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龚居民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民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民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行居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在程家桥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实现居民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居民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
第五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组成。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一)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二)居委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时。居民会议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二节 居委会
第八条 居委会是本居民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的领导,对本居住区居民和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居委会每届任期5年。居委会成员的具体职数、居委会成员(或候选人)跨居民区的,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条 选举居委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由5-7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会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居委会,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居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3、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居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居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居民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协助区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镇政府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社区活动。
4、发动社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社区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本居民区居委会设治保、调解、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共卫生、环境与物业、文体等7个工作委员会(居委会可根据实际设立)。每个委员会5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组成,也可吸收部分居委会工作的积极分子。委员会主任由居委会成员兼任。
第十三条 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综治与调解工作委员会
1、动员居民以治安联防队、夜巡队、治安信息员、消防志愿者、矛盾调解志愿者等形式、组织居民开展“防火、防盗、防矛盾激化”的群防群治工作。
2、听取居民群众对治安、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社区治安和消防的人防、物防、技防规划和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3、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工作及时调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按规范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
4、掌握本居民区的外来人员流动情况,协助政府做好本居民区实有人口管理。
5、协助政府开展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
(二)社会保障工作委员会
1、了解掌握本居民区困难家庭的情况,对未达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遇到突发性困难的家庭,协助对其实施社会救助。动员社区居民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帮困和爱心帮扶。
2、协助政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由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核和公示。督促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3、利用市民学校的资源和载体,对就业年龄段的居民开展择业指导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好就业政策的宣传,依靠社区单位开发就业岗位。
4、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参与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关心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老年协会的各项工作。
5、关注残疾人的生存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
6、广泛开展与部队的双拥共建活动,利用与部队的资源加强军地双方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共建;广泛宣传优抚工作政策,动员各方力量关心居民区军烈属的思想和生活;做好“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工作;协助政府开展征兵工作。
7、动员和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单位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重点为居民区老、弱、幼、病、残等各类生活有困难的群体排忧解难。
(三)人口计生与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
1、宣传贯彻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社区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加强社区居民动态健康档案管理。
2、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掌握居民区内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建立育龄妇女的档案,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3、依托社区医院和各方资源,在居民群众中开展健康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常见病和慢性病。协助政府构建公共卫生快速反应网络。
4、积极参与基层红十字活动,动员社区成员参与无偿献血。
(四)环境与物业工作委员会
1、广泛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社区成员做好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了解居民对改善本居民区环境卫生状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居委会,以利于及时整改,共同创建卫生小区。
2、引导社区中每个家庭树立绿色环保观念,努力营造绿色社区。
3、加强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参与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帮助、指导、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指导业委会、业主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利。
(五)文化体育工作委员会
1、结合形势教育,以多种形式宣传本居民区文化体育成果,广泛动员居民参加文明小区创建活动,了解居民需求,加强社区为民办实事工作。
2、抓好社区教育,结合居民的实际需求,强化社区学校功能在居委会分校的延伸,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社区教育活动,深化学习型社区建设。
3、建立居委会科普志愿者队伍,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科普知识。
4、积极开展居民区文化建设,发挥好图书室、宣传栏、画廊、广播站、黑板报的作用,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5、根据居民需求建立各种文艺、体育团队,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本居委会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信息化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各类信息或者情况的排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例会制度。居委会主任应每月召集居委会成员召开一次居委会工作例会,交流和沟通居民区近期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三)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按责任区划分包块,深入群众、联系居民,开展每周访问和接待居民工作,把居民对居委会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值班制度。居委会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下班后错时值班及双休日的轮流值班;
(五)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居民区各类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居委会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居委会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六)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及街镇为居委会下拨的相关经费和配置的物品,应登记造册,专人负责,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七)印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印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居委会印章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并做好用印登记;
(八)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居民区重大事项须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实行民主决策。居委会决定重大事项须报街镇政府备案;
(九)廉洁勤政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居民区实际,制定廉洁自律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委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组织活动的组织,是居委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 本居民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门幢设置)。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同居委会,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小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的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协助居委会做好本居民小组的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稳定、房屋出租、暂住人员管理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本小组的居民代表开展联系、服务居民的各类活动;
(四)收集并向居委会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委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四节 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十八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对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居民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享有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委会的决定;
(二)积极配合完成居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管理和服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组织的志愿活动;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讲文明,树新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组、文明小区;
(五)自觉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条 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资源,向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社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居民区公益事业捐助经费,并有权监督收支账目。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应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居委会要加强对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支持他们参与居民区治理,协助做好业委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居委会要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培育发展居民区自治组织、群众团队,充分发挥各类组织服务居民的作用。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居民志愿者的作用,调动更多的居民志愿参与到居民区的管理与服务中。
第二十二条 居民、社区单位及其他各类组织有权对居民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委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共同参与的居民区治理架构。加强居民区协商,优化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平台建设,结合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制度,对涉及居民区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居民区党组织或居委会组织社区民警、业委会、物业公司、社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协商决策,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居民区难题化解和工作开展。
第三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一节 听证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一)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二)涉及居民区安全稳定的事项;(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听证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听证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居委会决定召集听证会的,应在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七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及与会人员;召开听证会之前,居委会应对需要听证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二)会议程序:主持人报告议题;居委会通报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三)后续程序: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由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二节 协调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协调会的内容包括:(一)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二)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三)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
第三十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居民区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机关联络员、社区民警、镇人民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协调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在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纠纷和冲突时,可随时召开协调会;协调会召开前,应先由居委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二)会议程序: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居委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调,做好详实记录;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由居委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三)后续程序: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2、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以同意,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协调会议,以三次为限。
第三节 评议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评议会是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对象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评议会的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市、区有关社区工作,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面的总体情况;(二)履行社区工作职能,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三)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四)其他有关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评议会一般采取综合评议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评议。
