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长宁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总部企业落地发展

1.支持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集聚。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销售中心、结算中心、投资中心、管理中心等总部机构发展。经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及全球研发中心,根据《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4〕2号)给予相应扶持。

2.支持总部机构落地。吸引各类总部机构落地发展。对政策实施期间经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其他经认定的总部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3.支持能级提升设立总部机构。鼓励重点企业能级升级,发展总部经济。对升级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其他总部机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对升级为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创新增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研发及应用新技术、创建新模式、发展新业态、拓展新赛道、参与产学研开发以及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等方面开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增能项目,经综合评估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30%的后补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对新设、增资(包括利润再投资、外债转增资等)同一年度内经商务部审核纳统的实到外资(房地产及金融项目除外)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6.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与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加快区域创新型经济发展,对获批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区级单项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提升区域服务业发展能级,对获批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企业,给予区级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二、打造梯度培育体系,优化企业服务

7.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强”发展。支持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向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或复核通过的)、区级“专精特新”企业(或复核通过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

8.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经专家评审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在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基础上,对被评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基础上,对被评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

9.鼓励“工业上楼”和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智造空间”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10.支持工业升规纳统。对首次升规并实现规上定报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对首次升规并实现规上年报入统的工业企业,根据上年产值增长情况给予支持,增长10%(含)以上且低于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增长30%(含)以上给予不超过15万元支持。

11.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对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增长5000万元(含)以上且低于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支持;产值增长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12.推动大宗商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合规经营的大宗商品企业,根据企业综合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和产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经认定的商品销售总额,给予当年合同订立时产生的经认可的相关费用一定的扶持。

三、加大实体经济融资支持

13.贴息贴费补贴。获得“长宁企业贷”批次担保业务支持的中小微企业,经认定,按贷款当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给予补贴。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获得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

14.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支持。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微企业,经认定,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0元/月/户的资金支持,具体金额以《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为准。

四、附则

15.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16.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

17.本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8.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商务规〔2020〕6号)、《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宁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长财〔2022〕12号)同时废止。

制定背景

一、背景情况

自2021年《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长宁区外商投资和总部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涉外投资环境。该政策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延续此前政策的良好效果,长宁区商务委员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草案)》)。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草案)》共十三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支持总部企业落地发展。鼓励本区域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总部、贸易型总部落地和能级提升,支持创新性企业总部与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建设,给予一次性的资助;二是打造梯度培育体系,优化企业服务。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对应用新技术、创建新模式、发展新业态、拓展新赛道等方面的创新项目给予补贴。三是加大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息费补贴和资金支持。

为进一步推动长宁区外资高质量发展,促进长宁区总部经济发展,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开放之城,区商务委在上一轮支持外资及跨国总部发展的政策基础上,结合长宁区实际,起草形成了《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政策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599号830室,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外资科,邮编:200050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6日。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 11 月26日

一、《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草案)》(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草案)》)。

二、《政策措施(草案)》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事业部总部集聚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事业部总部可持续发展,促进长宁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三、《政策措施(草案)》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政策措施(草案)》适用于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区域长期发展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总部、贸易型总部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四、《政策措施(草案)》制定经历哪些过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草案)》,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企业调研、意见征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专家的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反馈,修改完善《政策措施(草案)》。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 11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