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索引号:RB4500000-2020-002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字号:长人社发〔2019〕47号
  • 发布日期:2019-12-31
关于印发《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人民政府:
  《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31日区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31日    
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稳定就业岗位,优化就业结构,确保全区就业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就业援助扶持补贴
 
  (一)用人单位吸纳特殊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社区闲散青少年和精神疾病康复等特殊人员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100%。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离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二)特殊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社区闲散青少年和精神疾病康复等特殊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100%。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离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三)青年就业见习带教费补贴。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可按招收就业见习学员人数申请带教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教1名学员补贴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的20%。
  (四)青年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对在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的40%。
  (五)青年就业见习学员留用社会保险费补贴。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在当年见习期满一个月内或当年见习期间留用见习学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六)特定行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本区户籍劳动者在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济下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缴费当月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创业团队工位费补贴。入驻本区区域内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注册创业组织的创业团队,可按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场地费申请工位费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创业组织经营场所补贴。按市相关规定,享受市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可申请创业组织经营场所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1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400元,补贴总额以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三)青年大学生创业一次性补贴。青年大学生在本区创办小微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初创期内按规定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补贴15000元。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满1年的,可按吸纳人数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劳动者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还清本息的,以实际发生的银行利息为限予以补足,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青年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可按招收创业见习学员人数申请带教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教1名学员补贴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的20%。
  (六)青年创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对在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的20%。
  (七)院校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对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在本区区域内运作的院校创业指导站,可申请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年度服务成效评估补贴资金的50%。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定向培训补贴。在符合本市规定的定向培训补贴基础上,本区培训实施机构对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本区单位的新员工,在上岗前或上岗一个月之内开展技能培训的,给予500元/人培训费补贴。
  (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本区户籍或本区单位在职人员,在本区培训实施机构参加市补贴培训目录内的中级及以上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给予当年度该项目补贴标准(标准价)与市实际补贴额的差额补贴;参加列入本区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赛前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给予当年度市实际补贴额度50%的培训费补贴。本区培训实施机构对本市农民开展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120元/人培训费补贴。符合本区产业定位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有实际用工需求或有助于本区失业人员技能提升、促进就业的培训项目,经区人社部门认定通过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的培训费补贴。
  (三)区补贴培训目录项目培训补贴。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本区户籍或本区单位在职人员,在本区培训实施机构参加区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给予该项目补贴标准70%的培训费补贴。区补贴培训目录项目的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市补贴培训目录内同等级项目补贴标准(标准价)的平均价。区补贴培训目录由本区人社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更新。
  (四)新项目开发补贴。本区注册的企业、培训机构、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含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自主开发并经市人社部门批准的新培训项目,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的开发费补贴。
  (五)培训项目首轮班补贴。符合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参加本区培训实施机构首次开班(不超50人)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不含补考),对市补贴培训目录内的项目给予当年度该项目补贴标准100%的培训费补贴,对区补贴培训目录内的项目给予第(三)项规定的补贴标准70%的培训费补贴。
 
  四、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本市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涉及的补贴资金,纳入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审核拨付实行分级负责制,确保补贴审核流程规范。
  (四)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长人社发〔2015〕26号)规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区级就业援助基地,锁定补贴对象,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至期满止。
  (五)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持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人社发〔2015〕27号)相关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出成功创业及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可继续按原规定申请享受补贴。
  (六)培训补贴由本区培训实施机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补贴,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本区培训实施机构是指本区培训机构、本区注册的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含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经本区人社部门认定可承担补贴培训的实施单位。
  (七)本办法由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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