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申报工作,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升决策事项认定工作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原则)
本办法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应纳尽纳、程序完备。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认定标准)
涉及本区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重大投资项目及其他重大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具体判定应参照以下要素:
(一)落实国家、本市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任务;
(二)属于本区重点工作;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
(四)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五)涉及较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或资源消耗;
(六)涉及领域广泛、周期较长、需要多部门协调一致。
第四条 (重点工作)
本区重点工作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全局性工作;
(二)落实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专项工作。
第五条 (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应认定为重要文件:
(一)区委区政府联合印发的全局性政策文件;
(二)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多部门协同制定的重要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重要规划)
本区重要规划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
(三)其他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区域规划。
第七条 (重大公共政策)
重大公共政策涵盖以下类型:
(一)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保障领域政策;
(二)城市建设、生态环保、公共安全等城市治理政策;
(三)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改革政策;
(四)自然资源保护、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五)首创性改革、重大开放政策。
第八条 (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投资项目包括:
(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开发项目;
(二)民心工程、民生实事项目;
(三)高耗能或环境影响显著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或调整;
(二)长期性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申报流程)
各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决策事项。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形成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
决策目录的制定应当符合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以下方式保障公众参与:
(一)邀请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居民代表等多元主体参与决策事项意见征集;
(二)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联系点进行公示;
(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组织听证会、座谈会等专题讨论。
第十二条 (程序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应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十三条 (细化规则)
区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第十四条 (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长宁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的背景介绍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工作,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升决策事项认定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长宁区实际,长宁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了《长宁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认定范围与标准和工作要求三大部分。其中,主要包括制定原则、认定标准、申报流程、公众参与、程序要求以及动态调整等几方面的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工作,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升决策事项认定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长宁区实际,长宁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了《长宁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路599号1413室,邮编:200050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关于《长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的解读
1. 为什么要制定《长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管理办法》?
答: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工作,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升决策事项认定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的制定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应纳尽纳、程序完备。
3. 哪些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答:涉及本区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重大投资项目及其他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落实国家、本市重大战略部署的任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需要较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或多部门协调的事项。
4. 本区重点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全局性工作,以及落实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专项工作。
5. 哪些文件属于重要文件?
答:区委区政府联合印发的全局性政策文件、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多部门协同制定的重要部门规范性文件。
6. 重大公共政策涵盖哪些领域?
答:包括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保障政策,城市建设、生态环保等城市治理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以及首创性改革、重大开放政策等。
7. 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哪些类型?
答: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民心工程、民生实事项目,以及高耗能或环境影响显著的建设项目。
8. 重大行政决策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各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形成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9. 如何保障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答:通过邀请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居民代表参与意见征集,在公众参与联系点公示决策事项目录,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组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保障公众参与。
10. 本办法何时施行?
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