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长宁区促进高质量发展升规达标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索引号:SY00243825X0202500024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宏观经济
  • 发文字号:长发改 〔2025〕38号
  • 发布日期:2025-09-20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东虹桥集团: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长宁区促进高质量发展升规达标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0日

 

长宁区促进高质量发展升规达标奖励实施办法

一、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上海市工业企业升规提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上海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长宁区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积极推动企业小升规、规转强,助力我区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对象

在长宁区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工业、服务业(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他,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三、支持标准

1、工业

对当年新开业单位、同比高增长存量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新开业单位,根据当年升规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比高增长存量单位,根据当年产值增长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

2、服务业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对当年新开业单位、当年提频单位、同比高增长存量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新开业单位,根据当年营收规模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提频单位,根据当年营收增速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同比高增长存量单位,根据当年营收增速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全年营收超20亿元,且增速超全市平均增速1.2倍及以上的,可叠加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对当年新开业单位、当年提频单位、同比高增长存量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新开业单位,根据当年营收规模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提频单位,根据当年营收增速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比高增长存量单位,根据当年营收增速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他,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对当年新开业单位、当年提频单位、同比高增长存量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新开业单位,根据当年营收规模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当年提频单位、同比高增长存量单位,根据当年营收增速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批发零售业

(1)大宗商品贸易(在“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516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类别中相关行业。)

对当年新开业单位、存量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新开业单位,根据当年已实现的销售额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存量单位,根据当年已实现的销售额超过上年销售额的增量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2)批发零售业(不含大宗商品贸易)

对当年新开业单位、存量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新开业单位,根据当年已实现的销售额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存量单位,根据当年已实现的销售额超过上年销售额的增量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4、住宿餐饮业

对当年新开业单位、存量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新开业单位,根据当年已实现的营业额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存量单位,根据当年已实现的营业额超过上年营业额的增量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四、奖励审核

区产业部门会同区统计局根据本实施办法,初步形成建议奖励名单;区产业部门会同街镇园区对初步形成的建议奖励名单进行核查,确定建议奖励名单。区发改委对建议奖励名单进行复核和信用核查相关工作,最终确定奖励名单。

五、附则

1、本政策可与市级同类政策叠加享受。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

2、区属国企、事业单位不纳入扶持范围。

3、对于通过区内关联企业的合并、业务转移以及数据造假等手段套取奖励的,经部门会商后,原则上不给予区级奖励资金。

4、对于提前达到标准已兑付奖励资金的,若因四季度数据调减等特殊情况导致实际未达到标准的,经部门会商后,原则上退回已兑付的区级奖励资金。

5、本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有调整的,本实施办法将根据最新规定做出调整。

6、本实施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7、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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