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
一、目的依据
为做好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成本,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等行为,由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的费用以及对上述土地进行管理、保护和基础性开发所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机构
按程序建立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规划资源局及下属规划资源管理事务中心(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房管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资金安排及调整进行审核,为项目概算及决算提供依据。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规划资源局。
四、土地储备成本开支范围一
土地储备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成本开支范围为: 1.土地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中的耕地、非耕地以及蔬菜地等农用地的补偿。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2.安置补助费。主要指对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和推进社会就业的费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3.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苗木及花卉、果树、畜禽、水产、茵菇、低值易耗品等,补偿标准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共同举办的企业资产,其补偿标准按照沪府规〔2021〕1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4.青苗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等种植物的补偿。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5.其他费用。主要指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土地储备成本开支范围二
土地储备涉及城市建设用地的成本开支范围为: 1.土地补偿费。指以收回方式储备城市建设用地,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2.土地收储费。指以收购方式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房屋的权属和现状并结合周边地区依法收回和收购的成本,评估确定的收购费用。 3.其他费用。指收回或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六、土地储备成本其他开支范围
土地储备涉及的其他费用: 1.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土地供应前涉及到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2.对纳入储备土地未供应前,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等的支出。 3.土地整理、土壤(含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支出。 4.应缴的有关税费,包括项目前期规划费用、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使用税等。 5.第三方服务费,指委托社会中介等专业机构进行的评估、测绘、勘察等需要支付的费用。 6.财务成本,指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规定需要支付的利息等。 7.根据国家、上海市、长宁区有关规定,提取的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七、编制项目投资估算报告
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关文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编制项目投资估算报告,上报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认定后,按照相关程序确定的项目总投资安排资金。
八、项目总投资资金申请
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确定的项目总投资安排以及合同等文件提出用款计划申请,报财政部门准备资金并作为核拨项目资金的依据。具体资金申请与拨付流程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办理。
九、项目总投资调整
项目资金严格实行总投资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总投资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需要调整总投资情形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上报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并书面说明原因,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项目总投资调整手续。
十、项目决算
项目决算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土地储备项目完成拆平并移交区土地储备机构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联席会议报送第一阶段项目决算;第二阶段,第一阶段决算完成至建设项目实施或土地入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交至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或交还区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向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联席会议报送第二阶段项目决算。后续工作与维稳工作做适当衔接。
十一、项目总投资申请、调整和决算所需材料和依据
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文字说明材料。 2.地块审批等文件。 3.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制定成本认定清单,列明地块各项支出情况。 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土地储备成本认定: 1.项目总投资的编制依据是否合理。 2.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总投资安排。 3.资金的使用是否超范围和标准。 4.项目总投资调整的手续是否齐备。 5.有关财务凭证、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备。
十二、工作程序
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提请单位负责召集,形成会议纪要并经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盖章确认后,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办理项目总投资申请、调整和决算的相关手续。
十三、监督
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储备土地的全过程管理,健全土地储备资金日常检查制度。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土地成本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十四、参照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未完成决算的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决算认定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涉及房屋征收(含旧改)后需实施土地储备的项目成本认定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起*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之前长宁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背景介绍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长宁区规划资源局特起草了《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三、主要内容
《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包括目的依据、土地储备成本的定义、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机构、土地储备成本开支范围、编制项目投资估算报告、项目总投资资金申请、项目总投资调整、项目决算、项目总投资申请、调整和决算所需材料和依据、工作程序、监督等十五项内容,对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的工作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依据。
关于《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等文件规定,区规划资源局起草了《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现将《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599号6楼,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编:200050
电子邮件地址:cnghzy@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4日。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3日
一、《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要求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挪用土地出让收入,强调土地成本核算的透明性和规范性。这一政策导向为地方制定成本认定细则提供了顶层设计依据。
2025年自然资源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进一步细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要求,提出“动态更新储备机构名录”和“强化成本审核”,推动地方建立科学化、标准化的成本认定机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核算成本开支,并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成本审核机制。
为做好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依据以上文件的指导思想,依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提出“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并明确了对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资金管理、监管责任等环节的要求。
依据以上通知,结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答: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成本,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等行为,由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的费用以及对上述土地进行管理、保护和基础性开发所发生的费用。本办法的适用于长宁区范围内土地储备成本的认定。
