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养老机构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沪民养老发〔2025〕3号)、《长宁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进一步完善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以下所称“养老机构”均指“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效促进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强化对老年人的服务和保障,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2)优化服务供给,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完善本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继续加快养老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

(3)落实补贴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精准补贴机制,实施以奖代补、补贴与服务挂钩、补贴与考核结合的政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第二条  基本定义

本办法(草案)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或由政府投资建设且租赁、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经本区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补贴对象要求

(1)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完成执业备案,并实际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

(2)经区民政部门年度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的养老机构。

(3)养老机构与区民政部门签订《保基本床位协议》。

(4)义务收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救助对象,收费标准实行协议价。

(5)当年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养老机构。其中,消防安全事故是指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因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补贴内容和标准

(1)养老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新建、扩建且单床面积达到《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9)规定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级按照不低于1∶1配比。

(2)床位运营补贴

床位运营补贴由基本补贴和长宁户籍老人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按照年均实际收住老人数,给予20元/人/天的补贴。长宁户籍老人再叠加20元/人/天的补贴。

(3)护理等级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在《市养老机构信息网》每月更新的信息,对收住不同护理等级的长宁户籍老人实施分类补贴。

① 收住护理等级为二级、三级的长宁户籍老人,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

② 收住护理等级为一级及以上的长宁户籍老人,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

③ 收住护理等级为专护的长宁户籍老人,补贴标准为250元/人/月;

养老机构享受上述补贴的前提是须在本院收费标准公示栏内注明对长宁户籍老人收费给予每人每月减免100元。

(4)养老机构其他补贴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考核与操作程序

(1)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养老机构开展指导、评估、考核和监管。按照《长宁区养老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对养老机构的建筑、服务、管理、安全、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和日常抽查,养老机构按照考核所得综合分值,享受相应比例的政府扶持资金。

(2)政府补贴资金每年分2次下发,原则上当年7月测算上半年扶持资金所得且按100%发放。次年3-4月对机构组织年度考核评估,并按考核分值进行全年测算。下半年扶持资金按年度考核分值测算结果,扣除上半年已发的补贴资金所得进行发放。

(3)新建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一年内不参加考核,补贴金额按其实际测算的扶持资金100%发放。

第六条  其他

(1)长者照护之家参照本办法(草案)执行。

(2)对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委托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的养老机构,其受委托方收取委托方管理费的机构,可享受除本办法中第四条中(1)、(2)、(3)项以外的补贴政策。

(3)对未收取委托方管理费,运营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公建民营或委托管理运营的养老机构,可享受除本办法(草案)中第四条中(1)、(2)项以外的补贴政策。

(4)对由社会力量或法人通过租赁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享受除本办法(草案)中第四条中(1)项以外的补贴政策。

(5)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投资建设、床位运营、长宁户籍老人入住、岗位达标、设施改造等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中止给予扶持措施,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6)机构改扩建或内部大修等特殊时期,所对应月份内的相关数据,以大修前一个月的基本数据为准。

第七条  有效期

本办法(草案)自XX年XX月日XX起至XX年XX月XX日止施行,本办法由长宁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长宁区养老服务提升工作,加强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入贯彻《上海市养老机构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沪民养老发〔2025〕3号)、《长宁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等文件精神,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长宁区民政局起草了《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草案)》。

二、主要内容

《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草案)》修订后共七条,包含基本原则、基本定义、补贴对象要求、补贴内容和标准、考核与操作程序等内容,以进一步细化补贴资金处置办法,切实提高补贴资金利用效率。

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沪民养老发〔2025〕3号)以及《长宁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等文件要求,结合长宁区的实际情况,为推进多层次、普惠型、可持续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老年群体公平可及、安全优质的基本养老服务权益,区民政局起草了《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草案)》。现将《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老龄工作科,邮编:200051

电子邮件地址:cnyl1436@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5年8月11日

一、《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草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服务提供、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为本办法(草案)提供了法律基础。

《上海市养老机构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沪民养老发〔2025〕3号)明确提出重点围绕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密切相关的“医、护、食、住、心、安”六件事,开展“医养结合、照护升级、暖屋焕新、暖胃‘食’光、暖心陪伴、安全无忧、智慧赋能、品牌闪亮”八项行动,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品质。

《长宁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对“区级机构养老服务设施、街镇级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资源整合”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结合以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草案)。

二、《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草案)》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本办法(草案)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或由政府投资建设且租赁、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经本区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

三、《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明确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实施的原则、定义、要求、内容和标准、考核和操作程序等,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所涉及的工作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四、《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草案)》有效期是多久?

