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以下简称“区级代表性项目”)。
第三条 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科学、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五条 评估对象是由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 评估工作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上海长宁文化艺术中心(以下简称“区文化艺术中心”)协助开展。
第七条 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三年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开展一次评估。
第八条 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评估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标准。
第十条 评估工作按照程序进行,分为初步评估和最终审定。
区文化艺术中心组织对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至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提交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方式包括审核材料、听取报告、实地考察等。
第十二条 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所需的保护规划、制度建设、经费保障、人员队伍、传承场所等基础保障工作情况;
(二)区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图文、影音、实物资料和数字化建设等记录建档工作情况;
(三)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措施、带徒授艺、社区认同、发展振兴、理论研究等传承发展工作情况;
(四)围绕区级代表性项目开展宣传推广、社会普及、拓展传播、媒体宣传等工作情况;
1、对项目各历史时期的图文资料、影音资料、实物资料、传承人资料及保护工作资料的搜集、整理、研究,及项目专题档案和数据库建设情况;
2、在社区、学校、园区等场所或网络上常态化开展传习传播活动的情况;
3、组织或参加展览展示活动的情况和国际交流传播情况;
4、在相关刊物发表学术性文章、专著以及组织、参加研讨会情况;
5、在各类媒体的宣传报道及网站、公众号、视频平台等宣传渠道的建设、开拓情况;
6、保护工作形成的特色亮点或品牌项目;
7、在开展传统工艺振兴、区域合作、对口帮扶、社会公益、创造就业、文旅融合、“双创”实践、文化品牌建设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
8、保护单位获行业内国家级、市级奖项表彰情况。
(五)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授徒情况,包括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其掌握核心技艺状况等。
(二)传艺情况,包括向区内相关群体如青少年学生传艺情况,参加区内非遗进校园、非遗在社区等普及教育活动等。
(三)参与宣传和交流情况,包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以及各种群众性活动;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等。
(四)项目实践情况,包括从事生产、表演、讲授、创作及核心技能提升等项目实践活动。
(五)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情况,包括收集、保存相关实物或者资料、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人记录;自行开展或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研究活动等。
(六)各级政府拨付的项目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传承补助经费使用记录、支出范围和绩效评价等;
(七)其他相关情况,包括在项目所在地社区开展传承情况,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表彰和奖励情况,以及遵纪守法、社区认同和社会影响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因年老、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经由相关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核实为丧失传承能力,可以不参加评估。
核实为丧失传承能力的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保留其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停止发放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
第十五条 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和丧失传承能力。
第十六条 经评估,发现保护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一)发生意识形态问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连续三年以上未组织开展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实践活动的;
(三)不履行或拒绝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的;
(四)无故拒绝为相关传承人或者传承人群开展传承实践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
(五)对既有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不加以妥善维护和管理,导致严重损毁或者流失的;
(六)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有虚假宣传、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该区级代表性项目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护单位义务的情形。如以单位管理层人事调动等不知晓为由、以保护经费不足为由、以未获得政策支持为由、以相关单位不配合为由、以内部管理不擅为由等相关无理由拒不履行保护单位义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经评估,发现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以上未开展区级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和培养后继人才的;
(二)拒不配合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等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的。如:以工作忙为由、以保护经费不足为由、以没有获得政策支持为由、以管理层不重视为由等相关不正当理由不参加非遗公益宣传的情形;
(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本人有虚假宣传、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该区级代表性项目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经评估,保护单位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由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该保护单位不得申请当年度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费。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由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条 经评估,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由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得申请当年度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由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其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对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情形的,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程序取消其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评估结果等次为优秀的保护单位、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护单位因为机构变更、合并、履行职能不力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由原保护单位向区保护中心提出申请,并完成变更程序:
(一)组织机构(注册地长宁区)和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法人资格,并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二)提出申请:原保护单位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三)审核材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原保护单位不再作为保护单位的说明、新保护单位的基本条件说明、法人资格证明、五年保护计划等。
(四)上报审批: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正式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
(五)批准公布: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新保护单位正式确定,并由相关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建立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档案,对保护单位、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2日