第三十六条 评议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年底召开评议会前的十五日内,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递交工作总结; (二)评议小组收到工作总结后,对照被评议对象年初递交的全年工作计划,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评议小组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对工作绩效、存在问题,具体整改措施等进行汇报,然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四)居委会在评议会召开后的七日内,将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将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对部门双重管理、考核和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
第四节 居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 居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居委会成员分工及职责;(二)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三)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各居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四)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及实施情况;(五)居民、社区单位筹集的资金使用情况(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捐赠款物的人员名单;(七)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居务公开的方式包括:电子屏、宣传栏、黑板报、居民区小报、居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第五节 规范议事会、理事会等自治载体的运行制度
第三十九条 居民区家园自治“四位一体”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南龚议事会基层民主自治建设,保障居民民主权利,扩大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居民区家园自治“四位一体”联席会议以“畅通渠道、汇集民意、促进参与”为原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是居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采用“1+4+X模式,主要由辖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民警、辖区主要单位等构成,会议召开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议事协商范围主要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的社会事务。研究、讨论社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社区管理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化解社区内各类不和谐的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社区单位及社区
居民的联系。社区居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需街道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应做好督促、监督,并做好与居民意见的对接;需社区直接办理的,应尽快加以落实。
第四章 社区秩序
第四十二条 社区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遵守“七不”规范,遵循“八荣八耻”,做文明市民。
第四十三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爱幼、积极参与文明楼组、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
第四十四条 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第四十五条 居民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督促租客到辖区警务室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申领外来人口居住证。
第四十六条 加强犬只管理,养犬户必须定期注射育苗,实行圈养、栓养,若管理不严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负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防火防盗防电信诈骗,发现火情和偷盗、电信诈骗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居委会或拨打110报警。
第四十八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骗物,禁止在公共地方从事或组织他人进行迷信活动。
第四十九条 禁止占用公共楼道堆放个人杂物搭建无证建筑,不准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杜绝高空抛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禁止在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五十条 楼外延伸的衣架或晒衣钩,必须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保证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
第五章 社区文化
第五十一条 图书室是为居民提供读书、学习的场所,居委会招募志愿者管理图书室日常借阅工作,凡进入本室,自觉接受管理,保持室内安静及卫生,室内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杂物,爱护室内一切设施。
第五十二条 居民阅览完需将书刊放回原架,如有借阅需求请在管理员处办理相关手续,借阅期限和借阅数目请咨询管理员。
第五十三条 图书室书刊为公共财产,居民应爱惜,如有划线、描影、批点、污损、剪裁、撕页、遗失等情况需酌情赔偿。
第五十四条 居民区健身器材供居民健身使用,居民自觉遵守健身器材使用规则,爱惜体育设施及健身器材;中老年人要特别注意健身量力而行,儿童健身需要在家长监护下进行;健身者应注意健身活动的自我保护,如有违反操作规定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伤害事故,其责任自负。
第五十五条 如遇健身器材损坏的,请及时联系管理人员或者直接拨打报修电话;对破坏健身器材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教育。
第五十六条 倡导科学健身、文明锻炼,不得喧闹扰民影响居民休息。
第五十七条 自觉维护健身场所环境,不得随意乱扔垃圾、纸屑等脏物,保持器材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五十八条 南龚居委目前依法成立的有1支平安志愿者队伍;1支文明交通岗志愿者队伍;5支的教学团队:读报组、排舞队、舞蹈队、拳操队、交谊舞队、老年远程大学班;2支群众性自治团队:健康小组及绿花小组。
第五十九条 平安志愿者队伍、各团队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弘扬公序良俗,发展小区文化,与时俱进根据居民的需求搭建活动平台,组织团队活动,传承发展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丰富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自觉接受程家桥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街道自治办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解释。
程桥一村居委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6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程桥二村居民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民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民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行居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在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实现居民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居民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
第五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组成。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总支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一)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二)居委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时。居民会议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二节 居委会
第八条 居委会是本居民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的领导,对本居住区居民和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居委会每届任期3年。居委会成员的具体职数、居委会成员(或候选人)跨居民区的,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条 选举居委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由7至9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会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居委会,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居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3、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居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居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居民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协助区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镇政府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社区活动。
4、发动社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社区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本居民区居委会设综治与调解、社会保障、人口计生与公共卫生、环境与物业、精神文明建设等5个工作委员会(居委会可根据实际设立)。每个委员会5--9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组成,也可吸收部分居委会工作的积极分子。委员会主任由居委会成员兼任。
第十三条 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根据实际确定每个委员会职责)
(一)综治与调解工作委员会
1、动员居民以治安联防队、夜巡队、治安信息员、消防志愿者、矛盾调解志愿者等形式、组织居民开展“防火、防盗、防矛盾激化”的群防群治工作。
2、听取居民群众对治安、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社区治安和消防的人防、物防、技防规划和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3、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工作及时调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按规范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
4、掌握本居民区的外来人员流动情况,协助政府做好本居民区实有人口管理。
5、协助政府开展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
(二)社会保障工作委员会
1、了解掌握本居民区困难家庭的情况,对未达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遇到突发性困难的家庭,协助对其实施社会救助。动员社区居民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帮困和爱心帮扶。
2、协助政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由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核和公示。督促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3、利用市民学校的资源和载体,对就业年龄段的居民开展择业指导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好就业政策的宣传,依靠社区单位开发就业岗位。
4、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参与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关心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老年协会的各项工作。
5、关注残疾人的生存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
6、广泛开展与部队的双拥共建活动,利用与部队的资源加强军地双方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共建;广泛宣传优抚工作政策,动员各方力量关心居民区军烈属的思想和生活;做好“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工作;协助政府开展征兵工作。
7、动员和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单位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重点为居民区老、弱、幼、病、残等各类生活有困难的群体排忧解难。
(三)人口计生与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
1、宣传贯彻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社区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加强社区居民动态健康档案管理。
2、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掌握居民区内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建立育龄妇女的档案,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3、依托社区医院和各方资源,在居民群众中开展健康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常见病和慢性病。协助政府构建公共卫生快速反应网络。
4、积极参与基层红十字活动,动员社区成员参与无偿献血。
(四)环境与物业工作委员会
1、广泛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社区成员做好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了解居民对改善本居民区环境卫生状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居委会,以利于及时整改,共同创建卫生小区。
2、引导社区中每个家庭树立绿色环保观念,努力营造绿色社区。
3、加强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参与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帮助、指导、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指导业委会、业主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利。
(五)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委员会
1、结合形势教育,以多种形式宣传本居民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广泛动员居民参加文明小区创建活动,了解居民需求,加强社区为民办实事工作。
2、抓好社区教育,结合居民的实际需求,强化社区学校功能在居委会分校的延伸,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社区教育活动,深化学习型社区建设。
3、建立居委会科普志愿者队伍,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科普知识。
4、积极开展居民区文化建设,发挥好图书室、宣传栏、画廊、广播站、黑板报的作用,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5、根据居民需求建立各种文艺、体育团队,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本居委会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各项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实际制订)
(一)信息化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各类信息或者情况的排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例会制度。居委会主任应每半个月召集居委会成员召开一次居委会工作例会,交流和沟通居民区近期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三)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按责任区划分包块,深入群众、联系居民,开展每周访问和接待居民工作,把居民对居委会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值班制度。居委会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下班后错时值班及双休日的轮流值班;
(五)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居民区各类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居委会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居委会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六)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及镇为居委会下拨的相关经费和配置的物品,应登记造册,专人负责,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七)印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印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居委会印章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并做好用印登记;
