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现将《长宁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6年2月24日
长宁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规范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社会效益,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2016〕46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由区民政局组织的,财政资金或其他公益资金资助的,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符合资金用途、能够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各类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基本原则。公益创投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突出公益性和服务性,以关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民生需求为导向,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采取政府引导、自主申请、公平竞争、专业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评估监督的管理机制。通过公益创投平台,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示范性和社会效益良好的公共服务项目,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资金来源。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为长宁区财政资金。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区民政局(区社会组织管理局)是公益创投项目的主办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公益创投工作,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做好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经费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区民政局、各街道(镇)是项目需求单位,负责挖掘并提出急需解决、惠及群众较广的项目需求,发动主管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为项目落地实施创造条件,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监管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区民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公益创投项目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区民政局与承办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配合主办单位完成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管理、资格预审、督导跟踪、绩效评估等工作,并为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支持。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熟悉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理念和服务宗旨,具备培训、指导、督导社会组织等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筹集项目资金能力;
(五)申报前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无活动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所在组织不能申报当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
第七条 创投主体是指在长宁区申报和实施公益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创投主体”)。创投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
(二)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所必须的设施、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申报前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无活动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资助:
(一)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
(二)评估等级在3A级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
(三)市、区品牌社会组织;
(四)项目自筹或配套资金达资助资金30%以上的社会组织。
符合以上情形的,在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申报:
(一)上一轮公益创投活动中项目中止或未通过结项评审;
(二)应参加而未参加前两年年度年检或前两年年度年检不合格、基本合格的;
(三)法人登记证书已过期,且未办理有效期延续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
(五)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项目申报方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执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申报方被列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的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失信社会组织》名单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八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类别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民生服务类。针对区内老年人、残障人士、儿童青少年、外来人员等特定群体开展的救助帮扶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性项目,在生活照料、健康促进、心理慰藉等方面满足多元化需求。
(二)社会治理类。协助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围绕社区公共议题,开展民主协商,广泛联系和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有助于提升居民参与社区公共问题的治理和解决能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
(三)培育扶持类。引导枢纽型社会组织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以“政社企”跨界联动方式提升全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项目。
(四)数字治理类。聚焦数字化转型需求,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重点支持数字便民服务优化、数据驱动决策应用等创新项目,满足社区居民在安全监测、资源调度、信息普惠等方面的智能化需求。
(五)新质生产力类。围绕科技创新与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前沿领域社区服务。重点支持社区新能源应用、循环经济实践、青少年科创教育、健康科技服务等项目,满足居民在环保生活、技能提升、健康管理等领域的多元化需求,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社区解决方案。
(六)其他重点项目类。结合党和政府宏观发展规划和指导,调研民政等其他相关部门需求,将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转化为公益创投的具体服务内容。
第九条 公益创投项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前期调研充分性。真实有效参与社区调研,了解受益对象基本情况,形成有效的数据支撑。
(二)社会需求广泛性。项目所涉及的社会需求具有广泛性,在项目实施区域乃至全市范围内有一定比例的人群遇到相同的社会问题。
(三)现实需求迫切性。项目所解决的问题具有明显的迫切性,现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尚未开展足够的专门服务以满足此部分需求,亟需公益服务项目的介入。
(四)目标定位公益性。项目服务指向明确,受益群体精准,公益色彩突出,实施后有助于提升社区服务和发展水平,有助于优化社会治理格局。
(五)项目理念创新性。项目实施理念、运作模式、参与方式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政府已经针对相应人群提供了相同服务或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了足够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参与创投。
(六)项目设计科学性。项目策划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导向,目标设置明确,经费预算精准,进度安排合理,评估标准科学,落地性、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较强。
(七)实施主体专业性。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且内部管理规范,即:规章制度健全、活动开展有序、档案管理规范等。项目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拥有与项目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项目执行团队人员配置得力、分工合理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无其他财政资金、福彩金等各类扶持资金配套和支持;不能用于信息化软件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等;不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不与市、区政府及街道(镇)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家门口工程等实事项目重复。
第十条 服务范围及实施周期:
(一)项目实施地为长宁区,服务对象为长宁区居民。
(二)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助额度。每个公益创投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款规定的重点支持项目范围的,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项目征集
第十二条 需求征集。公益创投项目按照“广泛征集、分类申报、定期评审、分批实施”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服务项目需求,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征集时间以主办单位发布时间为准,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项目征集由主办单位会同承办单位广泛发动,深入挖掘急需解决、惠及群众较广的项目需求;以会议动员、专题培训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指引及相关辅导培训,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提高项目对接需求的精准性。
第十三条 项目优化。区民政局结合当年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指导承办单位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分类、整理和优化,编制项目需求清单。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需求清单,接受创投主体自主申报。凡在本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均可作为创投主体,向承办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同一申报主体最多申报2个项目,且内容不得重复;同一个项目申报不超过两届。
创投主体应规范填写《长宁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申报表》,详细说明项目性质、服务需求分析、受益人群分析、工作计划、服务效果预测、团队人员组成、项目预算明细、突发情况预测及应对机制等情况。申报书格式由主办单位制定,在“长宁民政”微信公众号公布,供创投主体查阅下载。
项目申报期间,创投主体有其它行业违规并受到处罚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承办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创投主体的业务范围与项目的契合度,基本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资格预审。对预审不符合要求的,向创投主体说明理由,在申报期内由创投主体调整或中止申报。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方法和评审程序统一规范,广泛接受监督。
