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6月30日区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6日
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或者已完成储备,尚未按照规划供应实施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资源局)是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区规划资源局下属的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事务中心)是该项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
第四条
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管理责任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对于各旧改征收基地,尚未办理交地手续的土地,管理责任部门为旧改征收实施单位。
对于已立项的道路、绿地、文教体卫、养老、市政等项目用地,在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后,管理责任部门为各建设项目主体单位。
对于已完成收储的土地,管理责任部门为管理事务中心。
对于征收集体土地及各类带征土地,移交前管理责任部门为征收主体和带征单位,移交后管理责任部门为管理事务中心。
各管理责任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对地块的安全、消防、环保、使用、场地整治等负有主体责任。
区规划资源局对于上述各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负有监管责任,对上述各管理责任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管理责任部门应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负责人,负责定期巡察管理的土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土地管理情况报送管理事务中心。
区规划资源局定期联系各管理责任部门,汇总情况,开展巡察,定期上报。遇有重要情况需要综合研究决定的相关事项,由各管理责任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召开管理会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分管区长。
第六条
管理责任部门应根据管理标准和要求做好安全、卫生、消防、防汛等管理。
管理责任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日常管理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管理要求等。管理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管。
第七条
对于场地平整和围墙修建等工程项目,管理责任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逐项(或地块)编制预算,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因土地管理工作需要发生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支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实施政府采购。
第八条
因市政建设、公益性设施、环境整治、重大工程及城区管理需要等情况确需临时利用的,由各责任部门向区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
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影响土地供应,确需延长临时利用期的另行申请延期。
第九条
临时利用以有偿使用为原则。管理责任部门应当与临时利用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土地用途、费用标准与缴纳时间等。
临时利用的费用标准应当由管理责任部门委托专业土地估价机构,根据不同的区位和用途等因素评估确定。
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临时利用土地及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取得的收入、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等。
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临时利用应当对土壤及地下水等资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治理责任。
临时利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涉及临时工程的,应依法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照。
临时利用不得侵害土地相邻人权益,注意处理好退界和相邻关系。
临时利用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消防法规、规范要求,落实消防水源、防火间距及临时建构筑物、堆场防火规范等要求。
临时利用土地应实行24小时看管,确保场地的安全使用,应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和联络人,遇有突发情况及时上报管理责任部门。
临时利用期满后,应按要求将场地恢复原状,并按时归还土地。
管理责任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利用土地的监督检查,对有违规的临时利用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十一条
区建管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旧改指挥部、公安分局、绿化市容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对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5日止。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土局制定的〈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2018〕5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