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城建档案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编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与组织编制市、区各层级规划、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及市、区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相关课题研究。组织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报批相关规划。
(三)负责区域城市景观、城市雕塑与公共空间艺术、历史风貌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等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地名、城市建设档案等管理工作。
(四)根据市区分工负责区域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审批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前规划、土地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和土地验收管理工作。
(五)依据国家自然资源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根据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指导,负责开展本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监测评价工作。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工作要求。
(六)负责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数据等成果应用。
(七)负责有关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依法负责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审批、供应。依法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收回、土地储备相关工作。依法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工作。
(八)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规划和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管制和土壤环境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模式,切实提高审批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十一)与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壤环境修复工作。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