(八)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居民区重大事项须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实行民主决策。居委会决定重大事项须报镇政府备案;
(九)廉洁勤政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居民区实际,制定廉洁自律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委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组织活动的组织,是居委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 本居民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本楼道设置)。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同居委会,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小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的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协助居委会做好本居民小组的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稳定、房屋出租、暂住人员管理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本小组的居民代表开展联系、服务居民的各类活动;
(四)收集并向居委会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委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四节 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十八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对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居民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享有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委会的决定;
(二)积极配合完成居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管理和服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组织的志愿活动;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讲文明,树新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组、文明小区;
(五)自觉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条 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资源,向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社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居民区公益事业捐助经费,并有权监督收支账目。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应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居委会要加强对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支持他们参与居民区治理,协助做好业委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居委会要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培育发展居民区自治组织、群众团队,充分发挥各类组织服务居民的作用。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居民志愿者的作用,调动更多的居民志愿参与到居民区的管理与服务中。
第二十二条 居民、社区单位及其他各类组织有权对居民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委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共同参与的居民区治理架构。加强居民区协商,优化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平台建设,结合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制度,对涉及居民区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居民区党组织或居委会组织社区民警、业委会、物业公司、社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协商决策,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居民区难题化解和工作开展。
第三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一节 听证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一)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二)涉及居民区安全稳定的事项;(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听证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听证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居委会决定召集听证会的,应在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七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及与会人员;召开听证会之前,居委会应对需要听证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二)会议程序:主持人报告议题;居委会通报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三)后续程序: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由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二节 协调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协调会的内容包括:(一)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二)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三)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
第三十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居民区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机关联络员、社区民警、镇人民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协调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在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纠纷和冲突时,可随时召开协调会;协调会召开前,应先由居委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二)会议程序: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居委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调,做好详实记录;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由居委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三)后续程序: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2、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以同意,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协调会议,以三次为限。
第三节 评议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评议会是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对象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评议会的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市、区有关社区工作,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面的总体情况;(二)履行社区工作职能,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三)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四)其他有关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评议会一般采取综合评议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评议。
第三十六条 评议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年底召开评议会前的十五日内,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递交工作总结; (二)评议小组收到工作总结后,对照被评议对象年初递交的全年工作计划,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评议小组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对工作绩效、存在问题,具体整改措施等进行汇报,然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四)居委会在评议会召开后的七日内,将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将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对部门双重管理、考核和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
第四节 居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 居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居委会成员分工及职责;(二)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三)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各居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四)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及实施情况;(五)居民、社区单位筹集的资金使用情况(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捐赠款物的人员名单;(七)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居务公开的方式包括:电子屏、宣传栏、黑板报、居民区小报、居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第四章 社区秩序(自订)
主要规范社区治安、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民事纠纷调解等内容。其中,城市社区重点围绕物业管理、占道堆物、违法建筑、宠物管理、高空抛物、房屋租赁、乱停车等社区治理难点热点问题,制定居民自治实施细则;农村社区重点围绕违法用地、违章搭建、违法经营、占绿毁绿、河道治理、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外来人口管理等社区治理难点热点问题,制定村民自治实施细则。
第五章 社区文化(自订)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明确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市民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弘扬公序良俗,发展乡贤文化,形成文明祥和、健康向上、开放包容的社区氛围。结合城乡社区发展实际,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城乡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传承发展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丰富居(村)民文化生活,增强居(村)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自觉接受镇人民政和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自治办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解释。
宝北居民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民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民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行居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在程家桥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实现居民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居民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
第五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组成。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一)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二)居委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时。居民会议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二节 居委会
第八条 居委会是本居民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的领导,对本居住区居民和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居委会每届任期5年。居委会成员的具体职数、居委会成员(或候选人)跨居民区的,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条 选举居委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由5-7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会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居委会,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居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3、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居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居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居民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协助区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镇政府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社区活动。
4、发动社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社区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本居民区居委会设治保、调解、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共卫生、环境与物业、文体等7个工作委员会(居委会可根据实际设立)。每个委员会5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组成,也可吸收部分居委会工作的积极分子。委员会主任由居委会成员兼任。
第十三条 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综治与调解工作委员会
1、动员居民以治安联防队、夜巡队、治安信息员、消防志愿者、矛盾调解志愿者等形式、组织居民开展“防火、防盗、防矛盾激化”的群防群治工作。
2、听取居民群众对治安、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社区治安和消防的人防、物防、技防规划和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3、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工作及时调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按规范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
4、掌握本居民区的外来人员流动情况,协助政府做好本居民区实有人口管理。
5、协助政府开展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
(二)社会保障工作委员会
1、了解掌握本居民区困难家庭的情况,对未达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遇到突发性困难的家庭,协助对其实施社会救助。动员社区居民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帮困和爱心帮扶。
2、协助政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由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核和公示。督促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3、利用市民学校的资源和载体,对就业年龄段的居民开展择业指导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好就业政策的宣传,依靠社区单位开发就业岗位。
4、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参与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关心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老年协会的各项工作。
5、关注残疾人的生存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
6、广泛开展与部队的双拥共建活动,利用与部队的资源加强军地双方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共建;广泛宣传优抚工作政策,动员各方力量关心居民区军烈属的思想和生活;做好“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工作;协助政府开展征兵工作。
7、动员和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单位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重点为居民区老、弱、幼、病、残等各类生活有困难的群体排忧解难。
(三)人口计生与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
1、宣传贯彻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社区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加强社区居民动态健康档案管理。
