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和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预算需求,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认定、评审等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虹桥办、区东虹办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主管领域项目的计划编制、初审及后续监管。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扶持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本办法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下达本区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降碳相关资金,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支持打造低碳产业生态)
(一)低碳产业园区。鼓励各类园区(科技园区、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及楼宇打造低碳产业生态主题园区,对低碳产业达到一定集聚度或贡献度的园区和楼宇,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三年。
(二)低碳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低碳发展联盟。对于致力于实现碳中和、推进科学碳减排的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经认定,对发起机构按照该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年度活动经费的50%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支持3年。
第七条(支持实施节能降碳项目)
(一)产业节能降碳
1.节能技术改造。用能单位通过对现有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改造,或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及以上,按照10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清洁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市级审核评估验收,按照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补贴5万元,在100万元及以上补贴10万元。
(二)建筑节能降碳
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降碳项目,其中公共建筑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长宁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竣工且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每平方米补贴25元;下降15%(含)至20%,每平方米补贴15元;下降10%(含)至15%,且采用了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新模式,每平方米补贴1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经认定的新建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运行满一年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以上海市新建建筑节能标准(65%节能率)为基准,按照项目建设增量成本的50%给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3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按照《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有关规定已享受过容积率奖励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内。
3.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运行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的建筑,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每平方米补贴50元;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其中,二星级和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分别在2.5万平方米和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在0.5万平方米以上。
4.电力需求侧响应。对与需求侧管理单位签订让电协议,随时可中断用电实施需求响应的公共建筑,经认定,根据让电电量按照每千瓦时2元给予补贴,单幢楼宇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交通节能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按充电设备金额的30%对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给予补贴,其中直流和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补贴分别不超过600元和300元。给予示范小区一次性补贴,其中3-5个车位补贴3万元,6-10个车位补贴5万元,10个车位以上补贴8万元。
2.停车治理先行(错峰停车)。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0%和3%,补贴5万元;达到20%和6%,补贴8万元;达到30%和9%,补贴10万元。公共充电桩(含快充充电桩)应全部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
(四)合同能源管理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应在20吨标准煤及以上,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按照8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节能量保证型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诊断费按照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诊断费补贴不超过6万元,合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五)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且完成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的分类,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和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对于本市要求本区给予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节能降碳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资金匹配。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按照区政府批复给予支持。
第八条(支持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一)园区低碳节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存量低效园区(楼宇)进行低碳节能示范改造,单个项目中各类建筑面积总和应达到0.3万平方米以上。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及以上,按照节能改造投资的15%给予补贴;项目运营满一年后,实现预定企业落地目标和经济贡献的,按节能改造投资额的30%追加补贴。单个项目合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经认定,对创建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和上海市低碳社区的前期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的支持;对气候韧性社区等示范试点项目的前期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三)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四)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零碳+”项目和碳足迹、绿色供应链项目。经认定,对接入全市碳普惠平台的应用场景开发和“零碳+”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贴;对碳足迹和绿色供应链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支持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
(一)重大活动。对在长宁区举办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影响力绿色低碳产业或发展峰会、重大论坛或分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综合评估,按不超过实际资金投入的40%给予后补贴,最高可支持50万元。
