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长宁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提升城区软实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包括“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和“长宁区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长宁区区长质量奖是长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长宁区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评奖名额)
长宁区政府质量奖为区级表彰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届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各不超过2个;长宁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总数不超过10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具体评奖时间和名额可根据上级规定作调整。(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和长宁区质量金奖总数将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工作协调小组根据相关文件所做批复确定。)
第四条(评定原则)
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标准)
长宁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和相关地方标准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和市级质量荣誉,并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示范引领)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实践方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加各类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广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设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评审会”)落实评审。评审会总召集人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召集人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委办局)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议拟获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评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培育孵化、申报评定、监督管理,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
第十条(评审组及职责)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熟悉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组成。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撤销。
评审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评审报告撰写等。
第十一条(推荐部门及职能)
各委办局,各镇、街道、园区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主体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质资格;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
第三章 培育孵化
第十二条(培育孵化机制)
建立和完善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本区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先进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培育培训)
评审办可将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纳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池”(以下简称“孵化池”),对其予以指导帮扶。
本区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可通过自行申报、行业推荐、专家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孵化池,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培育)
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质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参加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
第十五条(专家指导)
鼓励和支持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担任指导专家,推动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对标质量管理标杆,提高质量效益。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担任指导专家的,应当向区审定办备案,并在评审中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
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长宁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突出;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区或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或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六)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
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自然人(以下称“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
(三)个人所属组织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四)申报个人所属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申报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获奖项。曾获国家级、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不得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五章 申报评定
第十九条(申报通知)
评审办应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申报通知,向全社会公开区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第二十条(申报推荐)
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真实性材料,经所在街镇、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区评审办。
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第二十二条(资料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价)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定公示)
评审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评审会审议。
评审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提出拟获奖名单。评审办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六条(表彰奖励)
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政府发文,表彰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奖励标准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50 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2 万元/名;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10 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1 万元/名。
具体标准可根据上级文件做调整。
第二十七条(宣传推广)
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镇)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行业、本辖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评审纪律)
(一)评审办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条(社会监督)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评审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评审办制定异议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异议举报渠道和处理流程.
第三十二条(获奖者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三十三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长宁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材料真实性)
获奖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等,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并将其纳入本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第三十五条(奖励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办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新的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等,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六条(跟踪管理)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其辖区5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评审办。
第三十七条(资料的保存)
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规〔2021〕3 号)同时废止。
关于《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决策背景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委市政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质量奖励制度作用,激励各行各业提升质量、追求卓越,通过树立质量标杆,引领带动更多企业质量提升,长宁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4日发布了《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长府规〔2021〕3号)。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用,特修订《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共分为七个章节,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培育孵化、申报条件、申报评定、监督管理、附则。新旧对比,《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变动:
1、奖项设置
奖项名称改为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包括“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和“长宁区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2、评奖周期
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由原来的“每三年评选一次”改为“每两年评选一次”。
3、评奖名额
每届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各不超过2个;长宁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总数不超过10个。
4、奖励标准
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50 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2 万元/名。
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10 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1 万元/名。
5、新增内容
(1)新增“培育孵化”章节。对培育孵化机制、培育培训、中小企业培育、专家指导作出规定。
(2)新增申报推荐条款。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材料需经所在街镇、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区评审办。
(3)新增异议处理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评审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新增跟踪管理条款。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其辖区5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评审办。
(5)新增资料的保存条款。对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保存年限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进行《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鼓励各行各业争创质量标杆,进一步提升长宁区总体质量水平,现将《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政策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402室,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管理科,邮编:200050
电子邮件地址:lingli@shcn.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9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1、为何要对《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作出修订?
答:根据最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原《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长府规〔2021〕3号)部分内容已经不适用,修订《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管理办法》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出修订。
3、《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什么?
答: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长宁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提升城区软实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
4、《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答:适用于长宁区辖区范围内。
5、《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共分为七个章节三十九条,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培育孵化、申报条件、申报评定、监督管理、附则,包括目的和依据、奖项设置、评奖名额、表彰奖励、培育孵化机制等主要内容。
6、新《管理办法》主要做了哪些变动?
