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
为全面融入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科技研发创新(6条)
1、支持开展硬核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针对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硬核技术开展攻关并应用,对符合产业导向且取得一定成果的技术研发项目,经综合评估,可按项目自筹投入资金总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2、张江项目扶持政策。鼓励参与张江项目申报,对获得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立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1匹配资金扶持。
3、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扶持政策。对市级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给予匹配资金扶持。对区级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4、市、区创新资金项目扶持政策。对市科委立项的市级创新资金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匹配资金扶持。对经认定的区级创新资金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
5、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本区高校科研院所与单位合作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并实现产业化的,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本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总投入3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贴支持。
6、创新成果奖励政策。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迁入长宁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鼓励单位积极参与协同创新,申报各类相关资质和奖励。
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5条)
7、鼓励功能性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企业集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每年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重点企业创办或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成绩,按照市级资助标准不高于1:1配套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0万元,择优给予补助。
8、科技创新券补贴。对申请使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券补贴的单位,在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单位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类企业购买通信、云计算、大模型等公共服务的,按不超过购买服务投入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单位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创新应用场景开放。鼓励本区各类单位开放创新应用场景,对本区域内单位参与建设,经济社会效益、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良好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单位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资金扶持。
11、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责任保证保险(担保)贷款、科技微贷通贷款的授信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予以补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上海市科技企业创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主体给予50%的保费补贴。
三、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1条)
12、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给予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启动建设经费支持,原则上不高于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总投入经费的50%;给予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年度运营补贴,市区两级支持资金之和,原则上不高于年度运营总体投入经费的50%;对于运行良好的高质量(培育)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后奖励,按照市级奖励资助标准不高于1:1配套支持。
科技园区、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估奖励政策。对通过区级年度绩效评估的科技园区、创新创业载体,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其中,大学科技园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园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附则(5条)
13、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14、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15、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
16、本实施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17、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为止。原《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长科委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背景说明
一、制定《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自2021年《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长宁区的科技创新工作,促进形成了区内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和科技企业发展环境。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为及时落实上海市关于科技创新的最新政策,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
二、《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草案)》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作出修订。
《实施办法(草案)》主要包括鼓励科技研发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等三方面政策内容:一是支持单位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对创新项目和成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二是支持功能性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创新券、上云用数赋智,鼓励创新应用场景开放,提供科技金融服务;三是支持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为全面融入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区科委在上一轮鼓励科技创新政策基础上,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长宁区实际,起草形成了《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现将《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政策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安西路35号405室,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创新科,邮编:200050
电子邮件地址:kwshcn@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8日。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问:为什么要制定《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
答:自2021年《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长宁区的科技创新工作,促进形成了区内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和科技企业发展环境。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为及时落实上海市关于科技创新的最新政策,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
问:《实施办法(草案)》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草案)》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作出修订。
问:《实施办法(草案)》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问:《实施办法(草案)》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草案)》重点围绕鼓励科技研发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三个方面,提出12项政策。
一是鼓励科技研发创新,共6项政策,包括支持开展硬核技术攻关、张江项目扶持、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扶持、市、区创新资金项目扶持、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新成果奖励,旨在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落地。
二是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共5项政策,包括支持功能性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创新券补贴、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鼓励创新应用场景开放、科技金融服务,旨在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和科技企业发展环境。
三是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共1项政策,包括支持高质量孵化器建设、科技园区、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估奖励,旨在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问:《实施办法(草案)》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实施办法(草案)》新增了支持开展硬核技术攻关、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鼓励创新应用场景开放、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高质量孵化器建设等内容。
问:《实施办法(草案)》对于开展硬核技术攻关有什么扶持?
