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工程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委托区监督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安全(市场行为)监督。民防、市政、绿化、水利、电力等单项专业工程的监督工作由相关专业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相关方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长宁区建筑业管理中心(长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建管中心)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市场行为)监督工作(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的单项专业工程不包括在内)。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本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分为施工许可、监督、综合验收三个阶段,其中施工许可及备案纳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控制节点,由长宁区建筑业管理中心(长宁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施工许可的前置审批节点应为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完成后,综合验收的后置审批节点可为产权证办理。

第五条 施工许可管理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且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以下工程项目除外:

1、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

2、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以上两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细则由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水运、港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办事指南由交通、水利、园林绿化、民防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结或已取得用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性文件。如属维修加固、修缮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供。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法应当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办结或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性文件。如属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和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变更使用性质的非风貌保护类改建项目无需提供。

3、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且满足数字化审图要求符合项目施工设计深度要求。

4、施工图审查机构已确定。

5、参建单位已确定。依法应当招标的,应按要求同步组织开展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申请时未确定的,可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的3个工作日内确定施工、监理单位。

6、根据项目的特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各类许可批复文件。

第六条 监督阶段管理

(一)监督方式:编制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开工前首次质量和安全监督会议(小型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除外);编制监督计划;过程中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抽巡查;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竣工验收会的监督。

(二)监督内容:安标管理、安标申报、复核、核销,对工程参与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以及施工现场各种社会及媒体曝光事件、伤亡事故处理、安全防护用品、建材质量监督抽检等。

第七条 综合验收阶段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牵头组织规划土地、消防、交警、卫生、绿化市容、气象等专业验收部门实施综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合格通知书)。

(一)申请应具备条件

1、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四方验收)已完成;

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已完成;

3、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4、“多测合一”各类测量测绘数据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二)审批期限

本区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指供水、排水、燃气等非独立占地的市政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电子文件上传)

1、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及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档案资料(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4、土地、规划、房屋、绿化、民防等测绘成果报告书

5、各专业竣工图

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7、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8、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9、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清单

10、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1、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属性或移交说明

12、民防工程建设费缴纳凭证

13、落实能反映所有交通安全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照片

14、录像视频资料应完整反映项目沿道路的出入口设置、围墙等现场实际情况

15、《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中项目名称或道路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供地名办出具的建设项目地名使用批准书、道路命名通知和示意图

16、如项目分期实施,应提供规土部门相应的分期批复材料及说明

17、交通设施设置图

18、职业病危害放射性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9、二次供水检测报告

20、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21、集中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含水源水、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22、游泳场所卫生学评价报告

23、防雷工程合同或者配套防雷产品供应合同(含产品清单)

24、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纯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三类项目防雷检测报告

25、公交枢纽部分建筑设计图及交通流线图

26、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27、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材料

28、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29、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表

注:未涉及到验收事项的资料无需上传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线填写《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申请表(政府投资项目)》,确定需要综合验收事项,选择建设、规划、土地、消防等相应的验收部门,填写完成,上传相应附件资料后,在线通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目录要求上传竣工图、施工文件、监理等档案资料。各单位均上传完成后,在线通知建设单位审核和提交申请。提交申请后,综合验收管理部门通过“联审平台”通知各专业验收部门接收开展对上传信息和图纸资料预审,各专业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预审结论,由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在线反馈建设单位。

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补正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期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

受理时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注:建设单位对专业验收内容和标准要求把握不准的,可根据需要通过联审平台的“技术咨询”选择“现场查看服务”,向某一专业验收部门申请提前现场查看。现场查看符合验收要求(通过的),专业验收部门应当在联审平台上出具符合验收要求的查看意见。后续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时,该验收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后,不再进行现场验收,审查资料后,直接出具验收意见。

2、现场综合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建设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应专业验收部门进行现场综合验收。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应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综合验收。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在现场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规划土地部门通过联审平台向建设单位出具明确的验收证明文件及整改事项并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规划土地除外)通过联审平台向建设管理部门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及需整改事项,需整改事项一次性告知。

对于全部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出具“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验收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验收标准,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验收中发现其他不符合专业验收事项情形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可以在建设单位提供书面限期整改承诺后,出具“附条件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未通过”的验收问题,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后,在联审平台提交复验申请,整改复验由综合验收管理部门组织。整改复验流程及具体时限参照现场综合验收流程及具体时限。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整改复验中发现仍存在“未通过”的问题,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出具综合验收“不予通过”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3、出具合格通知书

