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进一步规范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日常运行与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长宁区体育局保留《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阶段好的做法和经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订实施以及本区实际,特起草修订《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

现将《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公众和各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建议寄送至长宁区体育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路599号1206室,邮编200050

电子邮件地址:liye2@shcn.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

长宁区体育局

2022年10月10日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范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日常运行与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日常开放管理。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市民健身驿站、市民球场、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健身步道等各类依法应向社区居民开放并具有公益性质的体育设施。

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应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合理性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区体育局是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制定新建和更新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年度安排,开展定期巡查维护,并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内容。

区规划资源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要求,并听取区体育局意见后,结合专项评估,优化体育设施布局。

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在符合公园设计、城市绿地设计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合理设置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探索发展特色体育公园;负责督促本辖区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对市民使用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提供日常指导、检查与服务。

区房管局应当确保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位;需要改建、扩建、拆除的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区财政局应将政府投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并给予重点保障。

区地区办应结合纳入年度区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项目,加强项目协调沟通,开展督查工作,督促区为民办实事项目保质、按时完工。

区各街道(镇)作为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单位,应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对损坏、超限、计划新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时进行统计和报送区体育局。

第五条(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建设流程)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遵守市、区相关部门规定,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区体育局须按相关流程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新建、更新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应由其管理单位向区体育局征询意见;

(二)在建设之前,管理单位应充分征询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方的意见并有记录,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对建设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三)区体育局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做好完工验收工作;

(四)工程完工验收后,区体育局和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移交手续。

第七条(设施建设)

对于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并设置为民办实事项目标识标牌。

对于未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可以参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

第八条(经费保障)

区体育局主要承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经费。对非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维修保养的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各街道应结合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匹配新建、改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内所需的地面、绿化、辅助设施及日常巡查维护经费。

新泾镇政府对于辖区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器材更新、日常维护与管理等经费,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设施归属)

由各级政府出资新建、更新、改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辅助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区体育局按规定办理公共基础设施的移交手续。

各街道(镇)负责做好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登记、接收、管理等工作,可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接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具体运行维护。

第十条(使用期限)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社区居民安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年限一般为5-8年。

第三章  开放管理

第十一条(开放时间)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全年、全天候向社区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市民球场、市民健身驿站、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时间及办法应当由管理单位向社区居民公示,如遇维修维护等情况需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一周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十二条(管理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区体育局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市体育局批准。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信息化管理、设施报废变更、设施保险、检查督导、监督投诉、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区体育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队伍、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到位。各街道(镇)应做好日常开放管理工作,做好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电子档案管理,及时更新、处置“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信息和事件,确保平台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确保点位设施的安全性、完整性。双方共同建立应急事件处置流程,并会同相关部门确保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保险全覆盖。

第十三条(报废变更)

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按期报废更新,设施报废期限参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设施变更是指因拆迁、移址、合并等因素造成的设施变更。变更设施应当征求设施所在地居民或业主委员会意见并有记录,符合“拆一补一”原则,经费有保障,并经区体育局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开放收费)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公益性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收取费用。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社区居民免费开放。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收费价格应按照《上海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需要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单位应报区物价部门和区体育局等部门审核同意,不得私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履行义务)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投诉电话、设施地址、设施编码、场地二维码,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居民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方法的指导服务;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违规处置)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投诉电话、设施地址、设施编码、场地二维码,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四)未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未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居民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方法的指导服务;

(六)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施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行政责任)

体育部门等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长宁区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长宁区体育局承担。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长宁区体育局

2022年11月15日

关于《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增加全民健身设施有效供给,促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质增效。2020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发办〔2020〕36号)颁布,2021年12月27日,《上海市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沪体规〔2021〕195号)发布,对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长宁区合理规划布局体育设施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2021年9月14日,《长宁区体育健身设施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长府〔2021〕31号)发布,围绕构建“处处可健身”的高品质运动空间,优化完善“15分钟体育生活圈”建设,截止2021年底,长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已由“十三五”末的1.162平方米/人上升至1.261平方米/人。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日常运行与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区体育局制定了《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相关委办局、街道(镇)、区政府法律事务科以及行业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等征求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

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五章、十九条。包括总则、建设要求、开放管理、责任义务和附则。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市民健身驿站、市民球场、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健身步道等各类依法应向社区居民开放并具有公益性质的体育设施,其中市民球场、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健身步道包含政府出资建设和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等不适用于本办法。区体育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地区办、各街道(镇)都承担相应的职责。此外,本《办法(草案)》也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要求

一是建设流程要合规合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遵守市、区相关部门规定,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区体育局须按相关流程组织实施,建设前要充分地征求各方意见,建设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实施,完工后做好验收和项目移交手续。

二是建设标准要严格把控。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并设置为民办实事项目标识标牌。未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可以参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

三是体育经费列支渠道划分。区体育局主要承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经费。各街道应结合项目建设需要,匹配新建、改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内所需的地面、绿化、辅助设施及日常巡查维护经费。新泾镇政府对于辖区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器材更新、日常维护与管理等经费,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是设施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区体育局出资新建、更新、改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辅助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其产权归各街道(镇)等管理单位所有,区体育局按规定办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移交手续。各街道(镇)负责做好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登记、接收、管理等工作,可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接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具体运行维护。