答:新《管理办法》主要做了以下变动:
1、第二条 奖项设置
奖项名称由原来的“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包括“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金奖”和“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创新奖,均分为“组织”和“个人”奖 改为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包括“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和“长宁区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2、第三条 评奖名额
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由原来的“每三年评选一次”改为“每两年评选一次”。
评奖名额由原来的“每届金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2个,创新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5个”改为:“每次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各不超过2个;长宁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总数不超过10个。评奖周期和名额可根据上级规定适时调整。”
3、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
奖励标准没有变,但因奖项设置改变后,明确了对应关系。由原来的“金奖组50万元/家、个人2万元/名;创新奖组织10万元/家、个人1万元/名”改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50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2万元/名。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10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1万元/名。奖励标准可根据上级规定适时调整。
4、新增内容
(1)新增“第三章 培育孵化”章节。对培育孵化机制、培育培训、中小企业培育、专家指导作出规定。
(2)在“第二章 组织管理”新增“第十一条 推荐部门及职能”。各委办局、街镇、园区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主体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质资格;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
(3)在“第四章 申报条件”的“第十六条 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的第(五)项中,新增“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内容。
(4)在“第五章 申报评定”新增“第二十条 申报推荐”条款。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材料需经所在街镇、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区评审办。
(5)在“第六章 监督管理”新增“第三十一条 异议处理”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评审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6)在“第六章 监督管理”新增“第三十六条 跟踪管理”条款。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其辖区5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评审办。
(7)在“第六章 监督管理”新增“第三十七条 资料的保存”条款。明确规定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保存年限为10年。
关于《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6月期间,我局组织开展《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3年6月28日,邀请周曙光、宋筱琦、陈冲、林懿、陈伟、袁鹏飞、刘瑾、丁霖、牛大维、胡斌、祝娅、田秋萍等专家参加专家论证会,会上收集到1条意见建议。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
《管理办法(草案)》将用于规范、指导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和评选,共分为总则、组织管理、培育孵化、申报条件、申报评定、监督管理、附则七个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我区政府质量奖的基本条件、评选程序、奖励标准,以及培育孵化、组织原则等内容。
(二)可行性
《管理办法(草案)》不存在因设定不合理或因缺乏配套规定导致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条款,不存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长期未使用或使用频率极低的条款,不存在非必要的“相关部门”“其他”等模糊性兜底条款,不存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其他条款。
(三)科学性
《管理办法(草案)》与当前《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组织体系、评价标准等方面相一致,是鼓励区域内各类组织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追求卓越,提升管理竞争力,树立长宁质量标杆的政策文件。符合新发展理念,有利于高质量发展。与“五个中心”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相协调、相一致。不存在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协调、不一致的规定。
(四)风险防范
《管理办法(草案)》是鼓励区域内各类组织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追求卓越,提升管理竞争力,树立长宁质量标杆的政策文件,不会对社会组织产生负面影响,不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经评估,属于低风险。
三、修改意见:
专家组经过审核,一致认为《管理办法(草案)》结构齐全,依据充分,职责明确,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格式规范,充分体现了长宁的地方特色,满足了管理的需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同时,提出如下建议:
《管理办法(草案)》新增培育孵化章节,建议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培育孵化机制,细化相关举措,让更多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加入到孵化池,引导全区企业对标一流,不断追求卓越。
以上建议已被采纳。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经评估,《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可实施。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2023年9月11日下午,区长侯继军主持召开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常务副区长岑福康,副区长翁华建、陆浩、陈颖和区府办主任徐海生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制定《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汇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投促办主要负责人参加。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该议题邀请了三位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指出,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宣贯培训,提高知晓度和影响力,动员更多社会组织及个人广泛参与。要高标准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做好孵化培育,将质量奖打造为全区质量管理工作的标杆。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内容,由区府办按程序发文。
关于《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3年6月,我局组织开展《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对《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使《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
意见征集过程中,我局就《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相关重大事项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同时,我局为提升公众参与度,将《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推送至上海长宁门户网站,借助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四进”机制将《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主动推送至公众参与联系点。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9日通过上海长宁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3年7月,我局书面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1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局对草案第六条进行了修改:
1、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和市级质量荣誉。
三、召开座谈会
2023年6月,我局召开《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座谈会,经我局介绍《管理办法(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3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局对草案第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进行了修改:
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三条(培育培训):本区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可通过自行申报、行业推荐、专家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孵化池,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
3、第十八条(避免重复申报):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申报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获奖项。
四、问卷调查
2023年6月我局于网上开展问卷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共收到20份问卷结果,问卷显示,70%的受访者认为《管理办法(草案)》法律依据很充分;20%的受访者认为不充分;10%的受访者不清楚。75%的受访者认为《管理办法(草案)》内容完整、条理清晰;15%的受访者认为尚可;10%的受访者认为内容不够完整。60%的受访者认为《管理办法(草案)》公开程度的感受为透明度高;20%的受访者认为透明度一般;20%的受访者认为透明度低。50%的受访者认为《管理办法(草案)》奖项设置与申报条件非常合适;30%的受访者认为比较合适;20%的受访者认为一般。70%的受访者认为《管理办法(草案)》内容全面,没修改意见;30%的受访者认为内容还需进一步细化。
五、民意调查
2023年6月我局于网上开展民意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共收到10条结果,调查显示,90%的受访者认为《管理办法(草案)》很有必要、合理;10%的受访者认为没必要。80%的受访者认为《管理办法(草案)》具有前瞻性;20%的受访者认为无前瞻性。70%的受访者认为《管理办法(草案)》具备可行性操作;30%的受访者认为不具备可行性操作。70%的受访者认为《管理办法(草案)》推行工作总体评价满意;20%的受访者认为较满意;10%的受访者认为一般。60%的受访者认为《管理办法(草案)》奖励标准的设定非常合适;30%的受访者认为比较合适;10%的受访者认为一般。50%的受访者认为《管理办法(草案)》内容全面,没修改意见;50%的受访者认为内容还需进一步细化。
六、专项听取意见
2023年6月,我局专项听取区人大代表刘瑾,区政协委员丁霖,区工商联,企业代表上海黄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民航华东通信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百秋新网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意见建议,经我局介绍《管理办法(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11日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长宁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提升城区软实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包括“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和“长宁区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长宁区区长质量奖是长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长宁区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评奖名额)
长宁区政府质量奖为区级表彰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次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各不超过2个;长宁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总数不超过10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评奖周期和名额可根据上级规定适时调整。
第四条(评定原则)
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标准)
长宁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和市级质量荣誉。