(二)先进表彰。对于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支持,包括能效领跑者等;对获得知名节能低碳评选奖项的单位,给予3万元一次性支持,包括“蓝天杯”高效机房(能源站)优秀工程、上海市绿色更新改造项目等;对区公共建筑能效对标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支持;对区能耗“双控”评价考核优秀单位给予3万元支持。获得区级荣誉的同一单位不得连续两年获得支持。
第十条(支持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一)用能单位管理。对能源审计项目,按照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对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按照改造费用的20%给予补贴,其中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补贴不超过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合计补贴不超过15万元;用能单位承诺碳中和目标,开展前期工作并形成行动方案,经认定,按照前期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市级部门认定的节能降碳示范试点项目,按照前期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二)政府部门管理。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项目前期排查、能源审计、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等;支持节能降碳咨询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招商能效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建筑能效对标公示管理、光伏和充电桩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支持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以及主题日活动等;支持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项目评审等工作。
(三)“双碳”数字智管平台。支持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和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公用事业、政府节能管理、区域能源设施运营等双碳管理领域数据,应用智能物联网技术,提升和拓展服务和管理功能,结合“一网统管”,探索建设数字智管平台。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可进行相应优化调整;如遇上级新出政策,可进行条款增补。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
(三)涉及载体建设、技术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打造、技术落地、场景应用、示范标杆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
(四)区发改委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扶持项目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关于《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的必要性
按照市对区节能管理考核要求,依据《长宁区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长府〔2007〕45号),我区2008年设立了节能减排专项经费,由区发改委管理,并相应制定了政策办法。在具体实施中,节能减排降碳政策办法进行过多轮修订,最近一次为2022年。2023年按照全区政策集成优化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区发改委对2022年版政策进行修订,形成《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下简称《政策措施》)。
二、《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的起草过程
《政策措施》在修订完毕形成初稿后,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召开征询意见座谈会,听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研究机构等意见,书面征询人大代表、业内专家和相关部门街镇意见,并按照区委区政府专题会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现在的《政策措施》。
三、《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1.框架体系。共有6类条款,分别为:支持打造低碳产业生态、支持实施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绿色低碳试点示范、支持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支持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附则。
2.解决的问题。聚焦节能减排降碳,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3.采取的措施。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降碳量以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测算。
4.实施的制度。每年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时间节点,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落实好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公示、资金拨付各环节工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过程监督和验收工作。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4日
按照全区调整政策的统一部署,区发改委对《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长发改规〔2022〕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草案)》,现征询公众意见,请于2024年1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区发改委。
附件:《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草案)》
地 址:长宁路599号机关大厦1121室(邮编200050)
联系人:陶 莉 联系电话:22051175
邮箱:271318152@qq.com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草案解读
一、为什么需要修订《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
按照全区政策调整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节能降碳工作最新动态和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政策实施一年以来的工作实际,对《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长发改规〔2022〕1号)进行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制定过程是怎么样的?
按照区领导对部分政策条款实施主体的统一要求,删除双碳类基金和企业运营支持相关条款;按照上海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最新要求,增加碳足迹、绿色供应链扶持内容;以结果为导向,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对先进表彰类的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其它内容保持不变,形成本《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适用对象
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二)支持范围
1.支持打造低碳产业生态,包括:低碳产业园区、低碳技术创新、低碳发展联盟。
2.支持实施节能降碳项目,包括:产业节能降碳、建筑节能降碳、交通节能降碳、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3.支持绿色低碳试点示范,包括:园区低碳节能改造、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和“零碳+”项目以及碳足迹、绿色供应链。
4.支持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包括:重大活动、先进表彰。
5.支持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包括:用能单位管理、政府部门管理、“双碳”数字智管平台。
四、怎么准备申报材料?
(一)材料清单
1.共性材料:(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申请表》。
2.各类项目个性申报材料清单及受理部门:详见表1,具体申报材料清单以当年发布申报指南为准。
表
序号 |
政策 类别 |
政策 条目 |
政策 条款 |
申报材料 |
受理 部门 |
1 |
打造低碳产业生态 |
低碳产业园区 |
- |
园区建筑产权证明、入驻企业情况、低碳企业清单,低碳企业证明材料(经营资质、销售合同和发票,全年低碳业务占比及佐证材料)、低碳企业办公面积、区域经济贡献情况等 |
街道镇、区东虹办 |
2 |
低碳技术创新 |
- |
国家、市级相关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 |
区科委 |
|
3 |
低碳产业联盟 |