背景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提高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管理水平,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本区非遗保护实践的快速发展和保护经验的大量积累,围绕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管理出现众多新情况,为更加有效规范管理本区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使项目和传承人在系统科学的管理制度下得到更好的保护,亟需根据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按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一)名称说明
新制定的文件名称为《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有效期五年,自施行日起。
(二)明确了区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
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长宁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管理办法》明确了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评估管理工作由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对区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明确了区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评估标准、评估内容、评估程序。
(三)明确了评估细则
评估工作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上海长宁文化艺术中心协助开展、区文化和旅游局每三年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开展一次评估。区文化和旅游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评估工作的具体事务。评估工作按照程序进行,分为初步评估和最终审定。区文化艺术中心组织对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至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提交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四)明确了对保护单位的评估内容
保护单位应当履职尽责,保护、完善评估工作方式包括的审核材料、听取报告、实地考察等。包括但不限于:基地建设、图文资料、媒体宣传、常态化传播活动情况、奖项表彰等内容。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指导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五)明确了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的评估内容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区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对区级传承人的评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授徒情况、传艺情况、参与宣传和交流情况、项目实践情况、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情况,区政府拨付的项目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等。
(六)明确了对保护单位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定义
经评估,发现保护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发生意识形态问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连续三年以上未组织开展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实践活动的、不履行或拒绝区文化和旅游局要求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的、无故拒绝为相关传承人或者传承人群开展传承实践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等情况。
(七)明确了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定义
经评估,发现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等次确定为不合格: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以上未开展区级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和培养后继人才的、拒不配合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等工作的,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的等情况。
(八)明确了保护单位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变更程序
保护单位因为机构变更、合并、履行职能不力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由原保护单位向区文化艺术中心提出申请,并完成变更程序,流程包括:组织机构(注册地长宁区)和法人资格、提出申请、审核材料、上报审批、批准公布。
区文化和旅游局建立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档案,对保护单位、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项目保护单位和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等次为优秀的保护单位和传承人采取相应激励措施。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为了更好地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聚焦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构筑长宁区城市文化优势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长宁区正在进行《上海市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编制起草工作。现将《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草案)》进行社会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并同步征求公平竞争相关意见,公示期30天。
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反馈至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和非遗科。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599号1117室,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科,邮编:200042
联系电话:22051117
电子邮箱:weijiani2005@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2日。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2日
一、《评估管理办法》中的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定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的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长宁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二、《评估管理办法》中的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的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三、对保护单位的评估包括哪些内容?
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所需的保护规划、制度建设、经费保障、人员队伍、传承场所等基础保障工作情况;
(二)区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图文、影音、实物资料和数字化建设等记录建档工作情况;
(三)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措施、带徒授艺、社区认同、发展振兴、理论研究等传承发展工作情况;
(四)围绕区级代表性项目开展宣传推广、社会普及、拓展传播、媒体宣传等工作情况:
1、对项目各历史时期的图文资料、影音资料、实物资料、传承人资料及保护工作资料的搜集、整理、研究,及项目专题档案和数据库建设情况;
2、在社区、学校、园区等场所或网络上常态化开展传习传播活动的情况;
3、组织或参加展览展示活动的情况和国际交流传播情况;
4、在相关刊物发表学术性文章、专著以及组织、参加研讨会情况;
5、保护工作形成的特色亮点或品牌项目;
6、在开展传统工艺振兴、区域合作、对口帮扶、社会公益、创造就业、文旅融合、“双创”实践、文化品牌建设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
7、保护单位获行业内国家级、市级奖项表彰情况。
四、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的评估包括哪些内容?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授徒情况,包括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其掌握核心技艺状况等。
(二)传艺情况,包括向区内相关群体如青少年学生传艺情况,参加区内非遗进校园、非遗在社区等普及教育活动等。
(三)参与宣传和交流情况,包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以及各种群众性活动;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等。
(四)项目实践情况,包括从事生产、表演、讲授、创作及核心技能提升等项目实践活动。
(五)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情况,包括收集、保存相关实物或者资料、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人记录;自行开展或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研究活动等。
(六)区政府拨付的项目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传承补助经费使用记录、支出范围和绩效评价等;