第七条(示范引领)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实践方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加各类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广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设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评审会”)落实评审。评审会总召集人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召集人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委办局)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议拟获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评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开展培育孵化、申报评定、监督管理,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
第十条(评审组及职责)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熟悉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组成。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撤销。
评审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评审报告撰写等。
第十一条(推荐部门及职能)
各委办局、街镇、园区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主体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质资格;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
第三章 培育孵化
第十二条(培育孵化机制)
建立和完善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本区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先进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培育培训)
评审办可将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纳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池”(以下简称“孵化池”),对其予以指导帮扶。
本区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可通过自行申报、行业推荐、专家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孵化池,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培育)
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质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参加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
第十五条(专家指导)
鼓励和支持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担任指导专家,推动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对标质量管理标杆,提高质量效益。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担任指导专家的,应当向评审办备案,并在评审中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
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长宁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突出;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区或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或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六)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
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自然人(以下称“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
(三)个人所属组织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四)申报个人所属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申报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获奖项。
第五章 申报评定
第十九条(申报通知)
评审办应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申报通知,向全社会公开区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第二十条(申报推荐)
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真实性材料,经所在街镇、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
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第二十二条(资料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价)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定公示)
评审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评审会审议。
评审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提出拟获奖名单。评审办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六条(表彰奖励)
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政府发文,表彰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奖励标准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50 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2 万元/名;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10 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1 万元/名。
奖励标准可根据上级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宣传推广)
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镇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行业、本辖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评审纪律)
(一)评审办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条(社会监督)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评审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评审办制定异议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异议举报渠道和处理流程.
第三十二条(获奖者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三十三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长宁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材料真实性)
获奖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等,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并将其纳入本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第三十五条(奖励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办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等,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六条(跟踪管理)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其辖区5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评审办。
第三十七条(资料保存)
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4日。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规〔2021〕3 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一、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激励各行各业提升质量、追求卓越,2015年12月,《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长府办【2015】76号)正式发布。2016年7月,长宁区正式启动首届区长质量奖评选。2018年,该办法进行第一次修订,增设了区长质量奖提名奖。2021年11月又进行第二次修订,修改了奖项名称、评奖周期和奖励标准,政策有效期为五年。
2022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调整了奖项名称,增加了培育孵化等内容。对照此要求,原《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用,需要重新制定。
二、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1、奖项设置
新《管理办法》规定,奖项名称变更为“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包括“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和“长宁区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2、评奖周期和名额
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改为“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各不超过2个;长宁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总数不超过10个。
3、表彰奖励
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50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2万元/名。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10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1万元/名。
4、新增内容
(1)新增“培育孵化”章节。对培育孵化机制、培育培训、中小企业培育、专家指导作出规定。
(2)在组织管理中,新增“推荐部门及职能”。各委办局、街镇、园区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主体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质资格;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
(3)在申报条件中,新增“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内容。
(4)在申报评定中,新增“申报推荐”条款。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材料需经所在街镇、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区评审办。
(5)在监督管理中,新增“异议处理”、“跟踪管理”“资料的保存”等条款,进一步完善对政府质量奖申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三、申报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1、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
(1)在长宁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
(2)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3)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突出;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区或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或同行业前列;
(5)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6)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2、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
(1)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2)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
(3)个人所属组织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4)申报个人所属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评定的流程是什么?
申报评定将经过申报通知、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表彰奖励等程序,最终评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
五、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区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5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区评审办。
六、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是否收取费用?
申报及评审不向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一图读懂:《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