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区房屋协议置换行为,维护协议置换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规定(沪建房管联〔2025〕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以下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可开展房屋协议置换。
(一)有明确交地和开工时间节点,且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无法实施征收但因安全控制或环保等要求必须搬迁房屋的项目;
(三)其他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
第三条(实施主体)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体为本区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补偿与安置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具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对房屋征收事务所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管理部门)
区房管局负责业务指导检查、对实施主体及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行为监管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 区文化旅游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 相配合,保障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协议置换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协议置换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条件)
确需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应在项目启动前落实资金和安置房源。
(一)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一般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置房源,应确保安置房源所在地为净地。
居民在外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原地回搬安置的项目在外过渡期不得超过五年,采取原地回搬安置方式的,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项目申报和范围确定)
实施主体应当拟定房屋协议置换范围,向区房管局申报房屋 协议置换项目。
区房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 建设管理委、区文化旅游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房屋协议置 换项目范围。
第七条(房屋调查)
实施主体应当对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 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协议 置换项目范围内向房屋所有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实施主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协议置换项目 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 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置换;对认定为违 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置换。
第八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施主体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方案编制)
实施主体应当编制房屋协议置换补偿方案,方案应包括房屋 协议置换项目的依据、目的、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用于产权 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评估机构选定方法、签约期限等。
居民在外过渡的,应制定在外过渡办法,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方式及保障措施。
第十条(方案征询及修改)
实施主体应当将房屋协议置换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房屋所有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方案修改的情况及时公示。
实施主体应当将房屋协议置换补偿方案报区房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区政府决定)
实施主体和区房管局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请审批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请示;
(二)房屋协议置换补偿方案;
(三)资金和房源方案;
(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房屋协议置换公告)
实施主体应当在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张贴房屋协议置 换公告和房屋协议置换补偿方案。
第十三条(被置换主体的确定)
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合同应当由实施主体与房屋所有人、公有 房屋承租人签订。
房屋所有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协议置换公告之日合法 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 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所有人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 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的选定)
被置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实施主体通过组织房屋所有人、公有 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实施主体应当将
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协议 置换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五条(房屋价值评估)
被置换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用于产 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当由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已选定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置换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 时点为房屋协议置换公告之日。
第十六条(订立补偿合同)
实施主体应当实行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合同电子签约,就补偿 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权证移交和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合同。
第十七条(补偿结果公开)
实施主体应当建立房屋协议置换项目档案,将补偿结果在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向房屋所有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开。
实施主体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基地安全管理)
自房屋协议置换公告发布至办理交地手续前,实施主体为协议置换基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协议置换基地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实施主体可委托第三方落实协议置换基地的安全管理责任,委托费用可在协议置换成本中支出。
被置换房屋所有人、公房承租人腾空交房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约定落实房屋日常管理责任。
被置换房屋所有人、公房承租人腾空交房后,实施
主体应实行封闭管理,对已腾空房屋及时断水、断电、断气。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主体、房屋征收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协议置换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 2025 年 * 月 *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月 * 日。《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长府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制定背景
一、修订《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草案)》的决策背景
由于上位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建房管联〔2018〕853号)已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5〕220号)自2025年4月29日起施行,为规范本区房屋协议置换行为,维护协议置换双方合法权益,结合长宁区实际,现对《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长府规〔2023〕1号)进行修订。
二、《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草案)》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管理部门、开展条件;第二部分为具体工作流程,明确了项目申报和范围确定、房屋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编制、方案征询及修改、区政府决定、房屋协议置换公告、被置换主体的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价值评估、订立补偿合同、补偿结果公开、基地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责任;第三部分为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为规范本区房屋协议置换行为,维护协议置换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规定(沪建房管联〔2025〕220号),长宁区房管局对《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长府规〔2023〕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草案)》。现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实施办法(草案)》相关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长宁区房管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路599号622室,长宁区房管局征收科,邮编:200050
电子邮件地址:fangdi@shcn.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23日。
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一、为什么需要修订《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草案)》?
答:由于上位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建房管联〔2018〕853号)已废止,新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5〕220号)自2025年4月29日起施行,上位政策文件有所变化,因此对《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中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以下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可开展房屋协议置换。(一)有明确交地和开工时间节点,且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工程项目;(二)无法实施征收但因安全控制或环保等要求必须搬迁房屋的项目;(三)其他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
三、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条件有哪些?
