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SY002438160202300311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字号:长府办〔2023〕31号
  • 发布日期:2023-10-3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10月10日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宁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23〕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宁区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区域内河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长宁和令人向往的生态之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全面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印发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2024年,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2025年,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基本建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三)工作范围和对象

1.工作范围。全区31条河流和10个湖泊。

2.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等向河道、湖泊排污(水)的排污口。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完成排污口全面排查

根据《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沪环水〔2021〕199号)、《长宁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专项实施方案》(长环保发〔2021〕20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排污口底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相关街镇、部门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机场集团等)

(二)强化排污口监测溯源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要求,优化排污口监测方式和溯源方法。通过排污口水量水质监测,掌握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的排污口;对于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重点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综合运用资料溯源、调查溯源、技术溯源等多种手段,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污水来源和排放单位及其隶属关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机场集团等)

(三)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结合溯源分析结果, 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街镇、机场集团或相关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机场集团等)

三、实施规范整治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长宁区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要求,并依照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机场集团等)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

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在对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机场集团)

(二)严格规范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批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级别,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事项进行审核。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务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

(三)落实监管责任

依托河湖长制,强化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相关管理部门、街镇及机场集团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随意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探索优化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的管理制度和治理模式。(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各街镇、机场集团等)

(四)严格环境执法

区生态环境局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指导排污口责任主体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机场集团)

(五)提升信息化水平

区生态环境局将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排污口信息管理。(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支撑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依托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街镇及机场集团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相关部门、街镇、机场集团要落实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各街镇、机场集团等)

(二)严格考核问责

相关管理部门、街镇及机场集团应高度重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质量控制,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各街镇、机场集团)

(三)加强公众监督

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机场集团等)

我要留言

留言选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