- |
章程、合作协议、活动方案、合同、发票等 |
区低碳中心 |
|
4 |
实施节能降碳项目 |
产业节能降碳 |
节能技术改造 |
能源审计报告、实施方案、合同、发票、审价报告等 |
主管部门 |
5 |
清洁生产 |
项目立项文件、实施情况报告、验收材料、第三方审核报告、市级审核评估验收意见、审价报告 |
区生态环境局 |
||
6 |
建筑节能降碳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能源审计报告、实施方案、改造方案的备案表、竣工证明 |
区低碳中心 |
|
7
|
超低能耗建筑 |
新建:项目竣工备案证明或产证、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认证报告、第三方能效测评报告。 既有:项目竣工备案证明或产证、超低能耗改造方案的备案表、第三方评估报告(含能效测评) |
区低碳中心 |
||
8 |
绿色建筑示范 |
项目竣工备案证明或产证、绿色建筑标识证明、第三方能效测评报告 |
区低碳中心 |
||
9 |
电力需求侧响应 |
项目实施方案、让电协议、虹桥办同意实施方案的备案表 |
区低碳中心 |
||
10 |
交通节能降碳 |
充电桩示范小区 |
实施方案、充电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项目验收材料 |
区发改委 |
|
11 |
停车治理先行 |
项目实施方案、合同、验收材料、接入市级平台证明材料 |
区建管委 |
||
12 |
合同能源管理 |
- |
项目合同、实施方案、发票、验收材料 |
主管部门 |
|
13 |
可再生能源利用 |
- |
项目备案文件、合同、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审价报告、并网材料、公共建筑产权证明 |
区发改委 |
|
14 |
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
- |
市级匹配项目,提供有关市级文件和区政府批复。 区政府确定的项目,提供区政府批复 |
区发改委 |
|
15 |
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
园区低碳节能改造 |
- |
建筑产权证明、能源审计报告、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审价报告、企业落地面积和区域经济贡献相关材料 |
主管部门 |
16 |
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 |
- |
项目实施依据、合同、发票 |
区发改委 |
|
17 |
综合智慧能源项目 |
- |
实施方案、合同、发票、验收材料、审价报告 |
区低碳中心 |
|
18 |
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零碳+”项目和碳足迹、绿色供应链项目 |
- |
场景开发:实施方案、相关合同和发票、市级平台对接材料 “零碳+”:实施方案、第三方认定材料 碳足迹:相关产品评估材料 绿色供应链项目:相关材料 |
区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委 |
|
19 |
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 |
重大活动 |
- |
活动方案、议程、场地及设备租赁合同和发票 |
主管部门 |
20 |
先进表彰 |
- |
各类荣誉证明材料 |
区发改委 |
|
21 |
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
用能单位管理 |
- |
实施方案、合同和发票、验收材料、市级补贴材料、示范试点认定材料 |
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低碳中心 |
22 |
政府部门管理 |
- |
实施依据、专项工作方案、合同、发票、政府采购材料 |
区发改委 |
|
23 |
“双碳”数字智管平台 |
- |
实施依据、实施方案、政府采购材料、合同、发票、验收材料 |
区发改委 |
(二)
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封面与骑缝加盖单位公章,请勿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扶持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明确填写同意申报并签字敲章,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报材料受理后不予退还,请自行做好备份。
五、实施年限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2024年2月5日下午,区长侯继军主持召开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区相关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长宁区“1+1+N”政策制定的相关情况的汇报。区府办、区商务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投促办主要负责人参加。邀请区人才办负责人参加。
会议指出,要聚焦需求导向,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各职能部门要尽快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发布政策申请指南,切实便于企业主体了解申报、便于招商部门操作执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到政策平稳过渡的问题,把难题想在前,工作做在前。要强化协同合作,更好推动落地见效,政策执行过程中,要紧密联系企业实际,提高政策推送的精准度、精细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力有效推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内容,由区发展改革委、区人社局、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按程序报区委常委会审议。
关于《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草案)》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3年12月我委组织开展《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草案)》(下简称《政策措施(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政策措施(草案)》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
意见征集过程中,我委就《政策措施(草案)》相关重大事项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同时,为提升公众参与度,主动延长网上意见征集时间。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20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在1月24日至1月30日延长7天征集时间。
在征询期内,收到建议1条,建议进一步细化政策标准,已吸纳。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4年1月我委书面征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3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1.建议进一步明确细化政策实现标准。已吸纳该意见。
2.对于“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考虑居住小区实施光伏建设与单一业主的建筑比较难度较大,建议加大对居住小区光伏的补贴。已吸收采纳。
3.建议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已吸纳该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
2024年1月19日我委召开《若干政策措施(草案)》座谈会,市信息中心、朗绿科技、东方延华、东航食品、虹联公司等主体代表参会。我委介绍了《若干政策措施(草案)》的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参会代表提出1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建议对上海市双碳试点示范,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等项目给予支持。已吸纳该意见。
四、问卷调查
2024年1月我委于网上开展问卷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共收到10份问卷结果,问卷显示,70%的受访者了解现有的节能减排降碳政策和奖励措施。100%的受访者认为《若干政策措施(草案)》能够有效促进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
五、民意调查
2024年1月我委于政务服务中心自助终端机开展民意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共收到8份结果,调查显示,100%的受访者认为《若干政策措施(草案)》具有可行性。87.5%的受访者认为《若干政策措施(草案)》政策支持力度合适。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和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打造低碳产业生态
1.低碳产业园区。鼓励各类园区(科技园区、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及楼宇打造低碳产业生态主题园区,对低碳产业达到一定集聚度或贡献度的园区和楼宇,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三年。
2.低碳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经认定,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支持。