答:确需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应在项目启动前落实资金和安置房源。(一)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二)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一般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置房源,应确保安置房源所在地为净地。居民在外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原地回搬安置的项目在外过渡期不得超过五年,采取原地回搬安置方式的,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四、协议置换工作中的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规定(沪建房管联〔2025〕220号),区房管局负责业务指导检查、对实施主体及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行为监管等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 区文化旅游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协议置换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协议置换的相关工作。
五、房屋协议置换涉及哪些工作流程?
答: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实施需经历范围确定、房屋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编制、方案征询及修改、房屋协议置换公告、评估机构选定、房屋价值评估、订立补偿合同、补偿结果公开等具体环节。
经审查,决策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决策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决策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已按规定履行了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
2025年11月4日下午,区长刘平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区房管局关于修订《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的情况汇报。会议指出,开展房屋协议置换是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区房管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解释和执行。要注重新老实施办法之间的衔接协调,重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确保我区目前开展的房屋协议置换项目依法合规实施推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平衡区域内房屋协议置换补偿标准,确保资金落实和安置房源,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5年7-8月我局组织开展《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对《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使《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
意见征集过程中,我局就《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相关重大事项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协专家的意见。同时,为提升公众参与度,将《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推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政策意见征集版块。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征得公众意见3件,除去与上位文件相冲突的,以及更适宜在具体项目方案中加以细化明确的内容外,均予以采纳,我局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
1、第九条第一款,改为“实施主体应当将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日。实施主体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2、第十六条第二款,增加“房屋协议置换合同应当采用市房屋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版本,实行电子签约。”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5年9月我局书面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提出2条意见,政协委员未提出意见,相关专家提出4条意见,均予以采纳。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局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
1、第三条第二款,改为“实施主体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协议置换的具体工作。实施主体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协议置换补偿与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第九条第二款,增加“实施主体应当将修改后的房屋协议置换方案报区房管局备案。”
3、第十五条,改为“被置换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当由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已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置换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协议置换公告公布之日。”
4、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所有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实施主体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参照本市房屋征收评估复核、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5、删除第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主体、房屋征收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协议置换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十九条(原第二十条),增加“本办法施行前已公布房屋协议置换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三、召开评估会
2025年9月5日,我局召开《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社会稳定风险专题评估会,经我局介绍《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相关单位未提出修改意见。
长宁区房管局
2025年12月1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11月4日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区房屋协议置换行为,维护协议置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5〕220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可以开展房屋协议置换:
(一)有明确交地和开工时间节点,且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无法实施征收但因安全控制或环保等要求必须搬迁房屋的项目;
(三)其他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
第三条 (实施主体)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体为本区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补偿与安置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协议置换的具体工作。实施主体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协议置换补偿与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区房管局负责业务指导,对实施主体、工作人员行为监管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文化旅游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为其他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体时,房屋协议置换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协议置换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条件)
确需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启动前落实资金和安置房源。
(一)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一般应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置房源,应当确保安置房源所在地块为净地。
居民在外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原地回搬安置的项目在外过渡期不得超过五年,采取原地回搬安置方式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范围确定)
实施主体应当拟定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区房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文化旅游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
第七条 (房屋调查登记)
实施主体应当对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向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实施主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方案拟订)
实施主体拟订房屋协议置换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范围、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房屋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搬迁期限、签约期限等。
居民在外过渡的,应当拟订在外过渡办法,办法应当包括过渡期限、安置方式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 (方案征询及修改)
实施主体应当将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日。实施主体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实施主体应当将修改后的房屋协议置换方案报区房管局备案。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施主体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区政府备案)
实施主体和区房管局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请审批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并提交房屋协议置换方案。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房屋协议置换公告)
实施主体应当在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公布房屋协议置换公告和房屋协议置换方案。
第十三条 (被置换主体的确定)
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合同应当由实施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协议置换公告公布之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
被置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实施主体通过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实施主体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协议置换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五条 (房屋价值评估)
被置换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当由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已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置换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协议置换公告公布之日。
第十六条 (订立补偿合同)
实施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权证移交和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合同。
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合同应当采用市房屋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版本,实行电子签约。
第十七条 (补偿结果公开)
实施主体应当建立房屋协议置换项目档案,将补偿结果在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向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开。
实施主体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安全管理)
实施主体是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落实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
被置换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并交房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约定落实房屋日常管理责任。
被置换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并交房后,至办理移交手续前,实施主体应当对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可以对已腾空房屋断水、断电、断气。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长府规〔202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公布房屋协议置换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