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道(镇)、临空办,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预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水平,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市政府近期统一部署和区领导要求,决定开展全区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近年来,在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的共同努力下,全区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个领域,在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机构改革后,多个部门新成立或合并重组,职责范围均有所调整,加之部分预案制定时间较长,与现实状况存在脱节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效。部署开展全区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事关城市运行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和水平,为科学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任务范围和清单
此次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的范围:一是在机构改革中,“三定”方案职责调整的部门,应重新编制应急预案;二是职责未做调整,但原预案发布已满有效期的,应对原预案予以修订;三是职责未做调整且原预案发布时间未满有效期,但在实践中存在应急措施不完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形的预案,也应予以修订;四是根据实际情况,预案主管单位认为相关应急预案需合并或废止的,可报预案批准单位同意后实施。
目前,我区区级应急预案共34个,包括1个总体应急预案,32个专项预案(自然灾害类3个、事故灾难类12个、公共卫生类4个、社会安全类10个、应急保障类3个),1个区级应急管理单元预案。经区应急办初步梳理,对照市级预案目录,我区需新增制定专项预案11个,需修订完善的专项预案28个,各街道(镇)总体应急预案均需重新修订(详见附件)。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扎实做好预案编制和修订的评估、审批、发布、备案等各项工作。应急预案修订牵头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做好预案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工作。应急预案所涉及单位要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及时组织研究并按时反馈意见和建议,确保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于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切实把握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重点
各单位要以此次集中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为契机,以“好用、管用、实用”为总体目标,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切实强化应急预案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努力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一)提高预案的针对性。科学界定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应急预案的定位,做到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区总体预案着重强调政策性和指导性,对区突发事件的指挥机制和处置流程进行明确。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应立足于现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准备、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内容予以细化明确。街道(镇)层面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二)突出预案的实用性。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新一轮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作为预案修订的重要前提。要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要全面调查本区域、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可靠依据。(三)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预案编制和修订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专家、一线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的作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评审论证,确保应急预案符合客观实际,贴近应对处置,便于操作运行。同时应注重吸取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及预案演练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区分和细化职责,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程序和工作措施,有效解决预案存在的应急措施规定不具体、流程不明确、内容与实际脱节等问题。各单位应同步编发应急预案简本或操作手册,使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和一线人员都能熟悉掌握预案,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到实处。
四、上报要求
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抓紧制定预案编修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阶段性工作要求及负责领导、联系人。各区级专项预案牵头单位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预案编制修订和征求意见工作,12月底前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下发,并报区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各街道(镇)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11月30日前报区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同意后,自行印发并报区政府办、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各委、办、局(区各集团公司)部门预案以部门名义印发,编制和修订工作应于11月30前完成,并报区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附件:《上海市长宁区区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计划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