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关于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

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

各街道(镇):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进一步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按照《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鼓励社区工作者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切实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不断推进长宁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发展,制定意见如下:

一、广泛宣传发动,加强专业教育培训。

(一)广泛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目的、意义和目标要求,宣传报考资格、报名方法、报考渠道、考试时间地点等信息。各街道(镇)要积极动员和组织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二)辅导培训。统筹协调多方资源,拓展培训渠道,在加强自学的基础上,在社区工作者初任培训和进修培训的课程中,加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相关内容,开展专业辅导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参与率和通过率。

区民政局会同各街道(镇)具体落实。

二、落实政策待遇,拓宽职业发展通道。

(一)晋升级别。对于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备相应实务工作能力的社区工作者,被聘为助理社工师的,可作为初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被聘为社工师的,可作为中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被聘为高级社工师的,可作为高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

(二)提高待遇。在收入待遇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的通知》(沪人社综[2020]207号)文件规定:相关专业水平以初级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聘为初级的,可提升1级;聘为中级的,可提升2级;聘为高级的,可提升3级。

根据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专业水平提升等级,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三)给予奖励。对于本《意见》实施后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可向所在街道(镇)提出申请。对于新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工师证书的社区工作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可在街道(镇)社工薪酬总量支出中列支。

区人社局会同各街道(镇)具体落实。

三、强化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考评。

(一)纳入考评。将各街道(镇)当年度社区工作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比例不低于当年全区平均数,作为街道(镇)绩效指标,纳入考核。

(二)加强管理。注重对社工的管理、考核、评价、激励,并在薪酬体系中充分体现社工的工作绩效,调动社工的工作积极性。积极鼓励还没有社工资质的在岗人员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持证上岗。

区人社局会同各街道(镇)具体落实。

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关于《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鼓励社区工作者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切实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起草了《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十三五”时期,长宁的社会工作事业不断得到发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不断加强,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和社建办制定了《关于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鼓励长宁区的工作者通过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截止“十三五”末,长宁区社区工作者持证率为21.52%。《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十四五”规划》对未来五年上海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聚焦重点服务领域,拓展新兴服务领域,完善制度体系,不断优化社会工作人才发展环境,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人才主动作为,积极投身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长宁区社区工作者的社会工作专业素养,推动持证社会工作者数量明显增加,加快长宁社区工作者岗位成才和专业成长,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为长宁社会工作人才做好力量储备,区民政局研究制定了《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

二、主要内容

1、政策涵盖的对象。《意见(草案)》所指的对象为在长宁区各居民区和街道(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街道(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

(一)居民区全日制工作人员,包括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事业编制居民区党组织书记、享编书记除外,下同)、居委会成员、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干事;

(二)街道(镇)所属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街道(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等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职能部门下派社区的专职工作人员,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与职能部门脱离直接管理关系,转由街道(镇)统一管理使用后,可以纳入社区工作者范围。不包括劳务派遣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

2、薪酬待遇和奖励内容。对符合条件社区工作者,街道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的通知》(沪人社综[2020]207号)文件规定,核定相应的薪酬等级。并按照本《意见(草案)》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3、申请流程。首次取得人社部颁发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职业资格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需在“中国社会工作网”https://shgz.mca.gov.cn完成注册登记。向本人所在街道(镇)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审核通后,薪酬等级为一次性核定,专业技术职称奖励经费为一次性发放,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4、监督管理。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3年4月11日

目前,长宁区民政局正在进行《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的制定工作。为了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工作人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活力,根据《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长宁区民政“十四五”规划》等要求,结合长宁区社会工作人才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推进长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体系提供法制保障。现将《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以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举措等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长宁区民政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职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科,邮编:200051

电子邮件地址:yuanjiejing@shcn.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3年4月14日

文字解读:《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

一、《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鼓励社区工作者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切实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不断推进长宁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草案)》)。

二、《意见(草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截止“十三五”末,长宁区社区工作者持证率为21.52%。为了进一步提高长宁区社区工作者的社会工作专业素养,推动持证社会工作者数量明显增加,加快长宁社区工作者岗位成才和专业成长,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为长宁社会工作人才做好力量储备。

三、《意见(草案)》涵盖的对象是哪些?