答:鼓励企业针对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硬核技术开展攻关并应用,对符合产业导向且取得一定成果的技术研发项目,经综合评估,可按项目自筹投入资金总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2024年2月5日下午,区长侯继军主持召开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区相关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长宁区“1+1+N”政策制定的相关情况的汇报。区府办、区商务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投促办主要负责人参加。邀请区人才办负责人参加。
会议指出,要聚焦需求导向,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各职能部门要尽快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发布政策申请指南,切实便于企业主体了解申报、便于招商部门操作执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到政策平稳过渡的问题,把难题想在前,工作做在前。要强化协同合作,更好推动落地见效,政策执行过程中,要紧密联系企业实际,提高政策推送的精准度、精细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力有效推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内容,由区发展改革委、区人社局、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按程序报区委常委会审议。
关于《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3年12月我委组织开展《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对《实施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使《实施办法(草案)》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
意见征集过程中,我委就《实施办法(草案)》相关重大事项专项听取政协委员意见。同时,我委为提升公众参与度,将《实施办法(草案)》主动推送至相关企业,并延长意见征集时间。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办法(草案)》,我委于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18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延长征求意见时间至2024年1月21日。我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4年1月我委书面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出3条意见,内容如下:
1、第一条“支持开展硬核技术攻关”,建议明确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硬核技术的范畴,通过借鉴国家标准和技术认定体系、设立技术分类指南、专家评审制度等方式,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引导科技企业朝向重点行业、重点技术发展,确保政策执行和申请流程更加明确高效。
2、第八条“科技创新券补贴”,建议增加对使用创新券的企业资格的定义,如在市科委的《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中》,科技创新券只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需要同时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等多个条件。建议改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补贴。
3、第十条“鼓励创新应用场景开放”,建议增加鼓励“长宁科技企业参与场景建设”的相应政策激励,如选择本区内人工智能企业作为应用的提供方,并且当年实现增效赋能产出的,按照实际赋能部分产值的20%进行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1条建议因涉及具体技术范畴,我委将在发布的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第2、3条建议意见未予采纳,理由如下:
1、第八条“科技创新券补贴”因是在市级资助基础上的配套政策,不存在歧义,故未予采纳。
2、增加鼓励“长宁科技企业参与场景建设”相应政策激励的建议因违反公平竞争未予采纳。
三、召开座谈会
2024年1月我委召开《实施办法(草案)》座谈会,经我委介绍《实施办法(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3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委对草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第九条中,改为“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类企业购买通信、云计算及大模型研发、应用类智能算力等公共服务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单位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增加技术贸易、技术出海方面政策的建议因涉及企业较少,本次修订暂不考虑。增加科技创新领域人才支持政策的意见未予采纳,原因是区内有统一的人才政策,草案内容中不再列入人才相关政策。
四、问卷调查
2024年1月我委于长宁门户网站开展问卷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共收到10条结果。调查显示,90%的受访者认为《实施办法(草案)》的内容必要合理。10%的受访者希望内容进一步细化。
五、民意调查
2024年1月我委于长宁门户网站开展民意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共收到10条结果,调查显示,100%的受访者认为《实施办法(草案)》内容完整、合理合法,具备可行性操作,对于推动长宁区科技创新领域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
关于印发《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4年2月5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3月4日
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融入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科技研发创新
1.支持开展硬核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针对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硬核技术开展攻关并应用,对符合产业导向且取得一定成果的技术研发项目,经综合评估,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2.张江项目扶持政策。鼓励参与张江项目申报,对获得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立项的项目,给予匹配资金支持。
3.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扶持政策。对市级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给予匹配资金支持。对区级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4.市、区创新资金项目扶持政策。对市科委立项的市级创新资金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匹配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区级创新资金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5.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与单位合作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并实现产业化的,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贴支持。
6.创新成果奖励政策。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给予匹配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迁入长宁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鼓励单位积极参与协同创新,申报各类相关资质和奖励。
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7.鼓励功能性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企业集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每年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重点企业创办或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成绩,择优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8.科技创新券补贴。对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按照市科委审核认定的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9.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类企业购买通信、云计算及大模型研发、应用类智能算力等公共服务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单位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鼓励创新应用场景开放。鼓励本区各类单位开放创新应用场景,对本区域内单位参与建设,经济社会效益、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良好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资金支持。
11.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责任保证保险(担保)贷款、科技微贷通贷款的授信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保费支持;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上海市科技企业创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主体给予保费支持。
三、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2.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建设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根据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总投入给予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启动建设经费支持;根据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年度运营总体投入给予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年度运营补贴;对于运行良好的高质量(培育)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后奖励,在市级奖励资助基础上,给予配套支持。
科技园区、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估奖励政策。对通过区级年度绩效评估的科技园区、创新创业载体,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其中,大学科技园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园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附则
13.本政策适用于在长宁区依法设立或在长宁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14.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15.本实施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16.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3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原《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长科委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