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镇、临空园区河长办,区河道管理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本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水生态、水安全,市河长制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上海市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沪河长办〔2020〕5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长宁区河长制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上海市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本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水生态、水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的通知》(办河湖〔2020〕179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开展上海市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结合本市实际,现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对本市长江上海段、黄浦江(三角渡-长江口)、吴淞江-苏州河(江苏省界-黄浦江)、太浦河、拦路港-泖河-斜塘(淀山湖-三角渡)、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沪浙边界-三角渡)、胥浦塘-掘石港-大泖港(沪浙边界-黄浦江)、淀山湖等重点河湖以及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内非法设置的用于捕捞、养殖的矮围(包括渔簖、网箱等其他捕捞装置)开展清理整治。
对除上述河道水域以外的其他整治水域范围由各区河长制办公室、区水务局商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确定,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整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按照综合治理、集中整治的基本思路,对在本市长江、黄浦江及其他整治水域非法设置的矮围,开展全覆盖、地毯式的排摸和清理取缔,做到“应清尽清、能清速清”,进一步提升“清网行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本市河湖水系畅通,推动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取得实效。
三、责任分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市河长办负责统筹推进此次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并组织开展督查和考核工作。各区政府作为辖区非法矮围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由区河长办具体负责组织推进本区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各级河长作为非法矮围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所管辖水域的非法矮围现象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水务、农业农村、城管、绿化市容、公安、政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落实非法矮围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市河长办制订本市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各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全面启动辖区内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各区工作方案及责任人、联系人名单于9月25日前报市河长办,并抄送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利管理处。
(二)组织排摸(2020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河长办组织开展对区内非法矮围排摸,建立非法矮围清单,包括矮围位置、所在水域、面积、现存围堤长度等,并在排摸过程中向矮围实际使用人进行政策和法规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行清理。对非法矮围点位的确认工作,由区水务局会区农委负责,重点核实其是否取得占用河道水域及捕捞养殖许可情况。各区排摸情况(附件1)于2020年11月20日前报市河长办,并抄送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利管理处。排查未发现非法矮围的实行零报告。
(三)清理取缔(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排摸期间发现的,未自行主动清理的非法矮围,各区河长办牵头开展辖区内非法矮围集中清理。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对纳入非法矮围清单的点位开展整治取缔,做到排查发现一处,清理取缔一处。对在整治过程中新发现的矮围,做到应清尽清、能清速清,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取缔。集中整治期间实现月报制度,各区每月清理整治进展情况(附件1)于当月20日前报市河长办,并抄送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利管理处。
(四)复核销项(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市河长办根据各区上报的非法矮围清理取缔情况,按照随报随核原则,组织开展复核销项。复核销项采取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实地检查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开展。对发现漏报瞒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时督促整改,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清单点位销项,并做好4月-6月长江委重点抽查迎检工作。对于确实难以按期完成清理取缔的,由各区河长办提出清理取缔方案,逐项明确具体措施、责任人、时间节点等,于3月20日前报市河长办,并抄送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利管理处。
(五)长效管理(2021年4月1日以后)。各区河长办要将非法矮围专项整治作为推行河长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网格化、精细化、属地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河湖“清四乱”和“清网行动”常态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取缔有关工作,坚决杜绝已清理取缔矮围死灰复燃、新增非法矮围等情况。长江流域禁捕期间,各区河长办定期组织排查,发现非法矮围及时清理取缔,自2021年起,每年11月20日前将排查及清理取缔情况报市河长办,并抄送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利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对长江禁捕重要性和非法矮围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负总责、抓落实原则,狠抓工作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区要整合各方资源优势,发挥部门监管合力,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并在日常巡查中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线索,将非法矮围专项整治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于跨区河道水域,相关区要加强沟通协作,避免出现工作盲区。
市水务、农业农村、城管、绿化市容、公安、政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区非法矮围整治工作的的协调、指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河长办要加强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准确把握舆论动向,扩大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效果。
(四)加强监督考核。将非法矮围专项整治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和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内容,由市河长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查考核,对各区非法矮围整治情况定期通报。
附件:
1.上海市 区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表
2.上海市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市级相关部门联系表
3.上海市 区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责任人及联系人
附件1
上海市 区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表
序号 |
矮围名称 |
所在水域 |
位置坐标 |
矮围面积 (平方米) |
围堤长度 (米) |
河长 责任人 |
清理整治 责任人 |
清理取缔进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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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 |
北纬 |
正在清理 |
完成清理 |
复核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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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盖章)
注:1、各区对排摸的非法矮围点位进行编号,且编号唯一。
2、排摸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市河长办;整治推进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市河长办。
(联系人: 祝瑞康 ;联系电话:18916030320 ;邮箱: shuiwuducha@163.com )
附件2
上海市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市级相关部门联系表
单位 |
姓名 |
部门和职务 |
联系方式 |
邮箱 |
备注 |
上海市水务局 |
薛重嘉 |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
189****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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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瑞康 |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五支队副支队长 |
189****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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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王国忠 |
一级巡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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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 |
渔业管理处副处长 |
136****2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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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
浦敬 |
执法协调处二级主任科员 |
189****5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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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局 |
吴辉 |
水上管理处副处长 |
133****1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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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静峰 |
科长 |
139****3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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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 |
李群逸 |
边防和港航分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
180****6832 |
shuishangzhian@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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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麟 |
边防和港航分局治安支队警长 |
180****6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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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政法委 |
路佳 |
基层社会治理处 |
180****6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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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上海市 区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责任人及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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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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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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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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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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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责任人及联系人名单于9月25日前报市河长办。
(联系人: 祝瑞康 ;联系电话:189****0320 ;邮箱: shuiwuduch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