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长宁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总部企业落地发展

1.支持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集聚。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销售中心、结算中心、投资中心、管理中心等总部机构发展。经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及全球研发中心,根据《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4〕2号)给予相应扶持。

2.支持总部机构落地。吸引各类总部机构落地发展。对政策实施期间经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其他经认定的总部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3.支持能级提升设立总部机构。鼓励重点企业能级升级,发展总部经济。对升级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其他总部机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对升级为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创新增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研发及应用新技术、创建新模式、发展新业态、拓展新赛道、参与产学研开发以及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等方面开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增能项目,经综合评估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30%的后补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对新设、增资(包括利润再投资、外债转增资等)同一年度内经商务部审核纳统的实到外资(房地产及金融项目除外)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6.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与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加快区域创新型经济发展,对获批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区级单项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提升区域服务业发展能级,对获批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企业,给予区级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二、打造梯度培育体系,优化企业服务

7.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强”发展。支持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向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或复核通过的)、区级“专精特新”企业(或复核通过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

8.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经专家评审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在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基础上,对被评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基础上,对被评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

9.鼓励“工业上楼”和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智造空间”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10.支持工业升规纳统。对首次升规并实现规上定报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对首次升规并实现规上年报入统的工业企业,根据上年产值增长情况给予支持,增长10%(含)以上且低于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增长30%(含)以上给予不超过15万元支持。

11.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对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增长5000万元(含)以上且低于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支持;产值增长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12.推动大宗商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合规经营的大宗商品企业,根据企业综合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和产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经认定的商品销售总额,给予当年合同订立时产生的经认可的相关费用一定的扶持。

三、加大实体经济融资支持

13.贴息贴费补贴。获得“长宁企业贷”批次担保业务支持的中小微企业,经认定,按贷款当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给予补贴。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获得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

14.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支持。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微企业,经认定,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0元/月/户的资金支持,具体金额以《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为准。

四、附则

15.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16.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

17.本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8.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商务规〔2020〕6号)、《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宁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长财〔2022〕12号)同时废止。

制定背景

一、背景情况

自2021年《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长宁区外商投资和总部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涉外投资环境。该政策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延续此前政策的良好效果,长宁区商务委员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草案)》)。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草案)》共十三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支持总部企业落地发展。鼓励本区域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总部、贸易型总部落地和能级提升,支持创新性企业总部与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建设,给予一次性的资助;二是打造梯度培育体系,优化企业服务。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对应用新技术、创建新模式、发展新业态、拓展新赛道等方面的创新项目给予补贴。三是加大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息费补贴和资金支持。

为进一步推动长宁区外资高质量发展,促进长宁区总部经济发展,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开放之城,区商务委在上一轮支持外资及跨国总部发展的政策基础上,结合长宁区实际,起草形成了《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政策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599号830室,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外资科,邮编:200050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6日。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 11 月26日

一、《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草案)》(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草案)》)。

二、《政策措施(草案)》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事业部总部集聚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事业部总部可持续发展,促进长宁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三、《政策措施(草案)》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政策措施(草案)》适用于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区域长期发展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总部、贸易型总部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四、《政策措施(草案)》制定经历哪些过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草案)》,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企业调研、意见征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专家的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反馈,修改完善《政策措施(草案)》。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 11 月26日

经审查,决策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决策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决策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已按规定履行了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

2025年11月21日上午,区长刘平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区商务委关于制订《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情况汇报。会议指出,要充分用好政策抓手,对符合我区重点特色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企业进行精准扶持,打造梯度培育体系。要与区内产业政策做好平衡,打好政策组合拳,发挥政策在招商引资、引优引强方面的综合效应。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政策影响,抓紧制定相关操作细则,确保政策尽早落地落实。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草案)》(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草案)》),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于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7条,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对草案相关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1. 建议将第11条中“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获得银行给予信贷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对企业支付给市融资担保中心的担保费全额补贴。”改为“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获得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

2. 建议将第12条中“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微企业,经认定,根据历年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标准,具体金额以《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为准,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0元/月/户的资金支持”改为“对符合长宁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且注册登记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予以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支持”。

