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动我区公共建筑节能,完成十三五长宁区节能减排目标,继续保障长宁区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和世行上海低碳城市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果转化,结合长宁区建筑节能管理的实际现状,拟对《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2013〕3号的内容进行修订。
一、制定背景
长宁区十三五期间主要的节能潜力在于建筑,尤其是公共建筑领域。为大力推动我区公共建筑节能,完成十三五长宁区节能减排目标,长宁区于2013年引入世行上海低碳城市项目,项目落地上海以长宁为核心。2013年编制出台《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2013〕3号,原办法于2017年12月31日结束。该办法执行期间有效地拉动了一批低碳项目,为我区节能减排和世行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为继续保障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和世行项目的实施,拟对《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2013〕3号)的内容进行修订。
二、制定过程
第一步是通过认真解读《上海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建建材联〔2016〕432 号以及相应的配套细则,参考北京、浦东新区、虹桥商务区等相关政策,并与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进行衔接,最终修订完成《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初稿。
第二步是通过发布征询意见通知,征求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等相关职能单位的意见,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草案做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共十一条,主要对资金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标准、补贴标准、项目申报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管理办法》是对2013年出台政策的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
(1)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2)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2、支持对象
(1)既有公共建筑低碳项目;
(2)新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3)低碳示范项目;
(4)低碳发展能力建设;
(5)其他低碳发展工作。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有良好信用状况,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且正常履行国家、上海市节能低碳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的各项职责。
3、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费用按照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服务采购按政府采购要求实施。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本办法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单个项目享受的扶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区低碳发展能力建设以及区政府要求落实的项目不受此限。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享受的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4、支持范围和标准
(1)既有公共建筑低碳项目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通过节能综合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及以上;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长宁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联网,数据质量良好。
符合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求的项目,经第三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5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15%(含)至 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管理新模式的公共建筑低碳项目,经第三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 元。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新建(含改扩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积极推广新建(含改扩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对实际运行中二氧化碳排放不超过25kg /m2.a(不含插座用电), 且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按照超过上海市新建建筑节能标准(65%节能率)的增量成本的50%给予补贴。
单位建筑面积补贴不超过6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 低碳示范项目
对获得“上海市绿色更新改造项目”等荣誉称号的单位,一等荣誉奖励25万元,二等荣誉奖励20万元,三等荣誉奖励15万元。
支持鼓励智慧有序出行方式的创新项目,经第三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评定,对具有创新性、集约化、共享性的且减排成果明显但无法定量核定的交通低碳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支持既有公共建筑通过参与电力需求侧响应达到节能减排目的,凡与受低碳中心委托的需求侧管理机构签订让电协议、随时可中断用电实施需求响应的公共建筑,根据让电电量按6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4)低碳发展能力建设
①支持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建设和相关维护开发工作;
②支持对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工作;
③支持低碳发展课题研究、宣传培训以及执行机构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
(5)其他低碳发展工作
支持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低碳发展用途,按照区政府批复金额给予支持。
(二)《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新旧差异
1、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综合改造
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按投资额补贴改为按单位面积补贴,与市住建委“沪建建材联〔2016〕432 号文”的补贴标准1:1匹配。
其中:“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5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15%至 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补贴力度比原来下降5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2、既有公共建筑低碳示范项目
第六条第一款中“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低碳节能项目,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 元。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这一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针对主要能源设备处于寿命期内的楼宇,通过设备简单的改造和管理仍可以产生节能效果的小型节能项目。补贴的标准参考了世行相关课题调研的成果。
3、新建(含改扩建)及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第六条第二款“对实际运行中每年每平方米二氧化碳排放不超过25kg(不含插座用电), 且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按照超过上海市新建建筑节能标准(65%节能率)的增量成本的50%给予补贴。
这一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主要是用于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同时将准入面积下降为4000平米,也是考虑了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体量小型化的因素。
4、关于“交通低碳发展”
本条款是指在借鉴国际先进理念下,以创建卓越全球城市交通模式为目标,支持鼓励智慧有序出行方式的创新项目。这一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主要差别在于,节能资金支持的额度是按节能量计算的。本条主要是用于推进创新的、且无法准确定量核算节能量的交通减排项目,奖励标准参考2013年版低碳资金办法的建筑奖励标准。
5、关于“需求侧响应”
这一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主要用于配套临空能源互联网项目。
《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2017年10月31日前按《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2013〕3号)受理备案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