(七)其他相关情况,包括在项目所在地社区开展传承情况,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表彰和奖励情况,以及遵纪守法、社区认同和社会影响等情况。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2日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2025年3月18日下午,区长刘平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区文化旅游局关于制定《上海市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的情况汇报。会议指出,区文化旅游局要以出台区级非遗管理“两办法”为契机,抓好工作落实。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挖掘和培育更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长宁特色的民间文化。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不断提高市民群众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要进一步探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区域特色文化项目的创新路径,促进文旅融合发展,不断提升长宁软实力。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4年10月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开展《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长宁区非遗评估办法(草案)》)的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对《长宁区非遗评估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使《长宁区非遗评估办法(草案)》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
意见征集过程中,我局就《长宁区非遗评估办法(草案)》相关重大事项,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政协委员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开展,现将《长宁区非遗评估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长宁区非遗评估办法(草案)》,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2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3条,未采纳意见2条。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对《长宁区非遗评估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根据《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的定名规则,将本办法全称改为《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草案)》。
未予采纳意见:
1.有公众认为“评估流程过于繁琐、严格,建议进行流程的简化”。
未采纳理由:评估流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是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准确的关键保障。每个步骤都不可或缺,它们共同确保了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2.“区文化和旅游局每三年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性项目保护情况开展一次评估”,建议改为“区文化和旅游局每五年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开展一次评估”。以减轻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负担。
未采纳理由:非遗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每三年一次的评估周期能够更及时地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有利于非遗项目的持续保护和发展。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4年11月我局书面征求政协常委傅松的意见建议,傅松提出2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局对草案第十条、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1.第十条将“区文化艺术中心组织对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初步评估”改为“上海长宁文化艺术中心(以下简称“区文化艺术中心”)组织对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2.第十二条增加“其他保护工作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发展性,在履职尽责实践过程中往往产生新的内容,故建议增加“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三、召开座谈会
2024年11月我局召开《长宁区非遗评估办法(草案)》座谈会,经我局介绍《长宁区非遗评估办法(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2条意见,1条未采纳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删掉了第十六条“(一)发生意识形态问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该条与第十六条“(六)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有虚假宣传、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该区级代表性项目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内容重复。
对于“增加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例如通过公开评估标准、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以及邀请公众代表参与评估工作等方式,来提高评估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这一意见未予采纳,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为保证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相关单位会邀请专家和专业非遗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公众可受邀列席,但不适合参与评估工作。
四、实地走访
2024年11月我局实地走访新泾镇社区文化事务中心,经我局介绍《长宁区非遗评估办法(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共收到相关代表提出2条意见,1条未采纳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局对草案第十六条进行修改,删掉了第八条“如以单位管理层人事调动等不知晓为由、以保护经费不足为由、以未获得政策支持为由、以相关单位不配合为由、以内部管理不擅为由等相关无理由拒不履行保护单位义务的情形。”此类以举例方式阐述的情形不适合在管理办法中体现。
对于“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建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用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包括资助传承人、修复文化遗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这一意见未予采纳,因长宁区已设立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供长宁区非遗保护相关工作进行使用,无需另外重新设立专项资金。
五、问卷调查
2024年11月我局于网上开展问卷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共收到320份问卷结果,问卷显示,97.5%的受访者认为《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草案)》法理充分。
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31日
各街道(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科学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魏佳妮 公共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联系电话:22051117
附件: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长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以下简称“区级代表性项目”)。
第三条 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科学、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五条 评估对象是由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 评估工作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每三年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开展一次评估。
第八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评估工作的专业性事务。
第九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制订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标准。
第十条 评估工作按照程序进行,分为初步评估和最终审定。
上海长宁文化艺术中心(以下简称“区文化艺术中心”)组织对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至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提交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区属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提交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方式包括审核材料、听取报告、实地考察等。
第十二条 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所需的保护规划、制度建设、经费保障、人员队伍、传承场所等基础保障工作情况;
(二)区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图文、影音、实物资料和数字化建设等记录建档工作情况;
(三)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措施、带徒授艺、社区认同、发展振兴、理论研究等传承发展工作情况;
