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普通高中学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100号)文件精神,细化《长宁区教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教计【2023】2号)文件中高中学段“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管理办法,现制定《上海市长宁区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请各高中学校参照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件:上海市长宁区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长宁区教育局
2025年7月7日
附件
上海市长宁区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长宁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帮困助学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100号)文件精神,为细化本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定本办法。请各学校参照本办法制定学校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本区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在籍在读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内容
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三、国家助学金标准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具体标准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享受国家助学金1750元/学期。
2.父母、兄弟姐妹(不包括其他亲属)患重大疾病,如家庭中两人及以上患重大疾病的,享受国家助学金1750元/学期;家庭中一人患重大疾病的,享受国家助学金1200元/学期。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重度残疾,如双方的享受国家助学金1200元/学期;如单方的享受国家助学金600元/学期。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遇火灾或意外事故等),享受国家助学金1200元/学期。
5.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学生:认定依据参照上海市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认定的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具体分为三档予以资助:
高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500元(含)以内,享受国家助学金1750元/学期
高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500元-1000元(含),享受国家助学金1200元/学期
高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1000元-1500元(含),享受国家助学金600元/学期
收入认定标准根据每年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认定标准调整浮动。
6.其他困难家庭学生(不属于上述范围之内),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讨论决定,并形成制度,规范管理。
四、认定原则
1.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应作为学校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统一管理。
2.在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过程中,学校按照上述申请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并结合家访情况,对学生上报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五、申报和审核
㈠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㈡ 申请资助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提交医院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兄弟姐妹(不包括其他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医院病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重度残疾的,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残疾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遇火灾或意外事故等)的,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相关部门(如居委会、公安局)证明材料。
5.家庭经济总收入较低的困难学生的,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父母下岗或无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父母退休需提供银行养老收入证明。
6.其他: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㈢ 审核流程
1.学生将填写好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上交班主任或资助工作人员。
2.班主任或资助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初审,核实情况无误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汇总表》,并将汇总表、《资助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长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长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并归还学校,由学校建立帮困助学档案进行保管。
5.学校依据最终认定的学生名单开展资助,发放国家助学金。
六、本办法自2025年7月起执行,原《长宁区教育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教计【2018】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