3. 建议重点关注对六大产业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以确保企业创新动力,并激发市场的竞争活力。

4. 建议因“企”施策,差异化落实补贴政策。

5. 上版政策执行效果良好,建议继续实施。

6. 建议在政策出台后,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进一步发掘有发展潜力、有区域经济贡献度、有市场认可度的优质企业和项目,扩大政策覆盖面,持续放大政策效应。

7. 建议补贴上限可酌情考量各家企业不同的投资规模、项目建设成本及社会效益,使企业在新引进总部机构和能级提升进程中能够享受补贴力度最优化。

以上建议均被采纳,相关表述已在原文中修改。

感谢公众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

2025年12月1日

《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5年11月21日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长宁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21日

 

 

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各类总部机构及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着力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总部企业落地发展

1.支持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集聚。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销售中心、结算中心、投资中心、管理中心等总部机构发展。经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及全球研发中心,根据《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5〕3号)给予相应扶持。

2.支持总部机构落地。吸引各类总部机构落地发展。对政策实施期间经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其他经认定的总部机构给予相应扶持。

3.支持能级提升设立总部机构。鼓励重点企业能级提升,发展总部经济。对升级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其他总部机构的企业给予相应扶持。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创新增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研发及应用新技术、创建新模式、发展新业态、拓展新赛道、参与产学研开发以及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等方面开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增能项目,经综合评估后给予相应支持。

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对新设、增资(包括利润再投资、外债转增资等)同一年度内经商务部审核纳统的实到外资(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相应扶持。

6.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与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加快区域创新型经济发展,对获批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区级单项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提升区域服务业发展能级,对获批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文件给予区级资金支持。

二、打造梯度培育体系,优化企业服务

7.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强”发展。支持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向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区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

8.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经专家评审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在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基础上,对被评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基础上,对被评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

9.鼓励“工业上楼”和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智造空间”项目,按照开发建设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鼓励支持技术改造项目。

10.支持工业升规纳统。对当年新开业单位、同比高增长存量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新开业单位,根据当年升规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比高增长存量单位,根据当年产值增长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三、加大实体经济融资支持

11.贴息贴费政策支持。获得“长宁企业贷”批次担保业务支持的中小微企业,经认定,按贷款当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一定利息补贴。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获得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

12.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支持。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且注册登记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予以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支持。

四、附则

13.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14.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

15.本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6.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商务规〔2020〕6号)、《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宁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长财〔2022〕12号)同时废止。

问:企业想申请政策扶持,需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答:企业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区域长期发展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总部、贸易型总部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2.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增能项目。

3.获批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企业和获批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的、在长宁区注册设立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

问: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哪些扶持?

答:

1.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及全球研发中心,根据市级政策给予相应扶持。

2.对于政策实施期间注册落地、升级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其他经认定的总部机构给予相应的的资金支持。

问:存量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申请哪些扶持?

答:存量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如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赛道等方面有创新增能项目,可以申请相应的资金支持。如有满足条件的新增实到外资,也可以申请相应的资金支持。

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哪些重点支持的领域?

答:主要有以下三个领域:

1.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发改产〔2024〕12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3.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问:哪些“专精特新”企业可以申请扶持?

答: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区级“专精特新”企业均可以申请。

问:哪些工业企业、工业服务业企业可以申请扶持?

答:符合产业导向的“智造空间”和技术改造项目、首次升规并纳统的工业企业及同比高增长存量工业企业均可以申请扶持。

问: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政策?

答:在长宁区依法设立,获得“长宁企业贷”批次担保业务支持或通过上海市融资担保中心获得银行给予的信贷资金,贷款期间无逾期不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贴息政策。

问: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资金支持政策?

答:税务登记注册地在长宁区,属于本区“3+3”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导向,以及其他属于《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21年版)》(附件1)中“优先发展”、“重点发展”的行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2)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注册登记不满两年(含两年)并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

问:代理记账服务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答:为小微企业购买的代理记账服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小微企业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财政部门购买服务的范围。

问:已享受过其他政策支持的企业,能否享受本政策的扶持政策?

答:不能。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