(四)围绕区级代表性项目开展文化普及、宣传推广、拓展传播等工作情况;保护工作中形成的特色亮点或品牌项目的情况;在开展社会公益、区域合作、文旅融合、品牌建设、对口帮扶、创造就业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
(五)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授徒情况,包括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其掌握核心技艺状况等;
(二)传艺情况,包括向长宁区相关群体传艺情况,参加长宁区非遗进校园、非遗在社区等普及教育活动等;
(三)参与宣传和交流情况,包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以及各种群众性活动;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等;
(四)项目实践情况,包括从事生产、表演、讲授、创作及核心技能提升等项目实践活动;
(五)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情况,包括收集、保存相关实物或者资料、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人记录;自行开展或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研究活动等;
(六)传承人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传承人补助经费使用记录、支出范围和绩效评价等;
(七)其他相关情况,包括在项目所在地社区开展传承情况,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表彰和奖励情况,以及遵纪守法、社区认同和社会影响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因年老、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经由相关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区文化和旅游局核实为丧失传承能力,可以不参加评估。
核实为丧失传承能力的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区文化和旅游局保留其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停止发放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
第十五条 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和丧失传承能力。
第十六条 经评估,发现保护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一)连续三年以上未组织开展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实践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本区公益性活动的;
(三)无故拒绝为相关传承人或者传承人群开展传承实践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
(四)对既有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不加以妥善维护和管理,导致严重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有虚假宣传、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该区级代表性项目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护单位义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经评估,发现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以上未开展区级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和培养后继人才的;
(二)拒不配合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等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的;
(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本人有虚假宣传、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该区级代表性项目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经评估,保护单位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该保护单位不得申请当年度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条 经评估,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得申请当年度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补助费。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其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对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情形的,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程序取消其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评估结果等次为优秀的保护单位、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护单位因为机构变更、合并、履行职能不力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由原保护单位向区文化艺术中心提出申请,并完成变更程序:
(一)提出申请:原保护单位向区文化艺术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二)申请变更单位的基本条件:申请变更的单位注册地在长宁区行政范围内,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法人资格,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三)初审:区文化艺术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原保护单位不再作为保护单位的说明、申请变更保护单位的基本条件说明、法人资格证明、五年保护计划等;
(四)终审:区文化艺术中心正式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提交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五)批准公布:申请变更的保护单位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确定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建立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档案,对保护单位、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一、总体要求
1、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旨在加强长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评估制度,规范管理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传承人传承情况,促进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发展。
2、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评估对象与周期
3、评估对象包括哪些?
答:评估对象为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两类主体,一是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二是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4、评估工作多久开展一次?
答: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5、保护单位履职情况的评估重点是什么?
答:主要评估保护单位在基础保障(制度、经费、场所等)、记录建档(图文影音资料、数字化建设)、传承发展(带徒授艺、社区认同、理论研究)、宣传推广(公益活动、文旅融合、品牌建设)和其他保护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6、传承人传承活动的评估重点是什么?
答:对传承人评估重点是授徒传艺情况、参与非遗普及活动(如进校园、在社区)、宣传交流(展览、研讨、培训)、项目实践(生产、创作、技能提升)、资料保存与研究、经费使用合规性以及遵纪守法与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
7、哪些传承人可不参加评估?
答:因年老、疾病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经保护单位申请、区文旅局核实后,可不参加评估。其资格保留,但停发传承人补助费。
四、评估结果与处理
8、评估结果如何分类?
答:保护单位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传承人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丧失传承能力。
9、保护单位哪些行为会被评为“不合格”?
答:连续三年未开展保护活动、拒不参与公益活动、管理失职导致资料损毁和虚假宣传或违法行为等情况。
10、传承人哪些行为会被评为“不合格”?
答:连续三年未传承、拒绝配合非遗调查、虚假宣传或违法行为和评估弄虚作假等情况。
11、评估结果如何处理?
答:评估不合格的保护单位责令整改(最长一年),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不合格传承人责令整改(最长一年),整改期间停发补助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五、其他规定
12、保护单位如何申请变更?
答:原单位向区文化艺术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新单位需注册在长宁区行政范围内,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法人资格,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护工作;区文化艺术中心初审材料;区文化和旅游局终审并公布结果。
13、本办法何时生效?有效期多久?
答: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联系人:魏佳妮 公共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联系电话:220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