四、《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明确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的依据、定义、机构、开支范围及涉及的其他费用,对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五、《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有效期拟定为5年。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3日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2025年6月30日下午,区长刘平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区规划资源局关于制定《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相关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加强土地成本认定管理,对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项目资金使用、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服务城区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区规划资源局要牵头做好文件的发布和解释工作,明确工作要求,更好推动部门协同联动,合力提升土地储备工作质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用好财政资金,开展存量土地收储,持续释放区位优势。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5年5月,我局组织开展《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管理办法(草案)》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
意见征集过程中,我局就《管理办法(草案)》相关重大事项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同时,为提升公众参与度,主动延长网上意见征集时间。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草案)》,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5月4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2条:1.建议在第六条第五款中加入关于委托第三方开展法律服务的内容。2.建议进一步明确办法对未完成决算的历史项目的适用情况。经起草部门研究讨论,上述意见均予以采纳。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5年5月我局书面征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1条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规定,经起草部门研究讨论,意见予以采纳。
三、问卷调查
2025年4月我局于网上开展问卷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共收到10份问卷结果,问卷显示,100%的受访者对长宁区当前土地储备成本管理机制的总体评价为满意。100%的受访者对《管理办法(草案)》实施表示支持。80%的受访者认为优化“项目投资估算报告”应做深做实前期的调研。9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执行中需优先完善的配套措施是加强政策执行人员的政策宣传与培训。90%的受访者对“管理办法”的整体建议为内容全面,建议尽快实施;10%的受访者认为应做好常态化管理工作。
四、民意调查
2025年4月我局于网上开展民意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共收到19条结果,调查显示,100%的受访者对长宁区当前土地储备成本管理机制的总体评价为满意。100%的受访者对《管理办法(草案)》实施的整体态度为支持。79%的受访者对“管理办法”的整体建议为内容全面,建议尽快实施。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6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6月30日区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6日
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成本,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等行为,由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的费用以及对上述土地进行管理、保护和基础性开发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按程序建立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规划资源局及下属规划资源管理事务中心(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房管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资金安排及调整进行审核,为项目概算及决算提供依据。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规划资源局。
第四条
土地储备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成本开支范围为: 1.土地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中的耕地、非耕地以及蔬菜地等农用地的补偿。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2.安置补助费。主要指对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和推进社会就业的费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3.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苗木及花卉、果树、畜禽、水产、菌菇、低值易耗品等,补偿标准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共同举办的企业资产,其补偿标准按照沪府规〔2021〕1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4.青苗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等种植物的补偿。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5.其他费用。主要指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土地储备涉及城市建设用地的成本开支范围为: 1.土地补偿费。指以收回方式储备城市建设用地,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2.土地收储费。指以收购方式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房屋的权属和现状并结合周边地区依法收回和收购的成本,评估确定的收购费用。 3.其他费用。指收回或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土地储备涉及的其他费用: 1.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土地供应前涉及到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2.对纳入储备土地未供应前,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等的支出。 3.土地整理、土壤(含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支出。 4.应缴的有关税费,包括项目前期规划费用、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使用税等。 5.第三方服务费,指委托社会中介等专业机构进行的法律服务、评估、测绘、勘察等需要支付的费用。
6.财务成本,指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规定需要支付的利息等。 7.根据国家、上海市、长宁区有关规定,提取的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关文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编制项目投资估算报告,上报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认定后,按照相关程序确定的项目总投资安排资金。
第八条
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确定的项目总投资安排以及合同等文件提出用款计划申请,报财政部门准备资金并作为核拨项目资金的依据。具体资金申请与拨付流程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项目资金严格实行总投资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总投资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需要调整总投资情形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上报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并书面说明原因,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项目总投资调整手续。
第十条
项目决算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土地储备项目完成拆平并移交区土地储备机构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联席会议报送第一阶段项目决算;第二阶段,第一阶段决算完成至建设项目实施或土地入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交至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或交还区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向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联席会议报送第二阶段项目决算。后续工作做适当衔接。
第十一条
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土地储备成本认定: 1.项目总投资的编制依据是否合理。 2.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总投资安排。 3.资金的使用是否超范围和标准。 4.项目总投资调整的手续是否齐备。 5.有关财务凭证、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备。
第十二条
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提请单位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同意后,办理项目总投资申请、调整和决算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储备土地的全过程管理,健全土地储备资金日常检查制度。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土地成本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完成决算的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决算认定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因历史原因无法适用本办法部分条款的,由联席会议另行审议。涉及房屋征收(含旧改)后需实施土地储备的项目成本认定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5日止。之前长宁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与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一、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旨在建立更为科学化、标准化的成本认定机制,用好财政资金,进一步提高土地成本核算的规范性,提升我区存量土地收储工作质效。
二、本办法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明确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的依据、定义、机构、开支范围及涉及的其他费用,完善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度。
三、如何定义“土地储备成本”?
答: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等行为,由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的费用以及对上述土地进行管理、保护和基础性开发所发生的费用。
四、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主要任务是对项目资金安排及调整进行审核,为项目概算及决算提供依据。
五、土地储备成本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包括土地取得的成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以及其他成本。
六、本办法施行前的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决算认定管理应如何执行?
答:本办法施行前,未完成决算的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决算认定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因历史原因无法适用本办法部分条款的,由联席会议另行审议。
七、本办法何时生效?有效期多久?
答:自2025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