答:本办法(草案)拟自2025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施行。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2025年10月22日上午,区长刘平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区民政局关于修订《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相关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要提升机构品质。持续推进养老机构升级改造,打造一批具备较强医养结合功能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和一批示范型智慧养老院。要优化服务供给。聚焦失能照护、认知障碍照护服务等刚性需求,积极建立失能、认知障碍照护示范机构,培育特色工作室,培养一批高等级养老护理员,加强对养老机构住养老人的精神关爱。要守牢安全底线,全面提升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水平,严防严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用药安全等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安全运行监测与风险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机构住养老人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5年8月我局组织开展《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修订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补贴办法(草案)》,区民政局于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9月11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收到1条公众意见:建议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方便老年人更好地掌握政策内容。民政局已采纳该意见,将通过街道社区、官方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主动、详细地解读新政策。

二、座谈会

2025年6月我局为进一步完善对辖区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效促进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召开《补贴办法(草案)》座谈会。相关养老机构院长认为《补贴办法(草案)》内容完整、合理合法,对本区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打造高品质养老服务体系具有推动意义。

三、专项征求意见

2025年9月我局专项征求长宁区养老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共提出3条意见,意见如下:

1、希望在文件发布后,按要求做好补贴发放落实,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强化政策落地过程中的责任落实,加强资金监管。

2、存在养老机构在外区登记、实际经营地在本区且在本区备案的情况。

以上建议1已采纳,2未被采纳,理由是实际工作中不存在上述情况。

长宁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30日

长宁区各养老机构:

现将《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30日    

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养老机构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沪民养老发〔2025〕3号)、《长宁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进一步完善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以下所称“养老机构”均指“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效促进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长宁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强化对老年人的服务和保障,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二)优化服务供给,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完善本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继续加快养老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

(三)落实补贴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精准补贴机制,实施以奖代补、补贴与服务挂钩、补贴与考核结合的政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第二条  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或由政府投资建设且租赁、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在民政部门完成民非登记及养老机构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补贴对象要求

(一)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完成执业备案,并实际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经区民政部门年度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的养老机构。

(三)义务收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收费标准实行协议价。

(四)当年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养老机构。其中,消防安全事故是指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因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养老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新建、扩建且单床面积达到《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9)规定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级按照不低于1∶1配比。

(二)床位运营补贴

床位运营补贴由基本补贴和户籍老人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按照年均实际收住老人数,给予20元/人/天的补贴。户籍老人再叠加20元/人/天的补贴。

(三)护理等级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在《市养老机构信息网》每月更新的信息,对收住不同护理等级的户籍老人实施分类补贴。

1.收住护理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户籍老人,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

2.收住护理等级为一级及以上的户籍老人,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

3.收住护理等级为专护的户籍老人,补贴标准为250元/人/月;

养老机构享受上述补贴的前提是须在本院收费标准公示栏内注明对户籍老人收费给予每人每月减免100元。

(四)养老机构其他补贴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考核与操作程序

(一)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养老机构开展指导、评估、考核和监管。按照《长宁区养老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对养老机构的建筑、服务、管理、安全、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和日常抽查,养老机构按照考核所得综合分值,享受相应比例的政府扶持资金。

(二)政府补贴资金每年分2次下发,原则上当年7月测算上半年扶持资金所得且按100%发放。次年3-4月对机构组织年度考核评估,并按考核分值进行全年测算。下半年扶持资金按年度考核分值测算结果,扣除上半年已发的补贴资金所得进行发放。

(三)新建、改扩建及关停的养老机构当年内不参加考核,补贴金额按其实际测算的扶持资金100%发放。

第六条  其他

(一)长者照护之家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对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委托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的养老机构,其受委托方收取委托方管理费的机构,可享受除本办法中第四条中(一)、(二)、(三)项以外的补贴政策。

(三)对未收取委托方管理费,运营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公建民营或委托管理运营的养老机构,可享受除本办法中第四条中1、2项以外的补贴政策。

(四)对由社会力量或法人通过租赁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享受除本办法中第四条中(一)项以外的补贴政策。

(五)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投资建设、床位运营、户籍老人入住、岗位达标、设施改造等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中止给予扶持措施,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长宁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

(二)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一、政策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养老机构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文件,结合长宁区实际,旨在完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扶持力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哪些养老机构能享受补贴?

1. 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完成执业备案并实际运营;

2. 区民政部门年度考核60分(含)以上;

3. 义务收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按协议价收费);

4. 当年未发生特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消防安全、食物中毒等)。

三、补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标准是多少?

1. 养老设施建设补贴:新建/扩建且单床面积达标,市级每床补1万元,区级按不低于1∶1配比;

2. 床位运营补贴:基本补贴20元/人/天(按年均实际收住人数),户籍老人额外叠加20元/人/天;

3. 护理等级补贴:二级/三级户籍老人100元/人/月,一级及以上200元/人/月,专护250元/人/月(需公示户籍老人每月减免100元);

4. 其他补贴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补贴资金怎么考核和发放?

1. 第三方负责指导、评估、考核,按年度考核和日常抽查综合分值确定扶持资金比例;

2. 每年分2次发放:当年7月发上半年100%补贴,次年3-4月完成年度考核后,核算全年资金并发放下半年差额;

3. 当年新建、改扩建及关停机构不考核,按实际测算金额100%发放。

五、政策有效期是多久?

自2025年11月14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由长宁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