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区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SY002438160202200045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长府办〔2022〕28号
  • 发布日期:2022-12-06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长宁区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宁区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做好本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流程,提升公共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及时性,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公共数据异议的提出、数据溯源、异议核实、数据修正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因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数据出现问题的,且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能够处理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二)融合数据,是指涉及跨部门的多个源数据加工融合形成的数据结果。融合数据责任部门,是指对源数据进行加工融合的部门;融合数据关联部门,是指源数据涉及除责任部门以外的其他相关部门。

(三)公共数据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现相关公共数据在收集、归集、传输、存储、融合等处理活动中存在错误、遗漏、不一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与处理。

(四)数据溯源,是指通过技术手段追溯相关公共数据源头,确定公共数据责任部门的过程。

第四条(基本原则)

从事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坚持“业务牵引、厘清职责、协同联动、高效处置”的原则,不断提升公共数据质量,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和公共数据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工作机制)

本区建立协同联动的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工作体系,对公共数据异议的“提出—收办—核实—修正—反馈—告知—评价”进行闭环管理。

第六条(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区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工作。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的运营团队,依托市、区两级大数据资源平台,支撑相关运营和服务保障工作。

区各部门、单位应当遵守本区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及时核实与处理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公共数据异议,并对区大数据中心派发的工单及时接收、分派和进行处理结果反馈。

融合数据关联部门应当配合融合数据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源数据的核实、修正工作。

第七条(区级责任部门内部协调工作机制)

负责本部门、条线、行业公共数据管理的区级部门(以下简称区级责任部门)应建立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本部门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内部工作协调。

(二)建立本条线、本行业的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联动机制。

(三)明确本部门内部牵头机构和联络专员,统筹相关业务机构开展本部门、本条线、本行业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数据异议提出与收办

第八条(提出渠道)

数据使用单位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对公共数据产生异议的,应当及时通过长宁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数据中台)提出。

经上海市大数据资源平台下发的数据异议核实工单,由区大数据中心通过长宁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数据中台)进行流转,由区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第九条(提出要求)

提出公共数据异议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准确描述公共数据错误、遗漏、不一致等问题的具体情形,以及与之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预审与收办)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对异议内容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预审,并出具是否收办意见。不予收办的,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

第十一条(平台核查与处理)

区大数据中心应在收到正式异议核实需求应及时进行内部核查。公共数据异议在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数据中台)内部数据归集、共享、加工、清洗、传输等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遗漏、不一致等问题的,由区大数据中心内部修正。

区大数据中心内部核查无误的,向相关责任部门或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分派与协同)

区级责任部门认为工单涉及融合数据且有必要与关联部门协同处理的,可以申请协同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部门核实与修正)

区级责任部门接到公共数据异议需求的,应当通过内部协调机制完成核实并及时进行数据修正。

第十四条(结果告知)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的结果告知公共数据异议提出主体。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监督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发布评估结果。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运营团队的考核与管理,并对区级责任部门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施行日起)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宁区公共数据异议核实及处理工作规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长宁区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数据共享中的异议核实与处理,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更好地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异议核实及处理工作机制》、《上海市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一般规定

长宁区公共数据的核实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则进行开展:

1、服务保障机制:对于数据核实的工作受理,按不低于工作日5*8小时保障机制开展;

2、数据核实的发起:异议提出方应通过长宁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数据中台)发起数据核实流程,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区大数据中心提出;

3、数据异议核实需求要素:异议提出方发起的数据核实需求,在纠错内容中明确待核实数据的来源(提供的共享接口信息、资源目录信息、需求清单信息等)和疑问数据的具体信息、在纠错说明中给出数据的疑点说明、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中给出异议提出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数据核实的依据(截图举证或实际业务场景举证)等信息可采用文档的形式作为附件保存。

4、数据责任方核实要求:各数据责任方应建立数据核实工作机制,对数据异议进行核查,按时向异议提出方反馈核实结果;对于需要进行数据修复的,则应按时向异议提出方反馈预计修复时间;对于需要异议提出方配合处理的,则应按照向异议提出方反馈明确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5、监督与评价:数据责任方对于数据核实需求处理的及时性、有效性等情况。将纳入该部门的数据质量报告;对于数据责任方的数据核实工作处理超时、处理结果不被数据责任方认可、数据修复超时等情况,将在数据质量报告中予以体现。

6、通知及反馈途径:数据核实工作将统一通过长宁区数据中台的公共数据管理门户进行派发、接收、反馈。

7、特例约定:对于部分因历史原因无法核实修正的数据,由数据责任方出具相关说明,经异议提出方认可后,可做为特例数据不做处理。

二、工作流程

1、数据核实工作由异议提出方发起,应清晰描述存疑数据的问题,并提供合理的问题依据;

2、区大数据中心在接收到数据核实需求后,将进行问题预审,并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收办意见。不予收办的,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3、对于异议内容不完整、不清晰或佐证材料不全的,区大数据中心应当通知异议提出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收办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本次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

4、区大数据中心对已受理的数据核实需求,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平台内部数据核实;对于平台原因导致的数据错误(包含平台内部数据归集、共享、加工、清洗、传输等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遗漏、不一致等问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如有特殊情况的,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如核查后非平台问题,则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数据责任方处理。

5、数据责任方在收到数据核实需求后,应安排相关部门对数据问题进行核实,及时答复,并明确数据修复时间;

6、数据责任方在收到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7、一般情况下责任单位应在确认答复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数据的修正;如存在重新采集基层数据等不可控因素,责任单位数据的修复时间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8、数据责任方对问题数据修正后,应重新归集,并反馈区大数据中心;

9、区大数据中心在数据责任方修复问题数据期间,对于问题数据应单独标注,避免后续数据使用问题;在数据修复后,区大数据中心应与异议提出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清除问题数据标注,确认办结;

10、对于市平台提供数据的异议核查,统一参照市平台现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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