2、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掌握居民区内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建立育龄妇女的档案,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3、依托社区医院和各方资源,在居民群众中开展健康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常见病和慢性病。协助政府构建公共卫生快速反应网络。
4、积极参与基层红十字活动,动员社区成员参与无偿献血。
(四)环境与物业工作委员会
1、广泛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社区成员做好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了解居民对改善本居民区环境卫生状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居委会,以利于及时整改,共同创建卫生小区。
2、引导社区中每个家庭树立绿色环保观念,努力营造绿色社区。
3、加强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参与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帮助、指导、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指导业委会、业主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利。
(五)文化体育工作委员会
1、结合形势教育,以多种形式宣传本居民区文化体育成果,广泛动员居民参加文明小区创建活动,了解居民需求,加强社区为民办实事工作。
2、抓好社区教育,结合居民的实际需求,强化社区学校功能在居委会分校的延伸,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社区教育活动,深化学习型社区建设。
3、建立居委会科普志愿者队伍,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科普知识。
4、积极开展居民区文化建设,发挥好图书室、宣传栏、画廊、广播站、黑板报的作用,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5、根据居民需求建立各种文艺、体育团队,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本居委会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信息化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各类信息或者情况的排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例会制度。居委会主任应每月召集居委会成员召开一次居委会工作例会,交流和沟通居民区近期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三)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按责任区划分包块,深入群众、联系居民,开展每周访问和接待居民工作,把居民对居委会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值班制度。居委会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下班后错时值班及双休日的轮流值班;
(五)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居民区各类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居委会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居委会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六)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及街镇为居委会下拨的相关经费和配置的物品,应登记造册,专人负责,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七)印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印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居委会印章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并做好用印登记;
(八)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居民区重大事项须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实行民主决策。居委会决定重大事项须报街镇政府备案;
(九)廉洁勤政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居民区实际,制定廉洁自律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委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组织活动的组织,是居委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 本居民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门幢设置)。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同居委会,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小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的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协助居委会做好本居民小组的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稳定、房屋出租、暂住人员管理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本小组的居民代表开展联系、服务居民的各类活动;
(四)收集并向居委会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委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四节 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十八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对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居民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享有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委会的决定;
(二)积极配合完成居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管理和服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组织的志愿活动;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讲文明,树新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组、文明小区;
(五)自觉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条 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资源,向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社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居民区公益事业捐助经费,并有权监督收支账目。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应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居委会要加强对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支持他们参与居民区治理,协助做好业委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居委会要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培育发展居民区自治组织、群众团队,充分发挥各类组织服务居民的作用。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居民志愿者的作用,调动更多的居民志愿参与到居民区的管理与服务中。
第二十二条 居民、社区单位及其他各类组织有权对居民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委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共同参与的居民区治理架构。加强居民区协商,优化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平台建设,结合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制度,对涉及居民区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居民区党组织或居委会组织社区民警、业委会、物业公司、社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协商决策,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居民区难题化解和工作开展。
第三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一节 听证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一)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二)涉及居民区安全稳定的事项;(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听证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听证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居委会决定召集听证会的,应在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七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及与会人员;召开听证会之前,居委会应对需要听证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二)会议程序:主持人报告议题;居委会通报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三)后续程序: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由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二节 协调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协调会的内容包括:(一)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二)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三)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
第三十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居民区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机关联络员、社区民警、镇人民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协调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在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纠纷和冲突时,可随时召开协调会;协调会召开前,应先由居委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二)会议程序: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居委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调,做好详实记录;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由居委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三)后续程序: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2、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以同意,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协调会议,以三次为限。
第三节 评议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评议会是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对象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评议会的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市、区有关社区工作,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面的总体情况;(二)履行社区工作职能,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三)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四)其他有关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评议会一般采取综合评议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评议。
第三十六条 评议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年底召开评议会前的十五日内,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递交工作总结; (二)评议小组收到工作总结后,对照被评议对象年初递交的全年工作计划,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评议小组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对工作绩效、存在问题,具体整改措施等进行汇报,然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四)居委会在评议会召开后的七日内,将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将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对部门双重管理、考核和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
第四节 居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 居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居委会成员分工及职责;(二)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三)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各居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四)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及实施情况;(五)居民、社区单位筹集的资金使用情况(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捐赠款物的人员名单;(七)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居务公开的方式包括:电子屏、宣传栏、黑板报、居民区小报、居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第五节 规范议事会、理事会等自治载体的运行制度
第三十九条 居民区家园自治“四位一体”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南龚议事会基层民主自治建设,保障居民民主权利,扩大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居民区家园自治“四位一体”联席会议以“畅通渠道、汇集民意、促进参与”为原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是居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采用“1+4+X模式,主要由辖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民警、辖区主要单位等构成,会议召开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议事协商范围主要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的社会事务。研究、讨论社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社区管理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化解社区内各类不和谐的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社区单位及社区
居民的联系。社区居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需街道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应做好督促、监督,并做好与居民意见的对接;需社区直接办理的,应尽快加以落实。
第四章 社区秩序
第四十二条 社区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遵守“七不”规范,遵循“八荣八耻”,做文明市民。
第四十三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爱幼、积极参与文明楼组、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
第四十四条 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第四十五条 居民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督促租客到辖区警务室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申领外来人口居住证。
第四十六条 加强犬只管理,养犬户必须定期注射育苗,实行圈养、栓养,若管理不严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负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防火防盗防电信诈骗,发现火情和偷盗、电信诈骗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居委会或拨打110报警。
第四十八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骗物,禁止在公共地方从事或组织他人进行迷信活动。
第四十九条 禁止占用公共楼道堆放个人杂物搭建无证建筑,不准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杜绝高空抛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禁止在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五十条 楼外延伸的衣架或晒衣钩,必须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保证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
第五章 社区文化
第五十一条 图书室是为居民提供读书、学习的场所,居委会招募志愿者管理图书室日常借阅工作,凡进入本室,自觉接受管理,保持室内安静及卫生,室内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杂物,爱护室内一切设施。
第五十二条 居民阅览完需将书刊放回原架,如有借阅需求请在管理员处办理相关手续,借阅期限和借阅数目请咨询管理员。
第五十三条 图书室书刊为公共财产,居民应爱惜,如有划线、描影、批点、污损、剪裁、撕页、遗失等情况,需酌情赔偿。
第五十四条 居民区健身器材供居民健身使用,居民自觉遵守健身器材使用规则,爱惜体育设施及健身器材;中老年人要特别注意健身量力而行,儿童健身需要在家长监护下进行;健身者应注意健身活动的自我保护,如有违反操作规定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伤害事故,其责任自负。