答:对象为在长宁区各居民区和街道(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街道(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1)居民区全日制工作人员,包括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事业编制居民区党组织书记、享编书记除外,下同)、居委会成员、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干事;(2)街道(镇)所属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3)街道(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等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职能部门下派社区的专职工作人员,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与职能部门脱离直接管理关系,转由街道(镇)统一管理使用后,可以纳入社区工作者范围。不包括劳务派遣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

四、鼓励的机制有哪些?

答:对符合条件社区工作者,街道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的通知》(沪人社综[2020]207号)文件规定,核定相应的薪酬等级。并按照本《意见(草案)》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五、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首次取得人社部颁发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职业资格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需在“中国社会工作网”https://shgz.mca.gov.cn完成注册登记。向本人所在街道(镇)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审核通后,薪酬等级为一次性核定,专业技术职称奖励经费为一次性发放。

六、首次取得相应证书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答:2023年1月起。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3年4月11日

关于《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的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5月,我局组织开展《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3年5月8日,邀请市社工协会秘书长解国平、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童潇以及区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科科长林懿三位专家书面进行论证,5月19日,专家意见反馈。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

《意见(草案)》按照《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鼓励社区工作者积极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切实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不断推进长宁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发展。

(二)可行性

《意见(草案)》以提升长宁全区社区工作者能力为出发点, 以鼓励提高社区工作者参加职业水平考试,提高持证率为目标撬动,制订了一系列激励性措施,这对提升全区社区工作者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参与职业水平考试的积极性具有很强的推动意义。

(三)科学性

《意见(草案)》各项举措思考严密,符合长宁区社区工作和社区工作者情况实际,切准当前工作要点、痛点。

(四)风险防范

1、政治风险:经评估,该决策事项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政治风险较低。

2、道德风险:经评估,该决策事项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进一步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鼓励社区工作者积极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切实提高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道德风险较低。

3、法律风险:经评估,该决策事项符合《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且未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法律风险较低。

三、修改意见意见:

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统一为“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2、在《意见(草案)》中第二大点的第一小点“晋升级别”内容中谁来聘?由街镇来聘用还是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聘用?是否有证书就可以聘用?这里建议要明确下。

3、在《意见(草案)》中第二大点的第三小点“给予奖励”中“一次性奖励”建议落实下具体多少或者比例;

4、建议在《意见(草案)》后面加上一个附录,把职级工资与三岗十八级等列出来,这样便于基层人员理解和操作。例如薪酬等级和长宁区人均工资系数的对比内容等。

5、建议在《意见(草案)》中第三大点的第二小点“加强管理”增加对持证社工的继续教育培训。

以上建议第一条、第三条与第五条被采纳,其余两条未被采纳,理由是:

1、根据《长宁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长民发[2021]9号)规定,社区工作者的人事关系是由街道管理的,街道人事办会根据岗位需求来决定聘用级别,所以《意见(草案)》中不适合直接规定。

2、职级工资和三岗十八级等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的通知》(沪人社综[2020]207号)文件。

长宁区民政局

2023年5月19日

经评估,《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可实施。

长宁区民政局

2023年5月25日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2023年7月30日下午,区长张伟主持召开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常务副区长岑福康,副区长翁华建、陆浩、陈颖和区府办主任徐海生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区民政局关于修订《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情况的汇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指出,要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发挥好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社区工作者积极参与职业水平考试,确保最新政策落实到位。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内容,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发文。

关于《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3年5月我局组织开展《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对《意见(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使《意见(草案)》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

意见征集过程中,我办就《意见(草案)》相关重大事项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同时,我办为提升公众参与度,在网上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借助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四进”机制将《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主动推送至长宁门户网站公众参与联系点。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长宁区民政局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二、召开座谈会

2023年5月我局召开《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座谈会,经我局介绍《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3条意见,意见如下:

1、《意见(草案)》中第二大点的第一小点“晋升级别”中是否可以将“对于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备相应实务工作能力的社区工作者,被聘为助理社工师的,可作为初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被聘为社工师的,可作为中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被聘为高级社工师的,可作为高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段落中的“可”字改成“应当”。

