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或者已完成储备,尚未按照规划供应实施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资源局)是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区规划资源局下属的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事务中心)是该项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
第四条
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管理责任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对于各旧改征收基地,尚未办理交地手续的土地,管理责任部门为区房管局。
对于已立项的道路、绿地、文教体卫、市政等项目用地,在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后,管理责任部门为各建设项目主体单位。
对于已完成收储的土地,管理责任部门为管理事务中心。
对于征收集体土地及各类带征土地,移交前管理责任部门为征收主体和带征单位,移交后管理责任部门为管理事务中心。
各管理责任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对地块的安全、消防、环保、使用、场地整治等负有主体责任。
区规划资源局对于上述各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负有监管责任,对上述各管理责任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管理责任部门应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负责人,负责定期巡察管理的土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土地管理情况报送管理事务中心。
区规划资源局定期联系各管理责任部门,汇总情况,开展巡察,定期上报。遇有重要情况需要综合研究决定的相关事项,由各管理责任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召开管理会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分管区长。
第六条
管理责任部门应根据管理标准和要求做好安全、卫生、消防、防汛等管理。
委托第三方进行日常管理的,管理责任部门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管理要求等。管理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管。
第七条
对于场地平整和围墙修建等工程项目,管理责任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逐项(或地块)编制预算,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因土地管理工作需要发生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支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实施政府采购。
第八条
因市政建设、公益性设施、环境整治、重大工程及城区管理需要等情况确需临时利用的,由各责任部门向区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
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影响土地供应,确需延长临时利用期的另行申请延期。
第九条
临时利用以有偿使用为原则。管理责任部门应当与临时利用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费用标准与缴纳时间等。
临时利用的费用标准应当由管理责任部门委托专业土地估价机构,根据不同的区位和用途等因素评估确定。
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临时利用土地及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取得的收入、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等。
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临时利用应当对土壤及地下水等资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治理责任。
临时利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涉及临时工程的,应依法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照。
临时利用不得侵害土地相邻人权益,注意处理好退界和相邻关系。
临时利用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消防法规、规范要求,落实消防水源、防火间距及临时建构筑物、堆场防火规范等要求。
临时利用土地应实行24小时看管,确保场地的安全使用,应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和联络人,遇有突发情况及时上报管理责任部门。
临时利用期满后,应按要求将场地恢复原状,并按时归还土地。
管理责任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利用土地的监督检查,对有违规的临时利用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十一条
区建管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旧改指挥部、公安分局、绿化市容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对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起*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原《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长府办〔2018〕50号)同时废止。
《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背景介绍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闲置土地处置机制,细化全流程监管、强化多部门协同,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特修订了 《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精细化管理,《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修订后共十三条,包含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责任部门、管理标准和要求等内容,并对土地管理工作需要出现的工程项目、临时利用等情况的工作流程作出明确规定,细化闲置土地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关于《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为加强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精细化管理,区规划资源局起草修订了《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现将《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599号6楼,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编:200050
电子邮件地址:cnghzy@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4日。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3日
一、《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强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上海市2024年施行的《上海市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土地开发与利用提出明确的环境约束。
为进一步衔接上级政策要求,细化闲置土地处置机制,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完善未实施项目的全周期管理制度,同时响应环境保护要求,为上海建设“生态之城”提供区级制度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制定《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
二、《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出,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对土地开发和利用进行了环境维度的刚性约束。《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破解土地资源低效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同时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答:适用于长宁区范围内所有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或者已完成储备,尚未按照规划供应实施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管理。
四、《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修订后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明确各类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管理责任部门,对管理制度、管理流程、人员设置等内容进行规范,充分考虑各类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管理情况,确定对工程项目、临时利用等情况的管理规范。
五、《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修订后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修订后有效期拟定为5年。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