五是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使用期限。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社区居民安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年限一般为5-8年。

(三)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日常开放管理标准

一是公益开放时间。政府出资建设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全年、全天候向社区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开放时间每周累计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如遇维修维护等情况需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一周向社区居民公告。

二是日常管理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队伍、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设施报废变更、设施保险、检查督导、监督投诉、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三是报废变更标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按期报废更新。变更设施应当征求设施所在地居民或业主委员会意见并有记录,符合“拆一补一”原则,经费有保障。

四是公益开放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要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其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收取费用。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收费价格应参照《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范执行,一般不高于同类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市场价的70%。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

(四)相关责任义务

主要明确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在日常开放管理中的责任义务以及违规处置的标准,对体育部门等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未履行行政责任的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置内容。

本《办法(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建议以区政府名义下发。

关于《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 (草案)》的专家论证报告

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 在《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立项过程中,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现将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如下:

2022年11月4日,长宁区体育局召开专家论证会,共邀请 沈翠霞、程天铭、张青泉等三位专家。会议听取了长宁区体育局 对《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的详细介 绍,各与会专家进行热烈地讨论与交流,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形成了以下意见:

一、形成制度闭环,必要性突出。  《管理办法》试行版自 2020 年试行以来,对长宁区优化完善15分钟体育生活圈,体育 设施建设补短板,体育设施管理精细化,起到了显著指导作用。 对标最新出台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市体育局工作文件,提出必要的 修订,有利于上位法规政策的精准落实,有利于相关职能部门形 成合力,有利于基层的统一贯彻。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既是“最后一公里”的制度补充,也是相关政策落地的操作指南。

二、修订依据充分,具备可行性。《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变,从执行角度来看,有行政管理抓手,从资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也明确了产权归属。根据跨部门推进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的文 件内容,在管理部门中,加入了绿容和房管部门,有效融合了职 能部门力量。在投入机制上,也根据《体育法》和市局管理办法,相应作出了调整,具备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提升管理内涵,体现科学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  建设流程中注重征询各方意见,体现全过程民主;根据国家标准,  明确器材使用安全年限;对于迁址拆除项目,提出“拆一补一 ” 原则;对于特殊人群,提出优惠政策;对于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情  况,提出审批制度;对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措施,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

四、 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

1、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及时必要,合法合规,当尽早出台实施。

2、 实施《管理办法》过程中,要注重补短板,对于市民需求高的室内体育场馆要给予政策保障和扶持资金的倾斜。

3、评审论证,无新增、删除条款内容。

专家组一致通过该草案的评审。

 

上海市长宁区体育局(印章)

2022年11月9日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 (草案)》专家论证意见汇总

专家姓名

单位及职务

专家意见

采纳情况

沈翠霞

闵行区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副主任

 

 

程天铭

青浦区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副主任

 

 

张青泉

嘉定区社会体育管理事务中心综合部主任

 

 

 

 

 

 

 

 

 

 

 

 

 

 

 

 

 

 

 

 

 

 

 

上海市长宁区体育局

( 印 章 )

2022年11月9日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风险评估报告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范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日常运行与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下方称“管理办法”)。在作出决策前,均应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条例》,决策事项承办部门长宁区体育局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课题组接受长宁区体育局的委托具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对办法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完成《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增加全民健身设施有效供给,促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质增效。2020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发办〔2020〕36号)颁布,2021年12月27日,《上海市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沪体规〔2021〕195号)发布,对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

近年来,长宁区合理规划布局体育设施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2021年9月14日,《长宁区体育健身设施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长府〔2021〕31号)发布,围绕构建“处处可健身”的高品质运动空间,优化完善“15分钟体育生活圈”建设,截止2021年底,长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已由“十三五”末的1.162平方米/人上升至1.261平方米/人。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日常运行与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区体育局结合实际起草了《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草案框架体系

《办法(草案)》共五章、十九条。包括总则、建设要求、开放管理、责任义务和附则。

(三)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主体和职责不够明确。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人多样。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对部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维护予以经费支持。在此背景下,社区公共体育设置的管理主体和职责应予以明确。二是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利用的义务不够全面具体。三是财政资金的支持不够明确。

(四)拟采取的措施

1.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市民健身驿站、市民球场、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健身步道等各类依法应向社区居民开放并具有公益性质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等不适用于本办法。区体育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地区办、各街道(镇)都承担相应的职责。此外,本《办法(草案)》也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要求

一是建设流程要合规合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遵守市、区相关部门规定,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区体育局须按相关流程组织实施,建设前要充分地征求各方意见,建设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实施,完工后做好验收和项目移交手续。

二是建设标准要严格把控。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并设置为民办实事项目标识标牌。未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可以参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

