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20年度长宁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管理以及开展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等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索引号:SY00243825X0202100102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长发改〔2021〕39号
  • 发布日期:2021-09-27

关于加强2020年度长宁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管理以及开展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等工作的通知

长发改〔2021〕39号


各有关部门、重点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区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管理,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重点单位每年应按时向政府管理节能和碳排放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020年本区综合能耗5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总计150家。其中,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4家,年能耗2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34家,年能耗500吨至2000吨标准煤102家。9家单位被列入上海市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附件1标*)。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管理材料报送工作

1、市级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应按照《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重点单位2020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1〕49号)要求,登录市级相应管理平台,按时填报和提交2020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2021年月度/季度报告。

2、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非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和2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应于8月31日前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2021年节能计划及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11月30日前报送全年节能工作总结(格式详见附件3)。

3、500吨至2000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应于8月31日前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2021年节能计划,11月30日前报送全年节能工作总结(格式见附件3)。

二、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评价考核工作

区发改委应对照《关于加强长宁区重点用能单位2020年节能低碳管理以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等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20﹞26号),按照“谁下目标、谁考核”原则以及市、区节能管理分工,开展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2020年及“十三五”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评价考核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发改委。

三、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目标下达工作

区发改委应按照《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重点单位2020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1〕49号)要求,依据市、区节能管理分工,对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及时下达2021年及“十四五”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并于7月31日前将能耗“双控”目标报市发改委。

四、其他

1、各重点用能单位应严格按照区统计局关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当企业经营情况、能源利用情况发生较大变动或采取较大节能举措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信息报送区发改委、区统计局。

2、区能源统计部门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及时将能源利用状况发生异常变动的重点用能单位情况反馈区发改委与相关节能主管部门。

3、各节能管理部门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走访调研,指导督促其落实节能管理制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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