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招标、竞聘等竞争方式,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情况(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区审计局。
区建设管理委应当定期或应审计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信息报送、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情况(含电子数据)。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向区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应当将申请抄送区审计局。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计划及审计实施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聚焦区委、区政府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点资金,落实审计署投资审计“三个转变”的要求,确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组织实施。
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运营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投资绩效情况。
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被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参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回避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为被审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章 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
第十七条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区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应当依法移送。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在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和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本区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8日为止。原《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长审规〔2021〕1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促进提高投资绩效,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增加了对政府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完善了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完善了区审计局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调整了区审计局相关监督权限的规定。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最终形成本草案。
为进一步依法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长宁区审计局现拟对《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长审规〔2021〕1号)进行修订。现将《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方式及途径):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长宁区审计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路599号,上海市长宁区审计局办公室,邮编:200050
电子邮件地址:yuezhou92@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14日。
上海市长宁区审计局
2026年2月12日
一、为什么需要修订《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制度的最新要求,并按规定做好《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长审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到期衔接工作,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在《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草案)》。通过开展后评估工作、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5章26条,包括总则、审计计划及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扩大了办法适用范围。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和市级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了对政府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
二是完善了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二条和修订后的市级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二条,优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
三是完善了区审计局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五十一条和修订后的市级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等规定,完善了对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移送、责任追究等规定。
四是调整了区审计局相关监督权限的规定。根据修订后市级审计监督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一步突出对社会中介机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审计监督职权;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和修订后的市级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对采取制止、封存等强制措施的权利做出补充完善等。
此外,依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市级审计监督办法对其他条文个别文字作了调整。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等法律法规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8日
2026年4月2日上午,刘平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白雪茹、区委常委副区长陆浩,副区长顾洁燕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邀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主要负责人参加。
会议听取区审计局关于修订《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情况汇报。
会议指出,政府投资审计是规范公共资金使用、提升投资绩效、防范重大风险的重要保障。区审计局要结合制度修订完善以及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的新要求,聚焦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等环节,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提高投资效益。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协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规范性、财政资金投资的绩效性。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内容,由区审计局按程序发文。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6年2月至3月我局组织开展《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使《草案》的编制过程称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
意见征集过程中,我局就《草案》相关重大事项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现就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14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两条。根据意见和建议的内容,我局未对《草案》进行修改,理由:
1.为贯彻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的相关要求,《办法》中已经规定了投资审计的三种形式,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对政府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故《办法》内容不做修改。
2.《办法》发布后将启动相应的政策宣传与培训工作,故《办法》内容不做修改。
二、召开座谈会
2026年2月10日我局召开座谈会,共邀请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中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瑞岳华(上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宁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共六位专家。参会代表提出2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内容,我局未予采纳,理由:
1、目前审计局所聘请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的工作方式是作为审计组成员参与审计局的审计项目,审计工作成果是经审计组所有成员讨论,并经审计局内部三级复核后形成的,由审计局承担最终责任。故《草案》内容不做修改。
2、虽然意见能进一步降低审计工作的相关风险,但目前所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在参与审计项目前,已经签署相关的廉政承诺书,可以在廉政承诺书中加入意见所提相关内容来从而降低审计工作风险。故《草案》内容不做修改。
长宁区审计局
2026年4月3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26年4月2日区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审计局
2026年4月2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招标、竞聘等竞争方式,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情况(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区审计局。
区建设管理委应当定期或应审计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信息报送、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情况(含电子数据)。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向区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应当将申请抄送区审计局。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计划及审计实施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聚焦区委、区政府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点资金,落实审计署投资审计“三个转变”的要求,确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组织实施。
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运营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投资绩效情况。
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被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参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回避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为被审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章 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
第十七条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区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应当依法移送。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在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和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授权的建设项目审计按照市相关要求执行;对本区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本办法自2026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8日为止。原《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长审规〔2021〕1号)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需要修订《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制度的最新要求,并按规定做好《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长审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到期衔接工作,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在《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草案)》。通过开展后评估工作、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是扩大了办法适用范围。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和市级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了对政府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
二是完善了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二条和修订后的市级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二条,优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
三是完善了区审计局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五十一条和修订后的市级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等规定,完善了对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移送、责任追究等规定。
四是调整了区审计局相关监督权限的规定。根据修订后市级审计监督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一步突出对社会中介机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审计监督职权;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和修订后的市级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对采取制止、封存等强制措施的权利做出补充完善等。
此外,依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市级审计监督办法对其他条文个别文字作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