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重大办修订的《长宁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重大办修订的《长宁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24日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重大办制定的〈长宁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2017〕7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宁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推进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又好又快建设,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贯彻落实市级层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和近年促发展加快推进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实施举措,在总结近年来长宁区推进重大工程建设良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原《长宁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长宁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适用于长宁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
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正式列入本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对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涉及保障安居规模大的民生项目;属增强经济实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基础产业类、平台类、产业综合体等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建设管理原则
本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科学决策、示范引领,依法合规、责任明确”的原则。
三、协调推进机构与机制
(一)机构设置
由长宁区重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区重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大办”), 主要承担区政府推进和管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同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人员落实具体协调推进工作。
(二)协调机制
落实长宁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协调会议制度。对本区重大工程建设推进和管理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区重大办可以依据区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建议、申请,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也可根据重大工程建设推进的工作部署,自行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推进意见以区重大办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区相关部门、各街道(镇)应当明确专门的内设机构、部门和人员参加协调推进会议,并严格落实协调意见。协调推进会议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重要事项,由区重大办报领导小组协调决策。决策意见以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区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政策措施,积极配合区重大办,推行实施项目前期立项预征询、征收方案预评估,以及为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以及程序审批手续提供初审指导意见;同时,应积极采取“并联受理、并联审批、并联办结”模式,保障项目建设程序手续申办顺畅、快捷。
四、职责任务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协调本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推进和管理;区重大办负责重大工程建设推进的组织和指导实施,组织落实重大工程建设前期的项目技术储备认定,以及建设全过程的统筹协调、检查督促、指导服务和综合考核等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落实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储备,协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推进和管理工作;相关街道(镇)负责辖区内重大工程建设所涉及的社会稳定、群体性矛盾化解等工作。
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的信息情况,牵头落实相关项目的信息汇总、情况上报,积极协调推进相关项目的建成落地。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策划实施、资金筹措、技术储备、合同管理、建设施工、安全保障、项目后评估、结算审计等方面实行全过程负责。
五、项目确定与调整
(一)确定原则
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政策、符合本区城乡建设规划、符合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
(二)确定条件和审核程序
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包含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其确定条件和审核程序如下:
1、已列入区发改委储备库,并已列入下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B级以上)。
2、社会投资类项目。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符合国家、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产业综合体及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3、市重大工程以及区委、区政府明确的重点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街镇每年四季度初步上报相关项目情况信息,区重大办汇总后,组织区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初审,形成年度重大工程计划初步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年度长宁区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清单;本区范围内已确定列为市属重大工程的项目,同步列入本区重大工程项目计划;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列入的项目,由区重大办依照区政府会议纪要落实。
重大工程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重大工程的正式项目应为项目建议书已批准或者项目已经核准,或年内基本具备征收(或开工)的项目。重大工程的预备项目应为控制性规划(或专项规划)已批准,年内具备立项条件的项目。预备项目具备相应条件后,经区发改委、区重大办研究确定,可以申请转为正式项目。
由区重大办对列入年度推进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结合年度计划推进期间出现的项目调增、退出等情况,于每年二季度末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实施年度计划调整工作。
(三)项目的调整
已经确定为区重大工程项目,因建设环境变化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可以在每年的第二、第四季度末,经区发改委、区重大办会同区相关部门研究确认,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退出重大工程项目计划。
本款(二)、(三)中,区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调整、建设等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程序调整。
六、项目的协同推进
(一)技术储备与项目审批
区重大办牵头组织区相关部门探索建立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储备机制,区相关部门应按照“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结”原则,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流程,缩减受理办理时限周期,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前期进程的快速、高效推进。
(二)房屋土地征收
区房管局、区规划资源局可以在规划资源部门批准规划土地意见后,开展重大工程建设所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的前期调查、征收安置方案研究等相关工作。
(三)加大资源配合力度
对列入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区相关部门、单位应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房源、资金及有关配套资源,优先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征地、征收、供水、供电、供气和交通组织等,统筹平衡解决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区域绿化补偿、水面积平衡等事宜。
(四)管线搬迁和配套建设
电力、通信、燃气、供水、排水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进度要求,安排管线搬迁和配套施工计划,提供相应配套保障服务。
区路政、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重大工程项目管线搬迁、建设掘路计划和交通组织计划。
七、项目实施与保障
(一)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每个季度末向区重大办、区发改委报送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和相关资料,并向区重大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工程建设信息等。
(二)风险防范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环境状况,积极推行工程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相关措施,落实相应费用。
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相应管理要求,在项目前期、设计、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落实工程风险防范措施。
区综治、信访等部门应当完善涉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三)工程预警
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预警或者突发事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真实情况报区相关部门,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报告区重大办。
(四)信息披露
区重大办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采集整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配套等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的建设行为信息,并督促建设单位等相关责任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本区相关文件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招标投标
区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区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六)工程创优
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开展优质工程、文明工程、文明工地等创建活动。
区重大办应当会同区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引领示范的总体要求,指导重大工程按照技术工艺合理施工工期,保障项目建设的有序推进。
(七)立功竞赛
进一步加大重大工程项目立功竞赛活动的组织开展力度,全面推进创建双优工程活动,区重大办应当会同区相关管理部门做好组织发动和项目参建各方的督促工作。
(八)损害补救
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减少对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等设施的影响。
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经鉴定确认对周边设施造成损坏或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妨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八、调研走访与监督考核
区重大办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走访,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听取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建议,更好地统筹抓总、完善制度。
区重大办每年会同区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区政府有关要求,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区政府效能监察、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立功竞赛评比、创建双优工程活动的依据。
本管理办法由区重大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