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长宁区教育局 援外支教工作经费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 索引号:SY0024383050202400021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文字号:长教 〔2024〕18号
  • 发布日期:2024-04-19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更好完成对口援外支教任务,规范教育系统援外支教教师工作经费管理,现修订了《长宁区教育局援外支教工作经费操作实施细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长宁区教育局援外支教工作经费操作实施细则

长宁区教育局

2024年4月9日

附件

长宁区教育局援外支教工作经费操作实施细则

为更好完成对口援外支教任务,规范教育系统援外支教教师工作经费管理,进一步加强援外支教教师工作经费保障,根据《关于印发《长宁区援外干部工作经费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府合发〔2018〕7号)文件规定修订本操作实施细则。

一、经费预算

第一条  本操作实施细则所指的工作经费,是指为保障援外支教教师日常工作顺利开展所需经费。

第二条  教育局按照《长宁区援外干部工作经费操作细则(试行)》中关于“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经费按援外干部经费额度减半,由相关单位予以保障”的规定,援疆支教教师工作经费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年,援滇支教教师工作经费额度不超过7.5万元/人/年,纳入教育局年度经费预算,并由教育局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下达到相关派出支教教师单位。

二、账户管理

第三条  援外支教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保

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援滇支教教师工作经费按每位教师5万元/年下拨至派出学校,由援外教师按照实施细则使用后回学校报销,其余2.5万元/年经费由教育局统筹用于援滇支教项目。援疆教师经费按照每位教师10万元/年下拨至派出组长学校,由派出组长学校统一管理。援外支教教师原则上需办理个人公务卡,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尽量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四条  工作经费可采取提取部分备用金的方式,由援外支教教师从区援外工作经费中按上、下半年分两次拨付至援外支教教师银行卡账户,援外支教教师在使用工作经费时尽量用上述银行卡进行结算。援外支教教师在外工作期间如确需使用现金,原则上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00元。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现金超过10000元的,需报区教育局对口支援支教分管科室或分管领导同意。

第五条  援外支教教师应对工作经费使用明细(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和用途)做好记录,每学期将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报与经费管理学校进行核对。

第六条  援外支教教师当年度未使用完的工作经费,应做好结算,并根据工作需要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援外支教结束返沪后,应及时核清所有账目,结余资金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一上缴。

三、经费使用

第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援外支教工作经费主要使用范围为

开展援外支教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活动直接相关的符合政府行政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与援外支教工作相关的交通费、会议费、资料费、差旅费、业务接待费、工作误餐费以及生活必须的固定资产购置等,上述经费支出必须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并不得高于现行支出标准;

(二)援外支教教师根据当地帮困结对任务要求开展的帮困慰问经费等。

(三)根据红河州三个结对贫困县脱贫任务要求,自主设计开展精准帮扶工作经费,需报区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使用。

第八条  除接待费、差旅费以外,如一次性经费使用超过3000元以上,需提前报各援外支教工作小组组长同意。接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援外支教工作经费总额的10%,且必须按照《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经费使用须形成年初计划报告及年末经费使用绩效报告,报分管领导或分管科室。

四、工作经费报销要求及流程

第九条  援外支教工作经费采取报账制,由援外干部凭相关票据到各派出学校或组长单位报销。报销按教育系统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可按当地包干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条  援外支教工作经费由支教教师回所在单位集中报销,报销凭证按要求进行整理汇总,填报《长宁区教育局援外支教工作经费报批表》,并附发票、收据、结算票据等凭证(凭证背面写清楚使用事项,本人签名)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  工作经费报销凭证需各援外支教工作小组组长审核签字,经各单位财务负责同志复核后报所在学校领导签字审核,并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援外支教教师可根据当地工作、生活必需购置固定资产,并登记造册,做到家底清楚。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对没有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援外任务结束返沪前应做好固定资产交接,固定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应上交经费管理部门。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宁区教育局援外支教工作经费操作实施细则》(长教计〔2019〕24号)同时废止。

附:1. 长宁区教育局援外支教工作经费报批表

         2. 结对帮困资助签收单

附1

长宁区教育局援外支教工作经费报批表

报销事由

 

拟办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组长意见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2

结对帮困资助签收单

资助对象

 

资助金额

 

资助时间

 

发放地点

 

资助内容

(现金/实物)

 

经办人及见证人签名

(两名以上)

 

资助对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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