第五十五条 如遇健身器材损坏的,请及时联系管理人员或者直接拨打报修电话;对破坏健身器材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教育。
第五十六条 倡导科学健身、文明锻炼,不得喧闹扰民影响居民休息。
第五十七条 自觉维护健身场所环境,不得随意乱扔垃圾、纸屑等脏物,保持器材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五十八条 南龚居委目前依法成立的有1支平安志愿者队伍;1支文明交通岗志愿者队伍;5支的教学团队:读报组、排舞队、舞蹈队、拳操队、交谊舞队、老年远程大学班;2支群众性自治团队:健康小组及绿花小组。
第五十九条 平安志愿者队伍、各团队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弘扬公序良俗,发展小区文化,与时俱进根据居民的需求搭建活动平台,组织团队活动,传承发展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丰富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自觉接受程家桥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街道自治办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解释。
嘉利豪园居民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民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民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行居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在居民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实现居民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居民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
第五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1至2人组成。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支部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
(一)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二)居委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时
居民会议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二节 居委会
第八条 居委会是本居民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居民区党支部的领导,对本居住区居民和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居委会每届任期5年。居委会成员的具体职数、居委会成员(或候选人)跨居民区的,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条 选举居委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由7至9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会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居委会,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居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3、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居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居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居民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协助区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5、向镇政府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社区活动。
4、发动社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社区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本居民区居委会设综治与调解、社会保障、人口计生与公共卫生、环境与物业、精神文明建设等5个工作委员会(居委会可根据实际设立)。每个委员会5--9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组成,也可吸收部分居委会工作的积极分子。委员会主任由居委会成员兼任。
第十三条 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综治与调解工作委员会
1、动员居民以治安联防队、夜巡队、治安信息员、消防志愿者、矛盾调解志愿者等形式、组织居民开展“防火、防盗、防矛盾激化”的群防群治工作。
2、听取居民群众对治安、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社区治安和消防的人防、物防、技防规划和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3、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工作及时调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按规范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
4、掌握本居民区的外来人员流动情况,协助政府做好本居民区实有人口管理。
5、协助政府开展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
(二)社会保障工作委员会
1、了解掌握本居民区困难家庭的情况,对未达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遇到突发性困难的家庭,协助对其实施社会救助。动员社区居民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帮困和爱心帮扶。
2、协助政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由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核和公示。督促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3、利用市民学校的资源和载体,对就业年龄段的居民开展择业指导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好就业政策的宣传,依靠社区单位开发就业岗位。
4、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参与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关心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老年协会的各项工作。
5、关注残疾人的生存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
6、广泛开展与部队的双拥共建活动,利用与部队的资源加强军地双方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共建;广泛宣传优抚工作政策,动员各方力量关心居民区军烈属的思想和生活;做好“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工作;协助政府开展征兵工作。
7、动员和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单位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重点为居民区老、弱、幼、病、残等各类生活有困难的群体排忧解难。
(三)人口计生与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
1、宣传贯彻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社区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加强社区居民动态健康档案管理。
2、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掌握居民区内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建立育龄妇女的档案,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3、依托社区医院和各方资源,在居民群众中开展健康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常见病和慢性病。协助政府构建公共卫生快速反应网络。
4、积极参与基层红十字活动,动员社区成员参与无偿献血。
(四)环境与物业工作委员会
1、广泛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社区成员做好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了解居民对改善本居民区环境卫生状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居委会,以利于及时整改,共同创建卫生小区。
2、引导社区中每个家庭树立绿色环保观念,努力营造绿色社区。
3、加强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参与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帮助、指导、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指导业委会、业主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利。
(五)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委员会
1、结合形势教育,以多种形式宣传本居民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广泛动员居民参加文明小区创建活动,了解居民需求,加强社区为民办实事工作。
2、抓好社区教育,结合居民的实际需求,强化社区学校功能在居委会分校的延伸,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社区教育活动,深化学习型社区建设。
3、建立居委会科普志愿者队伍,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科普知识。
4、积极开展居民区文化建设,发挥好图书室、宣传栏、黑板报的作用,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5、根据居民需求建立各种文艺、体育团队,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本居委会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信息化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各类信息或者情况的排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例会制度。居委会主任应每季召集居委会成员召开一次居委会工作例会,交流和沟通居民区近期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三)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按责任区划分包块,深入群众、联系居民,开展每周访问和接待居民工作,把居民对居委会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值班制度。居委会实行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晚17:00--19:00实行错时值班。另周六8:30——17:00实行轮流值班;
(五)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居民区各类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居委会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居委会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六)印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印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居委会印章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并做好用印登记;
(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居民区重大事项须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实行民主决策。居委会决定重大事项须报街道备案;
(八)廉洁勤政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居民区实际,制定廉洁自律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委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组织活动的组织,是居委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 本居民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20——40户左右设置)。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同居委会,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小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的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协助居委会做好本居民小组的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稳定、房屋出租、暂住人员管理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本小组的居民代表开展联系、服务居民的各类活动;
(四)收集并向居委会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委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四节 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十八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对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居民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享有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委会的决定;
(二)积极配合完成居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管理和服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组织的志愿活动;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讲文明,树新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组、文明小区。
(五)自觉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条 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资源,向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社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居民区公益事业捐助经费,并有权监督收支账目。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应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居委会要加强对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支持他们参与居民区治理,协助做好业委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居委会要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培育发展居民区自治组织、群众团队,充分发挥各类组织服务居民的作用。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居民志愿者的作用,调动更多的居民志愿参与到居民区的管理与服务中。
第二十二条 居民、社区单位及其他各类组织有权对居民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委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共同参与的居民区治理架构。加强居民区协商,优化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平台建设,结合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制度,对涉及居民区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居民区党组织或居委会组织社区民警、业委会、物业公司、社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协商决策,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居民区难题化解和工作开展。
第三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一节 听证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一)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二)涉及居民区安全稳定的事项;(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听证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听证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居委会决定召集听证会的,应在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七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及与会人员;召开听证会之前,居委会应对需要听证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二)会议程序:主持人报告议题;居委会通报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三)后续程序: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由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二节 协调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协调会的内容包括:(一)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二)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三)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
第三十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居民区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机关联络员、社区民警、镇人民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协调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在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纠纷和冲突时,可随时召开协调会;协调会召开前,应先由居委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二)会议程序: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居委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调,做好详实记录;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由居委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三)后续程序: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2、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以同意,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协调会议,以三次为限。
