策措施》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目前,政策部分条款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发生变更,且新出台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对中长期质量强国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当前的需要,需重新修订。

二、《政策措施》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政策措施》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及《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作出修订。

三、《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及个人。但是,由区级预算保障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四、《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政策措施》共有七个部分33条措施,涉及资金扶持28条。共分为六大类,分别为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支持培育质量品牌优势、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支持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支持各类载体创建品牌和专利示范园区、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五、《政策措施》主要做了哪些变动?

答:较原《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运用的实施办法》,《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变动:

(一)新增内容

1、新增对“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的支持,对获得“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组织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新增对高校、科研机构、国企与区内中小企业间完成高价值专利许可与转让,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许可、让与人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同一许可、让与人当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区内中小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的专利产品进行销售,将按照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的中介服务机构,按不超过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对设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通过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定的单位,给予100万资金支持。此政策目前全市首创。对获批“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50万资金支持。

6、对通过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商圈的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复评通过给予5万元。

7、对国家级、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支持。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

8、对获得“企业标准化总监”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个人给予3000元支持。

(二)调整内容

1、前言中将上级文件修改为《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加入“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对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10000元/件的资助。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试点示范或优势单位、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和优秀维权项目,区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匹配资金支持。

3、加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部分政策的支持金额予以调整,比如,“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单位的奖励资金从10万提高到50万元,获奖个人从2万提高到10万元。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单位,支持金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元。

5、修改“国家级、市级、区局知识产权重点园区的认定”。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试点示范园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区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匹配资金支持。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园区,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年度考核的重点园区,给予每年5万元的资金支持。

6、修改“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对取得知识产权工作者、知识产权师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000元/人、5000元/人的资助;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所在单位10000元/人的资助。

7、将对本措施的适用单位调整到附则中。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及个人。由区级预算保障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政策措施。

政策咨询: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62837220质量管理科

               62837238标准化管理科

               62401777知识产权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