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长宁区民政局2021年度法治民政建设工作要点》,经2021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1年3月2日
长宁区民政局2021年度法治民政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民政权力运行,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法治民政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2021年,长宁区民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依法治国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区委全面依法治市治区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建设法治民政为主线,以完善民政政策法规体系为重点,以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为突破口,以推行民政“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抓手,围绕构筑民政事业发展新格局,紧紧抓住加强培训、法制宣传、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四大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到远景有规划、近期有目标、工作有措施、落实有效果,进一步发挥民政法治工作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全面提升民政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各项民政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民政依法行政建设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
1.完善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制定切实可行的民政法规政策,破解民政发展难题,充分发挥政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逐步形成以民政法律法规为主线、配套政策为辅助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各科室、事业单位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配套政策,保障上位法的有效实施和全面落实。对一些做法比较成熟的民政业务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推动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认真梳理现有制度,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漏洞或不适应工作实际需要的内容,要及时申请进行修订,促进民政法规政策制度优化升级,确保民政事业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2.完善职权法定工作机制。根据“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按照职权法定和精简效能的要求,严格执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民政权力的法规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和监督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做到职能明晰、业务衔接、运转有效,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推动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严格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重大决策出台前,法制科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严禁领导干部个人随意决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4.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推行岗位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法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以检查促规范,以监督促提高。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事先要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可以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收集相关情况信息、意见建议。要全面论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判断,提出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并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确保决策出台后能够平稳顺利实施。凡是风险不可控的事项,不得列入决策议程。若未经风险评估,则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5.落实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民政行政执法体制,扎实推进民政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执法责任。各执法职能科室要对照科室职能,细化工作方案,授权到位,责任到人。选拔法律专业人员充实法制队伍,确保工作力量与法治工作任务相适应。实行严格的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科室、事业单位要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事先告知、听取意见、听证公示、送达签收等程序要求,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立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认真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科学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建立统一的民政执法文书制度和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做到案卷资料齐全,归档规范整齐,实现一案一卷。建立执法检查制度,根据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加强民政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采购项目的审计工作,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6.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督调研,推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经费、设备、信息化建设等基础保障。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7.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讨论重大事项、起草重要文件、处理法律事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要主动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并作为重要参考。
8.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健全完善复议应诉工作规程,规范答复(答辩)文书及举证材料,建立分工明确、运转流畅、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依法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裁判。对开庭审理的涉及民政部门的行政案件,相关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要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熟悉案情和相关法律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积极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息。建立完善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文书报法制科备案。对于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解决。加强复议应诉能力建设,充实复议应诉工作力量,保障复议应诉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9.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要求,逐步健全完善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治讲座、日常学法、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学法档案、领导干部述法、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民政系统至少举办1期法治专题培训;面向机关公务人员,举办2—3次法治讲座,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作出相应安排。
10.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主体责任,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形成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加大重要时间节点民政普法宣传力度,抓好新颁布民政法律法规宣传,深化法律“六进”活动。组织开展民政系统“八五”普法工作。
11.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并完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深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与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要将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发布信息公开指南,编制、修订民政信息公开目录,加快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备、有错必纠”原则,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现应备尽备。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加强与市民政局、区府办的沟通协调,做好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备案审查和公开发布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定,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推进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
13.全面推进民政安全稳定。坚持底线思维,以安全维稳工作为主线,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落实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积极引入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信访矛盾化解。依法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各类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矛盾和涉稳敏感案事件。持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常态化纵深发展。进一步对标对表、查缺补漏。强化线索摸排,结合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养老机构排查整改等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黑涉恶线索梳理排查。加强对居委会干部的培训,提升居委会干部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健全完善的联席会商通报制度。
14.持续推动依法行政各项改革。全面落实《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证照分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完善“网上政务大厅”民政类事项建设,厘清民政行政行为,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切实规范运作程序、工作流程。深化“阳光民政”建设,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梳理行政权力目录,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设。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15.加强法制审核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切实做好防风险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加强行政合同(协议)等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纠纷。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法治民政建设全过程,把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盯着抓、科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具体抓、法制科协助抓,层层落实工作任务。把依法行政纳入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统筹安排民政法治工作经费,保障民政法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制队伍的培训,围绕宪法、行政应诉、政府合同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推进法制机构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切实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坚持重要会议有法制机构参加、重大决策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由法制机构监督实施。高度重视民政法治人才的选拔和任用,为加快民政法治建设步伐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考评督查。建立健全法治民政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将法治民政建设成效纳入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民政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结合法治民政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加强对法治民政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