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涉嫌未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案申请延长行政处罚期限的请示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索引号:SY053017327580202300097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文字号:长卫健发〔2023〕39号
  • 发布日期:2023-04-26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我委于2023年2月20日对上海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涉嫌超范围使用三类注册医疗器械爱贝芙、肤丽美和肤柔美进行立案调查。由于举报人称上述行为造成其面部受损,但现阶段未提供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报告,我委在案件处理中无法认定其情节严重程度,需待鉴定结果出具后,方能做出相关处理。故我委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延长十二个月办案时限,请予批准。

当否,请批示。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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