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6日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有关低碳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上海市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规划》要求,加快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完善本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以及相应的配套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体现长宁低碳发展方向的项目及活动,重点是创新型低碳发展项目。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
(一)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一)既有公共建筑低碳项目;
(二)新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三)低碳示范项目;
(四)低碳发展能力建设;
(五)其他低碳发展工作。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有良好信用状况,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且正常履行国家、上海市节能低碳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费用按照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服务采购按政府采购要求实施。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本办法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单个项目享受的扶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区低碳发展能力建设以及区政府要求落实的项目不受此限。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享受的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第六条(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既有公共建筑低碳项目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通过节能综合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及以上;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长宁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联网,数据质量良好。
符合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求的项目,经第三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5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15%(含)至 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管理新模式的公共建筑低碳项目,经第三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 元。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建(含改扩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积极推广新建(含改扩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对实际运行中二氧化碳排放不超过25kg/m2.a(不含插座用电), 且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按照超过上海市新建建筑节能标准(65%节能率)的增量成本的50%给予补贴。
单位建筑面积补贴不超过6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低碳示范项目
对获得“上海市绿色更新改造项目”等荣誉称号的单位,一等荣誉奖励25万元,二等荣誉奖励20万元,三等荣誉奖励15万元。
支持鼓励智慧有序出行方式的创新项目,经第三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评定,对具有创新性、集约化、共享性的且减排成果明显但无法定量核定的交通低碳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支持既有公共建筑通过参与电力需求侧响应达到节能减排目的,凡与受低碳中心委托的需求侧管理机构签订让电协议、随时可中断用电实施需求响应的公共建筑,根据让电电量按6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四)低碳发展能力建设
1、支持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建设和相关维护开发工作;
2、支持对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工作;
3、支持低碳发展课题研究、宣传培训以及执行机构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
(五)其他低碳发展工作
支持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低碳发展用途,按照区政府批复金额给予支持。
第七条(部门职责)
区虹桥办、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区虹桥办负责统筹低碳资金的管理,召集项目审核小组(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区低碳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审批及落实。
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金预算的编制要求)
区虹桥办每年依据同区政府签订的节能减排工作责任书和低碳发展工作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将资金需求纳入下年度区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项目申报审批流程)
(一)项目审核与备案
拟申请专项资金的社会项目,需在改造方案编制阶段到区低碳中心备案,其中,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新建(含改扩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应在实施前报送改造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通过区低碳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评估后予以受理、备案。
拟申请专项资金的政府项目,需将改造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区低碳中心审核,通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评估后,由区低碳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二)项目申报
社会项目实施单位向区低碳中心申请专项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4、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应提交业主方或节能服务公司同意另一方申报的声明文件。
5、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应提交建筑能源审计报告、改造方案或可研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和审价报告。
6、新建(含改扩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应提交项目可研报告、近零技术评估报告、项目竣工备案证明、近零项目运行评估报告、项目审价报告。
7、获得上海市相关评优或奖励的证明文件。
8、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改造项目需在竣工并运行6个月、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方可申请专项资金。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低碳发展项目,实施部门直接向区虹桥办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和区政府关于该项目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审核
区低碳中心对项目材料进行受理,并通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评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区虹桥办组织审批。
(四)项目审批
扶持金额或奖励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虹桥办召集项目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批。
扶持金额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项目,区虹桥办召集项目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扶持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区虹桥办召集项目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项目公示
审批通过的项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网址为:http://www.changning.sh.cn/,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
通过审批与公示的项目,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区虹桥办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等信息,并在资金拨付后公开项目单位、资金额度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8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后参照适用本办法。
(二)2017年10月31日前按《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2013〕3号)受理备案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申请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