2、《意见(草案)》中第二大点的第二小点“提高待遇”中是否可以将“相关专业水平以初级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聘为初级的,可提升1级;聘为中级的,可提升2级;聘为高级的,可提升3级。”段落中的“可”字改成“应当”。

3、《意见(草案)》中第三大点的第一小点“纳入考核”中否可以“将各街道(镇)当年度社区工作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比例不低于当年全区平均数,作为街道(镇)绩效指标,纳入考核。”中“比例不低于当年全区平均数”改成“持证百分比相比去年有所提升”。

以上3点意见均未予采纳,理由是:

1、该段落依据为《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文件

2、该段落依据为《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的通知》(沪人社综[2020]207号)文件

3、由于各街镇社区工作者人数较多,如果将考核改成“提高持证百分比”,那考核的意义就不大了。

三、问卷调查

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13日,我局在长宁门户网站上设置了关于《意见(草案)》的问卷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共收到10份问卷结果,问卷显示,100%的受访者认为《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法理充分、内容完整,符合《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

四、民意调查

2023年5月我局于长宁门户网站开展民意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共收到10条结果,调查显示,70%的受访者认为《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内容完整、合理合法,对提升全区社区工作者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参与职业水平考试的积极性具有很强的推动意义。10%的受访者希望政府在加大政策宣传.加大培训力度同时,还要扩大培训的受益面。10%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的专业能力素养。10%的受访者希望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加强监管。

五、专项听取意见

2023年5月我局专项听取江苏路街道、天山路街道、北新泾街道已经新泾镇的社工事务所所长、干部人事办主任、自治办主任以及地区办的意见建议,经我局介绍《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共收集到1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局对草案“强化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考评”进行了修改:

1、将各街道(镇)当年度社区工作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比例不低于当年全区平均数,作为街道(镇)绩效指标,纳入考核。

长宁区民政局

2023年9月6日

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

各街道(镇):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进一步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按照《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及上海人才工作会议精神,鼓励社区工作者积极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切实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不断推进长宁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发展,制定意见如下:

一、广泛宣传发动,加强专业教育培训

(一)广泛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目的、意义和目标要求,宣传报考资格、报名方法、报考渠道、考试时间地点等信息。各街道(镇)要积极动员和组织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二)辅导培训。统筹协调多方资源,拓展培训渠道,在加强自学的基础上,在社区工作者初任培训和进修培训的课程中,加入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相关内容,开展专业辅导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参与率和通过率。

区民政局会同各街道(镇)具体落实。

二、落实政策待遇,拓宽职业发展通道

(一)晋升级别。对于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备相应实务工作能力的社区工作者,被聘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可作为初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被聘为社会工作师的,可作为中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被聘为高级社工师的,可作为高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

(二)提高待遇。在收入待遇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的通知》(沪人社综[2020]207号)文件规定:相关专业水平以初级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聘为初级的,可提升1级;聘为中级的,可提升2级;聘为高级的,可提升3级。

根据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专业水平提升等级,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三)给予资助。对于本《意见》实施后,社区工作者通过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证书且当年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的(含合格),凭证书复印件向街道(镇)人事部门申请,并填写《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考证一次性资助申报表》(附件1),街道(镇)初审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审核后于次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新增持证社区工作者给予一次性资助:助理社会工作师1500元、社会工作师3000元、高级社工师5000元。一次性资助经费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经费中列支。

区民政局会同各街道(镇)具体落实。

三、强化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考评

(一)纳入考评。将各街道(镇)当年度社区工作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比例不低于当年全区平均数,作为街道(镇)绩效指标,纳入考核。

(二)加强管理。注重对社工的管理、考核、评价、激励,并在薪酬体系中充分体现社工的工作绩效,调动社工的工作积极性。积极鼓励还没有社工资质的在岗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持证上岗。进一步加强对持证社区工作者的继续教育。

区人社局会同各街道(镇)具体落实。

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有效。

附件:《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考证一次性资助申报表》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31日

附件:

长宁区鼓励社区工作者考证一次性资助申报表

(     年度)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学历学位

 

工作单位

        街道(镇)

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从事岗位

 

电子邮箱

 

本年度绩效考核等级

 

身份证

 

证书编号

 

 

□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

□全国社会工作师

□全国高级社工师

 

(镇)

年    月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年    月

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