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执法长效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9年2月20日市委、市政府召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动员大会以后,长宁区城管执法局确立了“执法宣传全方位,执法检查全覆盖,执法查处全过程、市民群众全参与”的工作要求,制定了落实《条例》的行动方案、实施意见、查处规定和裁量基准四个文件,指导基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夯实了执法保障工作的法治基础。
一、上半年简要情况
《条例》实施前,长宁区城管执法系统上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代号为“新时尚”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专项行动,主要是依据《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违规现象的整治力度。本区共出动城管执法人员5000人次,开展执法检查1605次,共检查各类单位3400家次,教育劝阻相对人2205起,督促整改1227起,共依法查处生活垃圾分类案件46起。
二、下半年主要情况
《条例》实施以来,本区城管执法系统聚焦“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四个环节,依法履职、加强宣传、严格执法,督促管理责任落实,引导市民习惯养成,努力营造“依法治理垃圾分类,同创共建美丽家园”的良好氛围。
(一)执法检查情况
《条例》实施以来,2019年7~12月,本区共出动城管执法人员10330人次,开展执法检查717次,对本区690余个居住小区、21家生活垃圾收运企业,检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环节单位21家次;检查个人2900人次;共教育劝阻相对人1342起,责令当事人整改856起,其中责令单位整改819起,责令个人整改37起。
(二)执法办案情况
《条例》实施以来,2019年7~12月,本区共发出856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查处各类生活垃圾分类案件33起(单位25起、个人8起),拟罚款人民币33300元。其中对个人、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责任人未设置容器等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大,办案数量和罚款金额均位居本区前列。
(三)执法宣传情况
《条例》实施以来,长宁区各街(镇)城管执法部门依托基层党组织,联合居委、业委、物业、社区志愿者,“五位一体”开展执法宣传,同时组织城管进社区各项活动,完善城管社区工作室机制,7~12月,全区城管执法队员深入社区、单位、商家、学校、收运处置企业共开展各类宣传660余次,推进影响分类实效的共性问题整改,提高工作成效。
三、下一步继续将垃圾分类工作长效推进
(一)全方位宣传,引导习惯养成。
广泛开展宣传动员,以普法促宣传,以执法促服务,充分发挥185个城管执法社区工作室作用,整合基层执法力量,依托基层党组织,针对问题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单位、重要场所等,持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题宣传活动,联合社区志愿者和社会监督员一同引导社区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同时结合城管公众开放日、夏令热线、局长热线等活动,呼应市民诉求,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市民群众主动参与分类、自觉分类、准确分类,力促习惯养成,提高社会各界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营造“依法治理垃圾分类,同创共建美丽家园”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全覆盖检查,督促责任落实。
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四个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在投放环节,重点对《条例》实施以来,餐饮企业、宾馆旅馆、部分高校、医院场所问题发生率较高,以及个别居民在定时、延时、误时定点周边随意乱扔堆放垃圾的情况,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垃圾分类。
(三)全过程执法,警惕分类“回潮”。
对舆情反映、专项督查、媒体曝光的区域“失管”、问题“复发”、分类“回潮”等现象,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坚持“先单位、后个人”原则,对拒不履行分类义务、拒不落实分类措施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通过行业管理、专项测评、执法管控等举措,督促落实好“管行业、管分类”的总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对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四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提升工作实效。此外,协同推进餐厨垃圾、装修垃圾、乱扔垃圾等综合治理,重点查处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违规处置餐厨垃圾、未按要求投放装修垃圾以及乱倒垃圾等废弃物等违法行为。对拒不履行分类义务、拒不落实分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实施处罚。对拒不整改的违法当事人,将其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实施信用惩戒。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收运及处置企业,依法吊销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四)加强联动协作,构建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与绿化市容、机管、房管、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定期开展针对重点行业、重要场所的飞行检查,曝光典型执法案例,强化参与分类意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执法管理效能。探索运用“智慧城管”系统,紧盯问题发生率较高的执法对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差别化监管,完善常态长效机制。依托居(村)委,加强垃圾分类志愿者、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加快构建“条块联动、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