3.低碳发展联盟。对于致力于实现碳中和、推进科学碳减排的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经认定,每年对发起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不得超过3年。
二、支持实施节能降碳项目
4.产业节能降碳
(1)节能技术改造。用能单位通过对现有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改造,或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及以上,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2)清洁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市级审核评估验收,对单个项目给予5-10万元补贴。
5.建筑节能降碳
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降碳项目,其中公共建筑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长宁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竣工且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根据下降率给予每平方米10-25元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2)超低能耗建筑。经认定的新建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运行满一年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每平方米最高补贴3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3)绿色建筑示范。对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且单位建筑面积运行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的建筑,每平方米补贴50-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4)电力需求侧响应。对与需求侧管理单位签订让电协议,随时可中断用电实施需求响应的公共建筑,经认定,对单幢楼宇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6.交通节能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对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给予补贴,其中直流和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分别最高补贴600元和300元。按照充电车位数量,对示范小区给予3-8万元支持。
(2)停车治理先行(错峰停车)。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0%和3%及以上,给予5-10万元补贴。公共充电桩(含快充充电桩)应全部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
7.合同能源管理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应在20吨标准煤及以上,根据合同类型,按照600-8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诊断费按照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诊断费最高补贴6万元,合计最高补贴100万元。
8.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且完成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的分类,对单个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最高奖励50万元。
9.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对于本市要求本区给予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节能降碳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资金匹配。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按照区政府批复给予支持。
三、支持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10.园区低碳节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存量低效园区(楼宇)进行低碳节能示范改造,单个项目中各类建筑面积总和应达到0.3万平方米以上。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及以上,依据节能改造投资额给予补贴;项目运营满一年后,结合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依据节能改造投资额追加补贴。单个项目合计最高补贴500万元。
11.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经认定,对创建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和上海市低碳社区的前期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30万元支持;对气候韧性社区等示范试点项目的前期费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12.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
13.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零碳+”项目和碳足迹、绿色供应链。经认定,对接入全市碳普惠平台的应用场景开发和“零碳+”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对碳足迹和绿色供应链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四、支持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
14.重大活动。对在长宁区举办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影响力绿色低碳产业或发展峰会、重大论坛或分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综合评估,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15.先进表彰。对于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和获得知名节能低碳评选奖项的单位,给予3-10万元支持;对区能耗“双控”评价考核优秀单位和区公共建筑能效对标前三名的单位,给予1-5万元支持。获得区级荣誉的同一单位不得连续两年获得支持。
五、支持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16.用能单位管理。对能源审计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最高补贴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合计补贴最高15万元;用能单位承诺碳中和目标,开展前期工作并形成行动方案,经认定,对前期费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级、市级部门认定的节能降碳示范试点项目,对前期费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17.政府部门管理。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项目前期排查、能源审计、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等;支持节能降碳咨询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招商能效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建筑能效对标公示管理、光伏和充电桩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支持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以及主题日活动等;支持本政策施行过程中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项目评审等工作。
18.“双碳”数字智管平台。支持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和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公用事业、政府节能管理、区域能源设施运营等双碳管理领域数据,应用智能物联网技术,提升和拓展服务和管理功能,结合“一网统管”,探索建设数字智管平台。
六、附则
19.本政策适用于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0.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可进行相应优化调整;如遇上级新出政策,可进行条款增补。
21.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
22.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采取法律和国家允许的相关机制确定。
23.区发改委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扶持项目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5.本政策自2024年3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长发改规〔2022〕1号)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