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路街道居民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民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民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行居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实现居民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居民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
第五条 为了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居民区实行居民会议制度。
居民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组成。
居民代表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能够遵纪守法、以身作则,热心社区工作,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居民代表有权参加居民会议,发挥民主权利;代表居民意愿对居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了解、监督居委会的工作。居民代表应听取并及时向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经常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宣传并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委会和居民小组做好与居民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居民会议包括全体居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三种形式。
第七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三)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二节 居委会
第八条 居委会是本居民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对本居住区居民和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居民道德素质;
(二)根据实际,提出本居民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督促居民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
(四)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公共服务;
(五)调解民间纠纷;
(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七)协助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
(八)密切联系居民,及时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九)协调社工与居民关系,支持社工开展工作,对社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提出工作意见;
(十)评议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居委会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二)办公会议制度。
(三)联系居民制度。
(四)年度目标和岗位职责制度。(各项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实际制订)
第十一条 居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本居民区实行居务公开制度,居委会工作接受居民的民主监督。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三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委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自治活动的组织,是居委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居民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30户左右设置)。居民小组设居民代表若干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任期同居委会,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居民小组居民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居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居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居民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协助居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组织小组居民开展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及时向居委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居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节 居民和社区单位
第十六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对居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居委会成员、社工和居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三)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有权享受居委会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益。
第十七条 每个居民在居民区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委会的决定;
(二)配合完成居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管理和服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遵守“七不”规范,做文明市民;
(五)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组、文明小区等活动。
第十八条 本居民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组织都是社区单位,应当支持居委会的工作,并遵守居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鼓励社区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居民区公益事业捐助经费,并有权监督收支帐目。
第三章 自治管理
第一节 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居委会加强内部管理
(一)严格执行工作经费和应急帮困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区党组织、居民会议的监督检查。
(二)居民区内居民、社区单位筹集的公共资金及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和社区单位的监督,定期向居民和社区单位公开。
(三)管理居民区内居民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图书室等各种公共设施,保证切实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二节 自我管理
第二十条 居民自我管理
(一)遵守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外来暂住人员应主动办理暂住手续。
(二)加强门岗守卫,居民自觉遵守有关出入管理规定。
(三)主动参加夜间义务巡逻值班工作。
(四)自觉遵守居民区车辆出入和停放规定。
(五)搞好家庭内部卫生,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坚持“七不”,树立小区文明形象。
(六)自觉遵守婚姻管理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七)自觉遵守居民公约。
(八)其他自我管理活动。
第三节 自我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居民自我服务
(一)以邻聚荟、居民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图书室等为依托,搞好自我服务。
(二)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邻里互助。
(三)协助做好待业人员登记、工作介绍。
(四)做好困难、特殊家庭和人员的帮困、帮教工作,开展送温暖活动。
(五)其他自我服务活动。
第四节 自我教育
第二十二条 居民自我教育
(一)充分利用画廊、黑板报、标语等形式进行精神文明的各种宣传活动。
(二)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文化、社区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三)开展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组等活动。
(四)全体居民积极创造邻里关系和谐的社区人际氛围。
(五)其他自我教育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