建设、水务和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单独立项的园林工程、供排水工程根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通过联审平台出具的通过的验收结论(含附条件通过),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通知书,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通知书。

4、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的报装接入和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有办法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者本市颁布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同时根据《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特修订形成《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

二、《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3年1月以来,区建管委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草案)》,并通过下发意见征询通知,征询了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民防办等部门的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草案)》做了修改完善。

三、《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草案)》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方职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施工许可管理、监督阶段管理、综合验收阶段管理等内容,旨在帮助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综合验收阶段的工作内容。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长宁区建管委修订形成了《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现将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599号机关大厦518室

电子邮件地址:caoyanru@shcn.gov.cn

 

 

 

 

1、哪些建设项目适用于此管理办法?

(1)区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2)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区监督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民防、市政、绿化、水利、电力等单项专业工程的监督工作由相关专业监督机构承担,不适用本办法。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具备哪些条件?

(1)已取得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且满足相关要求;(4)施工图审查机构已确定;(5)参建单位已确定;(6)根据项目特性需办理的其他文件。

3、综合验收阶段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综合验收阶段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阶段:(1)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管理部门通知各专业验收部门接收和预审;(2)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验收部门开展现场综合验收;(3)验收通过后,出具合格通知书。

关于《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的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4月至6月期间,长宁区建管委组织开展《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3年6月6日,邀请沈瑞玺、吴伟华、汤海冰等专家书面进行论证,6月8日,专家意见反馈。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

本《草案》是根据《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而修订形成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施工许可管理、质量安全监督阶段管理、综合验收阶段管理等内容,能够帮助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了解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综合验收阶段的相关流程,具有必要性。

(二)可行性

本《草案》作为《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配套子办法,结合长宁区工作实际,旨在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草案》内容具体可行,管理程序必要、合理且适当。

(三)科学性

本《草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其他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的,与上位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一致,与修订时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

(四)风险防范

本《草案》风险较低,但也需要注意实施过程中施工许可、综合验收阶段应具备条件等条款的变化更新,可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上级文件宣贯,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三、修改意见

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

1、《草案》实质上吸收了《上海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中增加《上海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删除第五条 施工许可管理第(一)款中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相关处罚(参照上位法规定)。

以上建议已采纳。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经评估,《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可实施。

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2023年6月26日上午,区长张伟主持召开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常务副区长岑福康,副区长翁华建、陆浩、陈颖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区建设管理委关于修订《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情况的汇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国动办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指出,区建设管理委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有序规范推进。要提升招投标质量,按照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加强全周期监管,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和队伍素质。要强化落实安全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结合近期“安全生产月”主题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坚决守牢建筑工地、燃气等安全生产底线,确保城区安全运行平稳有序。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内容。

关于《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3年4月—5月,长宁区建管委组织开展《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对《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使《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

意见征集过程中,我办就《草案》相关重大事项专项听取政协委员意见。同时,我办为提升公众参与度,借助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四进”机制将《草案》主动推送至临空经济园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联系点。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我委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5月15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2条,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1、将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第二条 编制依据合并为“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2、第三条 “以下简称区建管中心”,但后文中没有再出现区建管中心。已删除第三条中“以下简称区建管中心”。

二、召开座谈会

2023年5月我委在临空经济园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联系点召开《草案》座谈会,经我委介绍《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8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1、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中,删除各法律法规书名号之间的顿号。

2、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修改,修改后无“暂行”二字,《草案》中对应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3、第三条标题修改为“管理职责”。

4、第五条 施工许可管理第(二)款的申领条件已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调整。

5、第七条增加标题:“解释权限”;第八条增加标题:“实施日期”。

6、第八条 实施日期中“原有办法废止”修改为“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31日发布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废止”。

三、问卷调查

2023年5月我委于区政府网站开展问卷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共收到12份问卷结果,问卷显示,83%的受访者认为《草案》科学合理、具备可行性。根据收集到的意见,我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1、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中提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好像没有这一文件,但有《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是否应替换。

已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已增加《上海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第七条“(三)申请材料(电子文件上传)”中罗列了过多的文件名称。

已重新组织第七条 综合验收阶段管理内容,并删除申请材料(参照上位文件规定)。

四、民意调查

2023年5月我委于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联系点自助终端机开展民意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共收到10条结果,调查显示,90%的受访者认为《草案》依据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五、专项听取意见

