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长宁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长宁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细则。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本细则。国家对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电力安全、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部分适用和参照适用)

发生以下事故、事件,按照本细则调查、处理:

(一)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

(二)发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故、事件,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按照本细则调查处理的;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区政府和经授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地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事故发生地的街道(镇)和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报告适用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程序要求进行上报。

(一)造成死亡(含下落不明,下同)1人(含)以上的;

(二)造成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1人(含)以上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事故赔偿费用)以上的;

(四)造成较大涉险事故的。

第六条  (事故单位的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联动中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

第七条  (政府部门的报告程序)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各级上报均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2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区政府,并依法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条  (报送要求)

首报: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负有事故信息报送职责的部门应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事故情况,区应急管理局通过事故直报系统完成事故信息入库。

续报:事故发生7日内,负有事故信息报送职责的部门应向区应急管理局续报事故相关信息,区应急管理局通过事故直报系统补充完善相关表格。负有事故信息报送职责的部门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生产经营性火灾、道路运输事故为7日内),

对接区卫健委协调医疗机构了解人员伤亡变化情况,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如事故发生日期临近月底,于次月初3日前至少进行1次续报并统计上报。

核报: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调查的事故,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4日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完善校正有关事故信息,并通过事故直报系统上传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生产经营性火灾、道路运输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  (值班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街道(镇)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并及时通报事故情况。

区政府、各街道(镇)、各单位应当将事故报告纳入其值班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  事故调查组织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织)

一般事故由区政府授权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调查。各部门主要分工一般如下:

(一)对房屋建设工程发生的一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区建管委、区房管局等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调查。

(二)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的一般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区建管委、区房管局等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调查。

(三)对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四)对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区建管委组织调查。

(五)对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的管线外损一般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区建管委组织调查。

(六)对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一般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交通部门组织调查。

(七)对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民航华东管理局组织调查。

行业(领域)有事故调查处理规范要求的,根据其规范要求组织调查。

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其所属的国有企业(集团)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  (特例和争议处置)

市政府对一般事故个案的调查组织另有指令的,执行其指令。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故调查的组织权限有争议的,报区安委办协调解决,区安委办经协调仍无法解决的,报区安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超出权限的处理)

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织部门一般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请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通知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以及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事故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暂时无法统计的,应当在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区政府授权组织调查的区应急管理局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成员单位一般应当包括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以及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同时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发生亡人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对涉嫌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商请区检察院提前介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三)代表事故调查组向区政府汇报调查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职责)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查明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三)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对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确定死亡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

(四)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五)属地街道(镇):参与事故调查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自行调查的组织规范)

按照本细则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国有企业(集团)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由该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技术等职能部门和工会参加,调查工作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完成。调查的过程和结果资料,应当存档备查3年以上。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现场保护)

公安机关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保护,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控制,排除刑事案件。初步判断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通知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设置安全区域,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要求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验、物证书证收集、人员询问、技术鉴定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等。

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实施现场勘查,发现、固定、提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予以负责。

第十九条  (材料提供)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组织架构及相关人员资格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四)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证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内容需要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机构予以确认的,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调查报告)

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组织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并签名确认,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报送区政府批复。事故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在签名时一并说明,并报请区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提出,报送区政府批准;需要相关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根据《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符合申报统计核销条件的,区应急管理局依程序统计核销。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与事故无直接关联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另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赔偿)

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当事人提出调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送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行组织调查事故的处理和备案)

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并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按照管理权属分别报送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街道(镇)。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

事故调查报告由区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事故预防建议书)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可以在调查报告批复后,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事故预防建议书。

第二十八条  (事故统计分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定期对事故的各种形态、相关因素、发生规律进行综合分析或者定量分析,提出预防和减少同类事故的建议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名词解释和界定)

本规定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涉险10人(含)以上,或者造成3人(含)以上被

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含)以上的事故;

(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

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本细则所称的重伤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T6441-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执行。

本细则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区应急管理局和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

背景说明

一、背景情况

2023年5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为落实《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长宁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当前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际,制定《长宁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草案)》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分别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等进行规定。

为落实《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办法》等规定,起草形成了《长宁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草案)》。现将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599号119室,长宁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科,邮编:200050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7日。

 

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一、《长宁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草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际,制定《长宁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

二、《实施细则(草案)》出台的必要性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实施细则(草案)》。

三、《实施细则(草案)》起草经历哪些过程?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际,通过组织研讨、部门意见征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反馈,修改完善《实施细则(草案)》。

四、《实施细则(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草案)》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分别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等进行规定。

 

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