(二)竞争择优。建立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按照竞争择优的评审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目标。
(三)绩效管理。增强绩效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资金扶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第十七条 组建评审专家库。主办单位负责组建公益创投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评审组由七类人员组成,且每类不少于2-3人,具体如下:
(一)公益、社会组织领域专家;
(二)项目、财务管理专业人士;
(三)法律专业人士;
(四)品牌社会组织代表、社会组织领军人物;
(五)群团组织代表;
(六)基层一线从事社会服务的代表;
(七)相关界别的“两代表一委员”。
第十八条 成立评审小组。承办单位应当在主办单位的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公益创投项目及预算的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扶持的创投主体有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办单位说明,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组织评审。评审由项目书评审和现场路演、答辩两部分组成,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评审小组召开项目评审会,对创投主体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创投主体对项目方案进行简短陈述;评审小组从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项目竞争力、社会影响力、项目可复制性、项目可持续性、资源整合情况、经费预算情况、创投主体项目执行能力等方面,结合创投主体单位的现场陈述、答辩和综合能力,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公益创投项目,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分标准打分。每个类别根据得分高低,在资助资金预算范围内确定拟予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鼓励创投主体自筹资金,对自筹比例高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确定拟予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名单后,承办单位应对社会组织进行核查,如发现书面申报材料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扶持资格,由评审成绩靠前的同类项目按顺序递补。
上述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向主办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六章 项目公示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负责对评审报告进行确认,并在“长宁民政”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立项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收到质疑或投诉,承办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主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主动终止项目、项目末期评估不合格、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取消该创投主体下一年度公益创投申报资格。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需求单位与创投主体正式签订合同。签订项目合同前,创投主体应结合主办单位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项目设计、业务活动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合理优化。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各项目需求单位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完成公益创投专项资金的拨付。项目需求单位按合同约定和支付程序,分两次向创投主体拨付资助资金。其中,合同签订后拨付项目资助总金额的40%;完成项目末期评估后,支付剩余尾款。支付总额与评估结果挂钩,项目履行情况未达要求的,应根据评估结果扣除相应金额。
第二十四条 项目督导。承办单位应督促创投主体按照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并提供能力建设服务,以提升获选项目的实施成效和项目团队的整体能力。承办单位、项目需求单位应督促创投主体按规定时间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派遣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督导。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间以书面方式,向主办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阶段性成果和总结报告,并负责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创投主体应主动接受承办单位的督促检查,按要求提交工作进度报告。
承办单位根据创投主体的能力状况和项目特点,适时开展项目运行管理培训、财务管理培训、个性化辅导与项目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创投主体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宣传。在项目实施阶段,承办单位、项目需求单位和创投主体应积极通过“上海长宁”“长宁民政”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对项目进行宣传推广,广泛宣传公益慈善理念,扩大公益创投的社会影响力,营造全民参与的公益环境。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时应表明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名称和标识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产出和绩效不变的前提下,创投主体因实际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方法、实施地或资金等进行一定变更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项目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需求单位同意并报主办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一个项目周期内变更调整不超过一次。
项目期内,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项目需求单位和主办单位报备。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估。承办单位配合主办单位对创投主体开展中期、末期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等内容。中期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项目按照预定计划顺利推进,对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检验,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末期评估主要检验项目成果,总结项目经验成效,加强成果运用推广。
项目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项目不超过当年项目数的20%。项目评估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创投主体、项目需求单位。存在问题的创投主体应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年度评估获得“优秀”的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可以优先申请下一年公益创投的可持续性示范项目,并予以适当激励和宣传推广。年度评估获得“不合格”的创投主体,取消下一个年度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项目档案。创投主体要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电子档案。创投主体在项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承办单位负责将各创投项目资料按档案制作要求整理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承办单位负责将各创投项目总结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牵头对创投活动进行全面总结。
第八章 经费预算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创投主体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一)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项目协议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周期、实施方案等约定,不得私分、挪用、截留。
(三)节俭高效。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项目经费收入预算指公益创投资助资金、创投主体自筹资金以及其它配套资金等。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项目发生的宣传物料费用、交通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经费支出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和相关规定。各项目费用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支付完毕。对于创投主体项目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设置上限,鼓励社会组织积极筹措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含人员经费、会议培训活动费用、交通费、宣传费、行政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包括师资费(咨询费)、讲课费、其他一次性劳务支出等。
(二)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四)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支出报销时应标明为本项目支出,列明支出事由或用途,使用合规合法的票据,不得出现“以拨代支”、无票列支的现象。
第三十五条 每年的资助项目数量和资助额度将根据当年的可用经费和实际需求确定。
第九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承办单位及创投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纪检检查组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主办单位、项目需求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不定期检查督促创投主体履行合同情况。对履行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及时、不到位且拒不改正的,有权终止协议,并视情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创投主体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项目需求单位提出,并同时报承办单位。经主办单位同意后,项目需求单位须及时撤销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清算项目资助资金,并按原资金划拨渠道予以缴回区财政国库。
第三十九条 创投主体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的,项目需求单位应及时停止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手续,追回已拨付资金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创投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资助资金如有结余的,由使用单位按原资金划拨渠道予以缴回区财政国库。
第四十一条 创投主体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虚假参与公益创投项目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同时在媒体进行通告,三年内不得参加长宁区政府资助、购买服务等活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相关人员或组织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宁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上级文件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长宁区关于开展“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的工作指引》(长民〔202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