第三节 评议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评议会是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对象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评议会的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市、区有关社区工作,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面的总体情况;(二)履行社区工作职能,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三)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四)其他有关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评议会一般采取综合评议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评议。
第三十六条 评议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年底召开评议会前的十五日内,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递交工作总结;(二)评议小组收到工作总结后,对照被评议对象年初递交的全年工作计划,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评议小组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对工作绩效、存在问题,具体整改措施等进行汇报,然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四)居委会在评议会召开后的七日内,将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将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对部门双重管理、考核和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
第四节 居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 居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居委会成员分工及职责;(二)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三)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其中包括免费孕前检查、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报务、免费使用避孕药具、免费领取灭蟑灭鼠药、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特色团队培训向全体居民开放等);(四)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及实施情况;(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捐赠款物的人员名单;(六)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居务公开的方式包括:电子屏、宣传栏、黑板报等。
第五节 邻居课堂自治载体的运行制度
第三十九条 嘉利豪园居民区党支部、居委会在街道党工委的指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努力探索居民自治的新途径,以“邻居课堂”作为自治家园的活动载体,运用“社团互学、党群互动、邻里互助、居民互惠”“四互”民主自治法,通过“家园议事会、文体联谊会、邻里互助会”的自治平台,组织党员群众开展自治家园活动,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自治理念,努力提高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自治意识和民主意识。
(一)工作思路----通过一系列自治活动,把工作做到小区、楼组、家庭中去,居民成为团队活动的主角,形成老少之间、邻里之间的互教、互动、互助。
(二)工作目标----作为宣传、教育、服务广大居民的基本阵地,通过教学活动,提升老年朋友的综合素质。
(三)活动机制---“四个结合”,即定期办班与不定期办班相结合,长期办班与短期办班相结合,居委会规定的课程和学员自选的课程相结合,居委会办班和群众自发办班相结合,形成教学活动的互助性、自主性、灵活性、多样性。
第四章 社区秩序
第四十条 加强小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嘉利豪园居民区治保会、小区物业保安队、小区群防群治巡逻队的主体作用,调动党员群众志愿者参与小区治安巡逻活动的积极性,倡导小区安全人人有责的管理理念,为小区平安和谐作贡献。
第四十一条 倡导文明和谐邻里关系,邻里之间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相互融洽、友爱互助、热爱公益。争创文明、示范楼组。
第四十二条 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做到夫妻和睦、科学教子、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争创最美家庭。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条例,倡导婚育新风进万家,遇现孕妇提醒去居委登记。
第四十四条 居民与居民之间的邻里纠纷应相互礼让,坚持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倡导先自行沟通后调解的方法,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其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防止久调不决导致矛盾激化。共同创建文明和谐楼组。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包括主要事项
发挥居委在社区管理的指导监督职能,协助社区居民解决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
(一)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护梯道的畅通和公共环境以及小区绿化的清洁。
(二)严禁乱拉电线、水管或搭建其他有危害他人的雨篷、铁架,禁止占用公共楼道或天顶堆放个人杂物。
(三)为了保护我们美丽的生活环境,倡导居民“依法、文明、科学”的养宠理念,一起来学做“四个一”文明养宠行为规范。
一张养犬证。给爱犬一个合法的身份,并且按时给爱犬注射狂犬疫苗。
一根链子。出门时给爱犬带上链子,可以避免走失、被盗、打斗、车祸等悲剧。
一张报纸或是一个塑料袋。随身携带报纸、塑料袋,及时清理粪便,粪便污染环境室人们反感养狗家庭的首要原因,如果连主人都因为嫌脏而不肯出手清理,又怎么能指望邻居们能接受呢?
一个口罩。尽量不让爱犬狂吠,给它戴上口罩,对怕狗的路人也是一种尊重。
(四)不准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或架设滴水管;楼道延伸的衣架或晒衣钩,必须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保证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禁止在居民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五)房屋租凭要依法依规,业主在办理房屋出租时,应到小区物业备案,承租人应主动配合居委做好实有人口采集工作,外来人员应及时办理居住证。
(六)小区机动车停放应遵守本小区物业停车管理制度,做到文明停车,停车时不损坏公物、绿化,按时交纳停车费。
第五章 社区文化
第四十六条 本社区依法成立的老年协会或内部成立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文艺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开展活动前呈报社区组织批准,严禁以组织名义为个人或企业乱拉赞助、传销产品,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七条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弘扬公序良俗,发展小区文化,坚持以“邻居课堂”为自治家园的特色载体,与时俱进根据居民的需求达建活动平台,组建活动团队,传承发展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丰富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自觉接受镇人民政和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自治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解释。
王满居委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6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上航新村居民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区治理新格局,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民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民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行居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在程家桥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实现居民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居民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
第五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组成。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一)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二)居委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时。居民会议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二节 居委会
第八条 居委会是本居民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的领导,对本居住区居民和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居委会每届任期5年。居委会成员的具体职数、居委会成员(或候选人)跨居民区的,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条 选举居委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由5-7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会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居委会,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居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3、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居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居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居民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协助区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镇政府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社区活动。
4、发动社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社区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本居民区居委会设治保、调解、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共卫生、环境与物业、文体等7个工作委员会(居委会可根据实际设立)。每个委员会3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组成,也可吸收部分居委会工作的积极分子。委员会主任由居委会成员兼任或者由积极参与社区工作的居民担任。
第十三条 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综治与调解工作委员会
1、动员居民以治安联防队、夜巡队、治安信息员、消防志愿者、矛盾调解志愿者等形式、组织居民开展“防火、防盗、防矛盾激化”的群防群治工作。
2、听取居民群众对治安、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社区治安和消防的人防、物防、技防规划和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3、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工作及时调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按规范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
4、掌握本居民区的外来人员流动情况,协助政府做好本居民区实有人口管理。
5、协助政府开展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
(二)社会保障工作委员会
1、了解掌握本居民区困难家庭的情况,对未达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遇到突发性困难的家庭,协助对其实施社会救助。动员社区居民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帮困和爱心帮扶。
2、协助政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由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核和公示。督促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3、利用市民学校的资源和载体,对就业年龄段的居民开展择业指导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好就业政策的宣传,依靠社区单位开发就业岗位。
4、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参与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关心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老年协会的各项工作。
5、关注残疾人的生存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
6、广泛开展与部队的双拥共建活动,利用与部队的资源加强军地双方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共建;广泛宣传优抚工作政策,动员各方力量关心居民区军烈属的思想和生活;做好“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工作;协助政府开展征兵工作。
7、动员和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单位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重点为居民区老、弱、幼、病、残等各类生活有困难的群体排忧解难。
(三)人口计生与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
1、宣传贯彻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社区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加强社区居民动态健康档案管理。
2、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掌握居民区内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建立育龄妇女的档案,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3、依托社区医院和各方资源,在居民群众中开展健康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常见病和慢性病。协助政府构建公共卫生快速反应网络。
4、积极参与基层红十字活动,动员社区成员参与无偿献血。
(四)环境与物业工作委员会
1、广泛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社区成员做好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了解居民对改善本居民区环境卫生状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居委会,以利于及时整改,共同创建卫生小区。
2、引导社区中每个家庭树立绿色环保观念,努力营造绿色社区。
3、加强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参与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帮助、指导、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指导业委会、业主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利。
(五)文化体育工作委员会
1、结合形势教育,以多种形式宣传本居民区文化体育成果,广泛动员居民参加文明小区创建活动,了解居民需求,加强社区为民办实事工作。
2、抓好社区教育,结合居民的实际需求,强化社区学校功能在居委会分校的延伸,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社区教育活动,深化学习型社区建设。
3、建立居委会科普志愿者队伍,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科普知识。
4、积极开展居民区文化建设,发挥好图书室、宣传栏、画廊、广播站、黑板报的作用,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5、根据居民需求建立各种文艺、体育团队,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本居委会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信息化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各类信息或者情况的排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例会制度。居委会主任应每月召集居委会成员召开一次居委会工作例会,交流和沟通居民区近期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三)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按责任区划分包块,深入群众、联系居民,开展每周访问和接待居民工作,把居民对居委会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值班制度。居委会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下班后错时值班及双休日的轮流值班;
(五)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居民区各类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居委会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居委会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六)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及街镇为居委会下拨的相关经费和配置的物品,应登记造册,专人负责,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七)印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印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居委会印章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并做好用印登记;
