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长宁区门户网站(www.shcn.gov.cn)下载。如有任何疑问,请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599号,邮编:200050,电话:021-22051478,电子信箱:zfxxgk@shcn.gov.cn)。
一、总体情况
2024年,长宁区人民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长宁工作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督的作用,助力全区中心工作落地见效。
(一)主动公开方面
规范做实主动公开工作。2024年,通过“上海长宁”门户网站、《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公报》主动公开区政府及区府办文件100件(含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其中人事任免文件49件。集中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信息30期,在“利益相关方列席区政府会议”中及时、规范、集中公开本年度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情况和相关视频。主动公开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发布办理复文3件。
持续优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开专栏,发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集成公开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情况和全流程信息。通过“政策意见征集”“调查评议”等栏目、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建议。
做好基础信息公开,完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围绕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专栏及时主动公开区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具体工作举措。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2024年,区政府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9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5件(含上年度结转0件),均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予以公开及部分公开16件,不予公开6件,因本机关不掌握等原因无法提供43件,不予处理3件,其他处理17件(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申请人主动撤销)。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7件,诉讼13件,未发生被纠错情形。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切实做好政府信息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开属性认定流程,强化公文统一规范管理,完成区政府及区府办公文公开属性审查106件、主动公开100件,主动公开率达94.34%。
(四)平台建设方面
完善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设置。全新设置“政社合作专区”专栏,升级改版“长宁区重大建设项目”专栏,持续更新“常见问题问答小贴士”专栏,优化调整“阅办联动”相关文件标识。
高质量做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和赠阅工作,刊载人事任免、表彰褒扬等企业群众关心的信息,同步提供英文版目录供外籍友人查阅。全年共编辑4期,刊登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77件,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政策解读4篇。
(五)监督保障方面
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指导推进。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区长亲自参加“政府开放月”活动。区政府分管区长对依申请办理、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专题研究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区政府副区
长参加“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直播间,进一步加强政民互动。
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能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列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清单。将政务公开列入2024年区委党校干部进修班、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课程。举办2024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培训班,开展依申请办理、政策解读等专项培训。
完善考核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制定《2024年上海市长宁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与责任分工》,明确95项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及责任单位。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区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和区政府重点督查项目,纳入全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
0 |
9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20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2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85 |
4 |
0 |
0 |
0 |
0 |
89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5 |
1 |
0 |
0 |
0 |
0 |
16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2 |
0 |
0 |
0 |
0 |
0 |
2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4 |
0 |
0 |
0 |
0 |
0 |
4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33 |
0 |
0 |
0 |
0 |
0 |
33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10 |
0 |
0 |
0 |
0 |
0 |
1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3 |
0 |
0 |
0 |
0 |
0 |
3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2 |
0 |
0 |
0 |
0 |
0 |
2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12 |
3 |
0 |
0 |
0 |
0 |
15 |
||
(七)总计 |
81 |
4 |
0 |
0 |
0 |
0 |
85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4 |
0 |
0 |
0 |
0 |
0 |
