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长宁区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12-06

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管理办法》、《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水平和数据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长宁区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截至2022年,全区对数据共享、数据应用的需求日益增加。但现阶段,数据误差、数据不及时等问题突出,与“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重点业务日益增长的数据质量需求不相适应。为此,建立健全数据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对于提升我区数据质量,对政务服务、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过程

今年9月以来,在广泛调研、借鉴上海市及各区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管理的有效机制基础上,长宁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办法》,并通过下发征求意见通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办法》做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1.目的意义:为做好本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流程,提升公共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及时性,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区公共数据异议的提出、数据溯源、异议核实、数据修正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因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数据出现问题的,且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能够处理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3.定义:对“公共数据 ”、“融合数据”、“公共数据异议”和“数据溯源”进行定义。

4. 基本原则:从事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坚持“业务牵引、厘清职责、协同联动、高效处置”的原则,不断提升公共数据质量,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和公共数据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职责

1.工作机制:本区建立协同联动的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工作体系,对公共数据异议的“提出—收办—核实—修正—反馈—告知—评价”进行闭环管理。

2.职责分工:明确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中心、各业务部门和融合数据关联部门的工作职责。

3.区级责任部门内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业务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并明确工作机制应包含的内容。

(三)数据异议提出与收办

1.提出渠道:数据使用单位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对公共数据产生异议的,应当及时通过上海市、长宁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数据中台)提出、流转,由区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2.提出要求:提出公共数据异议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准确描述公共数据错误、遗漏、不一致等问题的具体情形,以及与之相关的佐证材料。

3.预审与收办: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对异议内容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预审,并出具是否收办意见。不予收办的,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四)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

1.平台核查与处理:区大数据中心应在收到正式异议核实需求应及时进行内部核查。公共数据异议在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数据中台)内部数据归集、共享、加工、清洗、传输等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遗漏、不一致等问题的,由区大数据中心内部修正。

区大数据中心内部核查无误的,向相关责任部门或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2.分派与协同:区级责任部门认为工单涉及融合数据且有必要与关联部门协同处理的,可以申请协同处理。

3.责任部门核实与修正:区级责任部门接到公共数据异议需求的,应当通过内部协调机制完成核实并及时进行数据修正。

4.结果告知: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的结果告知公共数据异议提出主体。

(五)考核评价

1.监督考核:区府办定期组织对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发布评估结果。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运营团队的考核与管理,并对区级责任部门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六)公共数据异议核实及处理工作规则

1.明确区公共数据异议核实及处理工作中具体规定、流程、操作时限等详细内容。

《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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