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长宁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5-09-22

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统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细则》。

1、《细则》包含哪些内容?

《细则》共8章35条,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和信用修复等内容。

2、《细则》的适用范围?

在长宁区行政区域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细则。

3、《细则》要求哪些事故需要进行报告?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应当按照程序要求进行上报。

(1)造成死亡(含下落不明,下同)1人(含)以上的;

(2)造成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1人(含)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事故赔偿费用)以上的;

(4)造成较大涉险事故的。

4、《细则》对事故调查组织做了哪些规定?

(1)一般事故由区政府授权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调查,主要分工参照《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执行。其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

(2)行业(领域)有事故调查处理规范要求的,根据其规范要求组织调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区消防救援局参与调查并依法出具原因认定。

(3)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其所属的国有企业(集团)组织调查。

5、《细则》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做了哪些规定?

事故调查组织部门一般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请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单位一般应当包括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街道(镇)等,并视情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同时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可以商请区检察院提前介入。

6、事故调查报告是如何形成的?

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组织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并签名确认,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于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报送区政府批复。

7、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应在何时开展?

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具体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组织实施。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是否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符合《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9、与市级文件相比,《细则》有哪些特点?

(1)对事故发生后的首报、续报和核报进行规定,确保事故信息入库及时、准确。

(2)对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事故进行了定义。同时,规定对于此类事故,区应急管理局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采用简易程序开展调查并采用表格式编制事故调查报告,由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3)新增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章节,明确实施主体、评估报告编制等内容,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