4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7 |
0 |
0 |
0 |
7 |
8 |
0 |
0 |
0 |
8 |
2 |
0 |
0 |
3 |
5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2024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依申请公开办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协同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2023年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
针对 2023 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采取了以下改进措施:一是以公众需求为导向,持续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完善政策解读全流程发布审查机制,加强与政策文件制定(起草)单位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提醒、督促和指导。根据《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指南(试行)》,组织召开全区政策解读工作专题培训。对政策解读工作开展专项检查、评估并落实整改。二是进一步提高政策发布的集成度和精准度。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立“集成式发布政策库”栏目,集成公开营商环境、招生入学、住房保障等主题政策。聚焦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关切,加大政策精准推送,实现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三是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内容分类的精确性。根据政策法规、业务发展和公众需求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内容分类,保持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情况
根据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制定《2024年上海市长宁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与责任分工》,明确95项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及责任单位,强化业务指导,狠抓工作落实,提升公开质效。
一是优化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机制。向社会公开征集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优化遴选方式,积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年内常态化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4次。注重邀请公众代表的覆盖面和代表性,邀请社会组织代表、环卫一线工作人员、实事项目实施方代表、小学四年级学生、社区居民代表等参与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当场对公众代表的相关意见建议进行回应。在政务公开专栏设置“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栏目,多角度、多维度公开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情况,包括文字报道、现场图片和相关视频。
二是进一步提升政策解读质效。根据《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做到政策文件“应解读、尽解读”,共计42篇。进一步拓宽政策解读发布渠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海长宁”微信公众号、“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等渠道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加强动态跟踪解读,于全市率先在政策解读发布界面上线“我要评价”功能,支持企业群众对政策解读的内容和效果赋“好差评”。在政策解读结尾部分留下政策咨询联系方式,实现一对一、精准化的政策咨询辅导,更好地回应市民、企业关切。持续用好“政策公开讲”优秀品牌,做好政策宣传辅导,今年以来,开展活动340余场,服务企业1.4万余家,覆盖5.5万余人次。
三是推动政策便利获取和落地实施。深化政策集成式发布成果,夯实现有集成主题的内容建设和效果管理,推动存量政策文件“应归尽归”,做好新增主题政策及时入库,共梳理我区政策219条,其中营商环境政策62条、惠企政策29条、市场主体生产活动政策13条、招生入学政策37条、基本养老服务政策18条、住房保障政策6条、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42条、涉外政策12条。扩大政策阅办联动覆盖面,协调政策文件制定(起草)单位对已在“一网通办”平台上线办事事项的现行有效政策文件实现“阅后即办”。对实现阅办联动的政策文件,在政务公开专栏全面增设“办”字按钮,进一步提升公众“用政策”便利性。加强阅办联动专栏技术巡检,确保跳转链接无错链、断链情况。加强政策咨询回复的转化运用,针对市民群众咨询较为集中的领域和反映的热点问题,在“常见问题问答小贴士”栏目更新教育、住房等方面问答20条,更好回应公众需求。
四是不断扩大政府开放活动影响力。围绕“民心工程、实事项目”“为民办事”主题开展了48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政府开放活动,覆盖区政府40个部门、10个街道(镇),累计线下参与活动4500余人次、线上观看直播1.25万余人次。不断深化“政府开放月”活动流程,活动开展前在区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平台征询公众关于开放活动的意见建议;活动期间发布《2024年长宁区为民办实事项目调查问卷》,共收集意见建议49条,均转办责任单位落实反馈,实现提前问需→事中征询→意见落实的全流程意见征询;以周为频次发布4批次活动预告,预告频率更高、单次场数更多、发布渠道更广。持续推进常态化政府开放活动。本年度结合“世界水日”“世界水周”“红十字博爱周”“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全国助残日”“世界计量日”“民法典宣传月”等特定日期或主题,常态化组织20余场“政府开放日”活动。活动形式多样,有现场参观、互动交流、政策宣讲等;内容丰富,涵盖环保、法治、科技、慈善、安全生产等公众关心的热点领域,积极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是积极推进政社合作试点。根据《关于启动政策公开政社合作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总体安排,围绕产业发展领域,积极推进政社合作试点工作,会同区工商联,协调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投促办等部门,以及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德必园区、弘基园区、区企业联合会、10个街道(镇)商会等组织,梳理形成《长宁区政策公开政社合作工作推进方案》,建立“区相关部门——各类组织——企业”的政策辅导与意见反馈双向循环机制。为确保合作常态、长效,线上新增功能平台政社合作专区,截至目前,专区点击量共计540次,其中“政策体检(申报)”累计点击参与346次,动态更新政社合作最新活动预告18次,推送政策原文及解读67篇,梳理并发布企业热门问题咨询回应11条。线下举行政策公开政社合作签约仪式(区发改委与虹桥临空经济园区签订合作备忘录;区商务委与德必园区、弘基园区、区企业联合会签订合作备忘录;区投促办与江苏路街道商会等10个街道(镇)商会签订合作备忘录),通过明确合作双方责任义务,确保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本年度信息公开处理费收费情况
长宁区人民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长宁区人民政府本年度未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