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23〕2号)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五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结合街道实际,新华路街道制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本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新华路街道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街道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结构和质量,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辖区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新进展。
二、普查组织和实施
本次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参照区普查机构的组成方式,按照区有关程序要求,组建成立新华路街道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办事处分管经济工作副主任及新华路派出所、新华市场监督管理所、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党政办公室、干部人事办公室、社区党建办公室、社区管理办公室、社区服务办公室、社区平安办公室、营商环境办公室、社区自治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及各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组成(具体名单详见附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本辖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办”),办公室设在营商环境办公室,主要负责整体协调推进第五次经济普查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业务组、数据处理组、宣传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个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各成员各司其职,其中:营商环境办公室、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推进经济普查日常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和协调经普办工作场地、办公设备购置、普查经费使用等后勤保障工作;社区党建办公室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干部人事办公室负责指导街道普查办公室指导员选聘;社区自治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落实各居民区经济普查队伍招募;社区平安办公室、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因普查引起的矛盾上访处置;社区管理办公室、社区服务办公室、新华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行政执法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和协调企业、驻区单位、个体工商户、学校、医院等单位名录方面事项;新华路派出所、新华市场监管所、税务十一第十一税务所负责协调普查工作中不配合的相关单位。
街道专办及居民区负责辖区内普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三、普查的人员配置
根据区统计局要求,参照2018年经济普查时的企业数量,按照1个人普查50家企业量计算,建立17个普查工作小组。
专办将根据实际普查工作量和人员需求,采取聘用或者从有关部门、居民区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员和指导员,做好“两员”队伍的选聘和培训,形成稳定的普查工作队伍。
四、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在新华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五、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六、普查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组建街道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23年6月中旬)
2、制定普查方案(2023年6月中旬)
3、普查人员的选聘(2023年6-7月)
4、普查区划分及绘制电子地图及培训(2023年7-8月)
5、单位清查及确定登记名录(2023年8-12月)
(二)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与评估
1、普查正式登记(2024年1-4月)
2、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2024年4-5月)
3、数据质量抽查评估(2024年6-9月)
(三)资料开发应用和工作总结阶段
1、维护更新辖区内基本单位名录库。(2024年10月-2024年6月)
2、经济普查工作总结及先进表彰。(2024年10月-12月)
3、经济普查数据运用开发及分析。(2024年10月-2025年6月)
七、普查的经费保障
街道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区政府下拨,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
八、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条例》的规定,按时、准确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区委巡查重点关注内容。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街道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