(八)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居民区重大事项须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实行民主决策。居委会决定重大事项须报街镇政府备案;
(九)廉洁勤政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居民区实际,制定廉洁自律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委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组织活动的组织,是居委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 本居民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门栋设置)。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同居委会,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小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的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协助居委会做好本居民小组的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稳定、房屋出租、暂住人员管理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本小组的居民代表开展联系、服务居民的各类活动;
(四)收集并向居委会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委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四节 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十八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对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居民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享有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委会的决定;
(二)积极配合完成居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管理和服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组织的志愿活动;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讲文明,树新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组、文明小区;
(五)自觉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条 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资源,向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社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居民区公益事业捐助经费,并有权监督收支账目。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应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居委会要加强对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支持他们参与居民区治理,协助做好业委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居委会要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培育发展居民区自治组织、群众团队,充分发挥各类组织服务居民的作用。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居民志愿者的作用,调动更多的居民志愿参与到居民区的管理与服务中。
第二十二条 居民、社区单位及其他各类组织有权对居民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委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共同参与的居民区治理架构。加强居民区协商,优化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平台建设,结合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制度,对涉及居民区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居民区党组织或居委会组织社区民警、业委会、物业公司、社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协商决策,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居民区难题化解和工作开展。
第三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一节 听证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一)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二)涉及居民区安全稳定的事项;(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听证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听证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居委会决定召集听证会的,应在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七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及与会人员;召开听证会之前,居委会应对需要听证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二)会议程序:主持人报告议题;居委会通报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三)后续程序: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由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二节 协调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协调会的内容包括:(一)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二)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三)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
第三十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居民区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机关联络员、社区民警、镇人民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协调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在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纠纷和冲突时,可随时召开协调会;协调会召开前,应先由居委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二)会议程序: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居委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调,做好详实记录;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由居委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三)后续程序: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2、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以同意,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协调会议,以三次为限。
第三节 评议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评议会是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对象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评议会的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市、区有关社区工作,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面的总体情况;(二)履行社区工作职能,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三)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四)其他有关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评议会一般采取综合评议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评议。
第三十六条 评议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年底召开评议会前的十五日内,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递交工作总结; (二)评议小组收到工作总结后,对照被评议对象年初递交的全年工作计划,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评议小组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对工作绩效、存在问题,具体整改措施等进行汇报,然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四)居委会在评议会召开后的七日内,将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将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对部门双重管理、考核和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
第四节 居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 居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居委会成员分工及职责;(二)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三)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各居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四)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及实施情况;(五)居民、社区单位筹集的资金使用情况(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捐赠款物的人员名单;(七)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居务公开的方式包括:电子屏、宣传栏、黑板报、居民区小报、居民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第五节 规范议事会、理事会等自治载体的运行制度
第三十九条 居民区家园自治“四位一体”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南龚议事会基层民主自治建设,保障居民民主权利,扩大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居民区家园自治“四位一体”联席会议以“畅通渠道、汇集民意、促进参与”为原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是居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采用“1+4+X模式,主要由辖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民警、辖区主要单位等构成,会议召开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议事协商范围主要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的社会事务。研究、讨论社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社区管理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化解社区内各类不和谐的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社区单位及社区
居民的联系。社区居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需街道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应做好督促、监督,并做好与居民意见的对接;需社区直接办理的,应尽快加以落实。
第六章 社区秩序
第四十二条 社区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遵守“七不”规范,遵循“八荣八耻”,做文明市民。
第四十三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爱幼、积极参与文明楼组、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
第四十四条 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第四十五条 居民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督促租客到辖区警务室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申领外来人口居住证。
第四十六条 加强犬只管理,养犬户必须定期注射育苗,实行圈养、栓养,若管理不严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负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防火防盗防电信诈骗,发现火情和偷盗、电信诈骗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居委会或拨打110报警。
第四十八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骗物,禁止在公共地方从事或组织他人进行迷信活动。
第四十九条 禁止占用公共楼道堆放个人杂物搭建无证建筑,不准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杜绝高空抛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禁止在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五十条 楼外延伸的衣架或晒衣钩,必须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保证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
第七章 社区文化
第五十一条 图书室是为居民提供读书、学习的场所,居委会招募志愿者管理图书室日常借阅工作,凡进入本室,自觉接受管理,保持室内安静及卫生,室内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杂物,爱护室内一切设施。
第五十二条 居民阅览完需将书刊放回原架,如有借阅需求请在管理员处办理相关手续,借阅期限和借阅数目请咨询管理员。
第五十三条 图书室书刊为公共财产,居民应爱惜,如有划线、描影、批点、污损、剪裁、撕页、遗失等情况,需酌情赔偿。
第五十四条 居民区健身器材供居民健身使用,居民自觉遵守健身器材使用规则,爱惜体育设施及健身器材;中老年人要特别注意健身量力而行,儿童健身需要在家长监护下进行;健身者应注意健身活动的自我保护,如有违反操作规定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伤害事故,其责任自负。
第五十五条 如遇健身器材损坏的,请及时联系管理人员或者直接拨打报修电话;对破坏健身器材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教育。
第五十六条 倡导科学健身、文明锻炼,不得喧闹扰民影响居民休息。
第五十七条 自觉维护健身场所环境,不得随意乱扔垃圾、纸屑等脏物,保持器材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五十八条 南龚居委目前依法成立的有1支平安志愿者队伍;1支文明交通岗志愿者队伍;5支的教学团队:读报组、排舞队、舞蹈队、拳操队、交谊舞队、老年远程大学班;2支群众性自治团队:健康小组及绿花小组。
第五十九条 平安志愿者队伍、各团队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弘扬公序良俗,发展小区文化,与时俱进根据居民的需求搭建活动平台,组织团队活动,传承发展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丰富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自觉接受程家桥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街道自治办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航新村居委会负责解释。
虹桥居民机场新村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民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民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行居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实现居民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居民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
第五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组成。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总支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一)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二)居委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时。居民会议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二节 居委会
第八条 居委会是本居民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街道的指导和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对本居住区居民和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居委会每届任期5年。居委会成员的具体职数、居委会成员(或候选人)跨居民区的,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条 选举居委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由7至9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会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居委会,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居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3、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居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居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居民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协助区职能部门和街道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街道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社区活动。
