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2025-07-16

一、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旨在完善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的全周期管理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明确主体管理责任、规范临时利用流程等,提升土地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本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办法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充分考虑各类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管理情况,明确各类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管理责任部门,规范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等要求。

四、如何定义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

答: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具体包括:长宁区范围内所有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或者已完成储备,尚未按照规划供应实施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

五、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管理责任部门包括哪些单位?

答:区规划资源局为我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管理责任部门根据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的类型确定,主要为旧改征收实施单位、建设项目主体单位和区规划资源管理事务中心。

六、临时利用期满后有哪些要求?

答:应按要求将场地恢复原状,并按时归还土地。

七、本办法何时生效?有效期多久?

答:自2025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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