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开展)制定《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

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上海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按照规定设立的公职律师和本区国有企业按照规定设立的公司律师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

区司法局负责对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推进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相关工作。

区国资委协助区司法局协调推进公司律师相关工作。市律师协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协助区司法局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培训活动等相关工作。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聘任、职责履行、考核奖惩、作用发挥等制度机制。

第二章 工作机制和管理使用

第四条(所在单位制度保障)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以下方面支持和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发挥作用:

(一)日常管理。明确本单位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具体承担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遴选、申请颁证、业务管理、考核培训等工作;制定并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处理对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投诉。

(二)保障支持。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其他各类经费保障;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加区司法局及其他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

(三)评先树优。在各类评先树优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为本单位、本区其他单位作出贡献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四)其他符合本单位实际、有利于发挥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职能作用的方式。

第五条(公职律师管理和使用)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的党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上级单位统一设立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在本系统内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建立跨层级、跨地域的调配和使用机制。

其他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向区司法局申请指派或单位结对共享的方式开展公职律师的统筹调配和使用。申请指派由区司法局根据申请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公职律师专业特长、使用频次等因素,指派公职律师为申请部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单位结对由公职律师数量充沛的单位与职能相近且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单位自行进行结对,并向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公职律师可直接为属地街镇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公司律师管理和使用)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所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企业之间统筹调配管理和使用公司律师。

第七条(意见听取和采纳)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应当通过组织座谈研讨等方式充分研究论证;经研究认证确属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应当及时纠正,不得强行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在决策过程中采纳或部分采纳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八条(公职律师职责)

公职律师受所在单位及区司法局委托或者指派,可以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所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所在单位及区司法局委托或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司律师职责)

公司律师受所在单位及区国资委委托或者指派,可以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和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核;

(三)参与企业的谈判、磋商,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五)办理本单位及其分(子)公司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指导、参与分(子)公司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七)所在企业及区国资委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执业权利与义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执业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考核培训和执业监督

第十一条(培训活动)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等培训。

区律工委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等活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可申请参加。

第十二条(监督考核)

区司法局定期组织对全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客观评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工作绩效,将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接触交往规范和离任管理)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遵守有关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不得与法官、检察官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离任管理,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离任前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等规定。

第十四条(违法违规行为与投诉举报处理)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投诉举报,由其所在单位依法先行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向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备案。涉及需要行业惩戒的,区司法局移送上海市律师协会依法进行处理;涉及需要行政处罚的,区司法局依法进行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实施惩戒的,将有关情况记入其执业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设立公职律师,民营企业试点设立公司律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关于《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 实施细则(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同时根据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长宁区司法局起草了《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

二、《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3年4月以来,长宁区司法局组织起草了《实施细则(草案)》,并通过下发意见征询了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实施细则(草案)》做了修改完善。

三、《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草案)》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所在单位制度保障、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管理和使用、意见听取和采纳、执业权利与义务、考核培训和执业监督等内容,旨在加强本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同时根据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区司法局起草了《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现将《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长宁区司法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599号919室

电子邮件地址:panhl@shcn.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1日。

一、《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队伍建设,规范两公律师管理,更好发挥两公律师的职能作用,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印发的《上海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区司法局制定了《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

二、《实施细则(草案)》适用于哪些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答:《实施细则(草案)》适用于本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按照规定设立的公职律师本区区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设立的公司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三、两公律师的管理方面由哪些部门承担?

答:区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推进两公律师相关工作;两公律师所在单位负责对两公律师进行日常管理。此外,在公司律师管理方面,明确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助区司法局协调推进公司律师相关工作;在自律管理方面,明确由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共同协助区司法局对两公律师开展培训活动。

四、两公律师的管理和使用有什么规定?

答:公职律师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经区司法局指派,从事相关法律事务;公司律师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派,从事相关法律事务。

(一)公职律师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的党政机关,可以按照上级单位规定,在本系统内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建立跨层级、跨地域的调配和使用机制;其他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向区司法局申请指派或单位结对共享方式开展公职律师的统筹调配和使用;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公职律师可直接为属地街镇提供法律服务。

(二)公司律师的管理和使用。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公司律师统筹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企业之间统筹调配管理和使用公司律师。

五、《实施细则(草案)》在对两公律师制度保障方面有什么细化?

答:(一)建立健全所在单位的制度保障。明确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在日常管理、保障支持、评先树优等方面支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更好发挥两公律师作用。

        (二)高度重视两公律师的意见听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两公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两公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应当通过组织座谈研讨等方式充分研究论证;经研究认证确属不合法的事项,应当及时纠正,不得强行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在决策过程中采纳或部分采纳两公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2023年9月27日下午,区长侯继军主持召开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区司法局关于制定《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是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擦亮法治长宁名片的重要举措。区司法局要按照本次审议通过的《实施细则》,积极推行两公律师制度,不断加强两公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两公律师作用,使法治成为长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