4、发动社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社区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本居民区居委会设综治调解、计划生育、妇女联合会、老龄、文化教育、物业管理等6个工作委员会。每个委员会5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居委会成员兼任。
第十三条 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1、动员居民以治安联防队、夜巡队、治安信息员、消防志愿者、矛盾调解志愿者等形式、组织居民开展“防火、防盗、防矛盾激化”的群防群治工作。
2、听取居民群众对治安、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社区治安和消防的人防、物防、技防规划和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3、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工作及时调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按规范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
4、掌握本居民区的外来人员流动情况,协助政府做好本居民区实有人口管理。
5、协助政府开展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
6、了解掌握本居民区困难家庭的情况,对未达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遇到突发性困难的家庭,协助对其实施社会救助。动员社区居民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帮困和爱心帮扶。
7、协助政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由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核和公示。督促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8、利用市民学校的资源和载体,对就业年龄段的居民开展择业指导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好就业政策的宣传,依靠社区单位开发就业岗位。
9、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参与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关心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老年协会的各项工作。
10、关注残疾人的生存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
11、广泛开展与部队的双拥共建活动,利用与部队的资源加强军地双方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共建;广泛宣传优抚工作政策,动员各方力量关心居民区军烈属的思想和生活;做好“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工作;协助政府开展征兵工作。
12、动员和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单位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重点为居民区老、弱、幼、病、残等各类生活有困难的群体排忧解难。
13、宣传贯彻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社区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加强社区居民动态健康档案管理。
14、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掌握居民区内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建立育龄妇女的档案,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15、依托社区医院和各方资源,在居民群众中开展健康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常见病和慢性病。协助政府构建公共卫生快速反应网络。
16、积极参与基层红十字活动,动员社区成员参与无偿献血。
17、广泛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社区成员做好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了解居民对改善本居民区环境卫生状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居委会,以利于及时整改,共同创建卫生小区。
18、引导社区中每个家庭树立绿色环保观念,努力营造绿色社区。
19、加强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参与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帮助、指导、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指导业委会、业主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利。
20、结合形势教育,以多种形式宣传本居民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广泛动员居民参加文明小区创建活动,了解居民需求,加强社区为民办实事工作。
21、抓好社区教育,结合居民的实际需求,强化社区学校功能在居委会分校的延伸,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社区教育活动,深化学习型社区建设。
22、建立居委会科普志愿者队伍,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科普知识。
23、积极开展居民区文化建设,发挥好图书室、宣传栏、画廊、广播站、黑板报的作用,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24、根据居民需求建立各种文艺、体育团队,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本居委会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信息化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各类信息或者情况的排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例会制度。居委会主任每半个月召集居委会成员召开一次居委会工作例会,交流和沟通居民区近期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三)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按责任区划分包块,深入群众、联系居民,开展每周访问和接待居民工作,把居民对居委会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值班制度。居委会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下班后错时值班及双休日的轮流值班;
(五)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居民区各类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居委会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居委会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六)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及镇为居委会下拨的相关经费和配置的物品,应登记造册,专人负责,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七)印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印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居委会印章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并做好用印登记;
(八)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居民区重大事项须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实行民主决策。居委会决定重大事项须报镇政府备案;
(九)廉洁勤政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居民区实际,制定廉洁自律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委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组织活动的组织,是居委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 本居民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30户左右设置)。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同居委会,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小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的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协助居委会做好本居民小组的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稳定、房屋出租、暂住人员管理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本小组的居民代表开展联系、服务居民的各类活动;
(四)收集并向居委会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委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四节 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十八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对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居民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享有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委会的决定;
(二)积极配合完成居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管理和服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组织的志愿活动;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讲文明,树新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组、文明小区;
(五)自觉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条 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资源,向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社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居民区公益事业捐助经费,并有权监督收支账目。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应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居委会要加强对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支持他们参与居民区治理,协助做好业委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居委会要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培育发展居民区自治组织、群众团队,充分发挥各类组织服务居民的作用。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居民志愿者的作用,调动更多的居民志愿参与到居民区的管理与服务中。
第二十二条 居民、社区单位及其他各类组织有权对居民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委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共同参与的居民区治理架构。加强居民区协商,优化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平台建设,结合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制度,对涉及居民区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居民区党组织或居委会组织社区民警、业委会、物业公司、社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协商决策,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居民区难题化解和工作开展。
第三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一节 听证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一)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二)涉及居民区安全稳定的事项;(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听证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听证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居委会决定召集听证会的,应在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七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及与会人员;召开听证会之前,居委会应对需要听证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二)会议程序:主持人报告议题;居委会通报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三)后续程序: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由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相关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二节 协调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协调会的内容包括:(一)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二)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三)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
第三十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居民区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机关联络员、社区民警、镇人民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协调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准备程序: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在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纠纷和冲突时,可随时召开协调会;协调会召开前,应先由居委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二)会议程序: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居委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调,做好详实记录;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由居委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三)后续程序: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2、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以同意,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协调会议,以三次为限。
第三节 评议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评议会是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对象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评议会的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市、区有关社区工作,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面的总体情况;(二)履行社区工作职能,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三)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四)其他有关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参加对象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评议会一般采取综合评议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评议。
第三十六条 评议会的程序主要是:(一)年底召开评议会前的十五日内,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递交工作总结; (二)评议小组收到工作总结后,对照被评议对象年初递交的全年工作计划,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评议小组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对工作绩效、存在问题,具体整改措施等进行汇报,然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四)居委会在评议会召开后的七日内,将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将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对部门双重管理、考核和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
第四节 居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 居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居委会成员分工及职责;(二)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三)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各居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四)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及实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 居务公开的方式包括:电子屏、宣传栏、居委会上墙版面、社区云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自治办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