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开展)修订《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

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

为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动我区金融服务业发展及金融科技创新。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长宁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从事金融服务以及金融科技业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职责分工

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等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金融办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资金来源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金融办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四、加大产业培育力度

加大重点单位引进和培育力度,提升我区金融产业竞争力,对相关单位给予以下支持:

(一)支持重点单位落户。对新引进重点单位,综合考量金融许可、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况,经认定,确定具体落户奖励力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对新引进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及其理财子公司、资管子公司、投资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审批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新引进由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赋能,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金融科技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对新引进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审批部门为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对新引进私募投资管理企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5、对新引进金融功能性机构(金融要素平台、基础设施、行业协会、国内外金融组织等),经认定按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降低办公成本。对新引进且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2%且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后补贴支持。

对新引进持牌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地方金融组织、私募投资管理企业及金融功能性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年租金的30%给予后补贴支持,连续不超过三年。其中持牌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每年租房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他类型单位每年租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引进金融科技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年租金的50%给予后补贴支持,连续不超过三年,每年租房补贴金融不超过150万元。

(三)加强运营扶持。对新引进且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按其对区域发展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运营扶持。

五、支持金融业务创新

加大金融创新联动扶持力度。对于获评“上海金融创新奖”的单位,按1:1比例匹配奖励扶持。

六、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优化投融生态,提升产融氛围。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以下支持:

(一)支持登陆资本市场。鼓励单位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的境内上市单位,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的境外上市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二)深化产业氛围营造。支持银行、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在金融特色楼宇(园区)内设立财富管理特色机构,提升“虹桥财富管理走廊”品牌效应,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落户奖励。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业活动或围绕传统投资、财富传承、文化艺术、ESG 投资等方面开展财富管理专题活动,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贴支持。

(三)推动投融生态联动。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发展,鼓励相关单位积极引进符合长宁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落户长宁。结合相关单位及被引进企业对区域发展贡献,经认定,给予综合化运营扶持等政策配置。

七、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区域发展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服务实体、促进就业、社会诚信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三)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

(五)本实施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  日为止。

 

《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背景介绍

一、制定《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自2021年《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长宁区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营造了良好的产业发展生态。该政策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延续此前政策的良好效果,上海市长宁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上海市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结合长宁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及上一轮政策执行情况,制定了新一轮《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

二、《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一轮《实施办法(草案)》。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意见征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专家的意见,并综合各方意见反馈,修改完善《实施办法(草案)》。

三、《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草案)》共七条,主要包括加大产业培育力度、支持金融业务创新、营造良好金融生态三方面内容。一是支持重点单位落户,降低办公成本,加强运营扶持奖励;二是加大联动扶持金融创新项目力度;三是支持登陆资本市场,深化产业氛围营造,推动投融生态联动。

为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动我区金融服务业发展及金融科技创新,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区投促办(金融办)在上一轮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政策基础上,结合长宁区实际,起草形成了《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现将《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政策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长宁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上海市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55号7楼,长宁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投资促进四科,邮编:200051

电子邮件地址:shcn_jrb@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

上海市长宁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上海市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一、《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动我区金融服务业发展及金融科技创新,区投促办(金融办)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新一轮《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草案)》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

二、《实施办法(草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自2021年《长宁区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长宁区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营造了良好的产业发展生态。该政策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延续此前政策的良好效果,区投促办(金融办)结合长宁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及上一轮政策执行情况,制定了新一轮《实施办法(草案)》。

三、《实施办法(草案)》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草案)》的目标是推动长宁更好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提升区域金融服务业发展效能和金融科技创新动力,助力长宁区“四力四城”建设。

四、《实施办法(草案)》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区投促办(金融办)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意见征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专家的意见,并综合各方意见反馈,对《实施办法(草案)》做了修改完善。

五、《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草案)》共七条,主要包括加大产业培育力度、支持金融业务创新、营造良好金融生态三方面内容:

加大产业培育力度方面主要包括支持重点单位落户,降低办公成本,加强运营扶持奖励三项内容;

支持金融业务创新主要指加大联动扶持金融创新项目力度;

营造良好金融生态主要包括支持登陆资本市场,深化产业氛围营造,推动投融生态联动三项内容。

(二)文件的新旧差异:

一是拟加大对租赁、新购办公载体的相关办公支持;

二是拟围绕、联动“虹桥财富管理走廊”发展的相关机构落地给予政策奖励;

三是拟围绕投融联动,进一步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六、什么样的单位可以适用《实施办法(草案)》?

答: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办法(草案)》适用于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从事金融服务以及金融科技业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七、《实施办法(草案)》所指的从事金融服务以及金融科技业务的单位具体分类有哪些?

答:金融服务业务类单位:

1、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及其理财子公司、资管子公司、投资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3、私募投资管理企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4、金融功能性机构(金融要素平台、基础设施、行业协会、国内外金融组织等)。

金融科技业务类单位:

1、由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

2、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赋能的金融科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