2023年6月我委专项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经我委介绍《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共收集到1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中,“但以下工程项目除外:1、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2、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表述不统一,建议可以参照该款其他例外适用情形的表述。

参照本条款其他例外适用情形的表述,修改第五条(一)为: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细则由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水运、港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办事指南由交通、水利、园林绿化、民防等部门另行制定。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0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工程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委托区监督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安全(市场行为)监督。水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交通港口、绿化市容、民防等单项专业工程的监督工作由相关专业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管理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长宁区建筑业管理中心(长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市场行为)监督工作(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的单项专业工程不包括在内)。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本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分为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综合验收三个阶段,施工许可及综合验收纳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控制节点,由长宁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受理。施工许可的前置审批节点应为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完成后,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综合验收的后置审批节点可为产权证办理。

第五条 施工许可管理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细则由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水运、港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办事指南由交通、水利、园林绿化、民防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和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的保证书。

4、依法已经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应当按规定完成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承诺书。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实行勘察、设计单位书面承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按照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质量安全监督阶段管理

(一)监督方式:编制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开工前首次质量和安全监督会议(小型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除外);编制监督计划;过程中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抽巡查;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监督。

(二)监督内容:质标管理、质标申报、竣工,废弃混凝土管理、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安标管理、安标申报、复核、核销,对工程参与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以及伤亡事故处理、安全防护用品、建材质量监督抽检等。

第七条 综合验收阶段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牵头组织规划土地、消防、交警、卫生、绿化市容、气象等专业验收部门实施综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合格通知书)。

(一)申请应具备条件

1、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四方验收)已完成;

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已完成;

3、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4、“多测合一”各类测量测绘数据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二)审批期限

本区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指供水、排水、燃气等非独立占地的市政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1、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在上海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上统一申请综合验收,并按相关规定上传相关资料。

2、资料审核

建设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接收企业提交综合验收申请,并通知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其中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以外的低风险项目仅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反馈确认是否需参与综合验收,参与部门确认后开展对上传信息和图纸资料预审。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参与并提出补正等意见,通知建设单位补正,补正要求一次性告知。逾期未确认参与的视为不参与,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受理。补正期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

受理时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3、现场综合验收

对于低风险以外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建设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并通知各专业验收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且组织相应专业验收部门进行现场综合验收。

对于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以外的低风险项目,综合验收申请受理后,建设管理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并通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且组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现场综合验收。

4、出具验收意见

对于低风险以外的项目,在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在现场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建设管理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及需整改事项。

对于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以外的低风险项目,在现场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建设管理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及整改事项。

(1)对于全部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出具“通过”验收结论和上传验收意见书。

(2)对于验收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验收标准,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和需整改事项。

(3)对于验收中发现其他不符合专业验收事项情形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可以在建设单位提供书面限期整改承诺后,出具“附条件通过”验收结论和上传验收意见书。

(4)对于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未通过”的验收问题,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批管理系统上点击“退回整改”,一次性提出整改事项,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后,在审批管理系统提交复验申请,整改复验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整改复验流程及具体时限参照现场综合验收流程及具体时限。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整改复验中发现仍存在“未通过”的问题,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综合验收“不予通过”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5、出具《合格通知书》

对于低风险以外的项目,根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出具的通过验收结论(含附条件通过),建设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通知书》,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通知书》。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以外的低风险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通知书》。

第八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31日发布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者本市颁布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文字解读:《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修订形成《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7版《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已到期,在此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相关政策文件的变化和我区实际情况,同时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修订了本《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管理办法》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同时帮助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了解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综合验收阶段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市场行为)监督:

l 区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l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区监督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水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交通港口、绿化市容、民防等单项专业工程的监督工作由相关专业监督机构承担,不适用本办法。

五、《管理办法》的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区建管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情况起草了《管理办法(草案)》,随后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做了修改完善。

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一)《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施工许可管理、质量安全监督阶段管理、综合验收阶段管理等内容。其中“第五条 施工许可管理”具体包含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范围、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具备的条件等内容。“第七条 综合验收阶段管理”包含了申请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审批期限、相关办理流程等具体内容。

(二)对比2017版《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主要调整的内容包括:

1、第五条 施工许可管理,根据市住建委2023年5月发布的《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对具体条款进行了对应修订和更新。

2、第七条 综合验收阶段管理,根据现行竣工验收阶段相关管理规定,对办理流程等进行了修订细化。

七、《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是什么?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区建管委于2017年10月31日发布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