三是体育经费列支渠道划分。区体育局主要承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经费。对非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维修保养的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各街道应结合项目建设需要,匹配新建、改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内所需的地面、绿化、辅助设施及日常巡查维护经费。新泾镇政府对于辖区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器材更新、日常维护与管理等经费,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是体育设施建成后的验收移交和归属。区体育局出资新建、更新、改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辅助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区体育局按规定办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移交手续。各街道(镇)负责做好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登记、接收、管理等工作,可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接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具体运行维护。

五是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使用期限。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社区居民安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年限一般为5-8年。

3.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日常开放管理标准

一是公益开放时间。政府出资建设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全年、全天候向社区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开放时间每周累计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如遇维修维护等情况需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一周向社区居民公告。

二是日常管理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队伍、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设施报废变更、设施保险、检查督导、监督投诉、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三是报废变更标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按期报废更新。变更设施应当征求设施所在地居民或业主委员会意见并有记录,符合“拆一补一”原则,经费有保障。

四是公益开放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要求,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其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收取费用。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收费价格应参照《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范执行,一般不高于同类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市场价的70%。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

4.相关责任义务

主要明确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在日常开放管理中的责任义务以及违规处置的标准,对体育部门等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未履行行政责任的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置内容。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原则、方式和过程

(一)风险评估的主体

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长宁区体育局是风险评估的义务主体。长宁区体育局委托华东政法大学(以下称“乙方”)组织开展《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相关风险评估项目。本项目由乙方的社会治理研究院课题组(以下称“受托方”)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评估工作。

(二)风险评估的原则和依据

(1)客观性原则。从决策的具体情况出发,认识风险的差别和变化,把握风险可能发生的具体时间、空间和其它条件,分析它的发展形式和过程,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

(2)科学性原则。风险评估的方法科学,分析评估结论与调查资料之间有严密的逻辑关联性,结论能有真实、可靠的数据和资料支撑,分析评估客观、公正,提出的观点、意见不凭空臆造。

(3)系统性原则。对风险进行系统、综合的分析和评估,注重调查对象的整体性,清晰界定风险调查范围,注重了解受影响者的内在社会结构、与外在环境的联系及相互影响,注意把受影响者放到整个社会大环境中进行考察,注意受影响者的自我调节以及与外部环境的平衡适应功能。

(4)全面性原则。在风险调查研究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防止只重现象或只重理论的倾向,调查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本次评估主要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展开: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2)《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 2 021 〕 1 1 号);

3)《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5号);

5)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沪委办〔2009〕16号);

6)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第34号);

7)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通知》(沪委办发〔2011〕32号);

8)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规范(试行)》(沪委办发〔2013〕3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0)《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11)《全民健身条例》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

1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14)《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三)风险评估过程

本事项风险评估流程包括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对策建议、报告撰写等阶段。

(1)与委托方交流、沟通,初步了解事项背景、方案内容,明确开展风险评估的要求,商定工作计划大纲,提出需要收集的资料清单。

(2)收集资料,包括:国家和本市有关体育设施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体育设施开放的有关媒体舆情等。

(3)全面查阅、分析收集到的资料,核实合法性和合规性,分析识别风险因素,论证筛选确定主要风险因素。

(4)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方法,分析各主要风险发生概率、影响程度,综合分析评判初始风险等级。

(5)针对主要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建议。

(四)风险评估方式

参考《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将本事项与之逐条对照,识别本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因素。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

(一)公众意见

1.关于开放时间

条文内容: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时间及办法应当由管理单位向社区居民公示。

修改意见: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全年、全天候向社区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至21点。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时间及办法应当由管理单位向社区各居委发出通知,由各居委向居民公示,如遇维修维护等情况需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一周向社区居民公告。

修改原因:

明确晚间开放时间,便于本社区学生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去锻炼身体。管理单位的公示未必会让居民第一时间了解到场地的变化情况,由居委会在各小区内合理位置张贴通知会更合理。

2.关于开放收费

条文内容: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

修改意见: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或退役军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或免费。

修改原因:军人对国家贡献巨大,理应享受与特殊群体同等级别的优惠。

3.关于管理举措

条文内容: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投诉电话、设施地址、设施编码、场地二维码,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修改意见: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使用年限、投诉电话、设施地址、设施编码、场地二维码,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修改原因: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被市民使用的过程中如果超出使用年限很有可能对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因此如果能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年限能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提醒和预防的作用。

4.关于设施建设

条文内容:对于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并设置为民办实事项目标识标牌。

修改意见:对于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并设置为民办实事项目标识标牌。城市建设增加人行步道,铺设塑胶跑道。

修改原因:让居民能够在家附近随时随地运动,为人民图便利,建设美丽环境。(如苏州河旁建设)

5.关于违规处置

条文内容: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修改意见:增加一条:(七)额外登记公民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并泄露的行为。

修改原因:有部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会登记公民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因此存在泄露给不法分子从而导致网络诈骗,窃取到他人信息的风险。有部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额外登记公民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应该需要严格规范的、统一的向公民展开合理登记信息的工作。

6.关于管理原则

条文内容: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应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的原则。

修改意见: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应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合理性的原则。

修改原因:在第三章第十一条中,提到了开放时间,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说明的,十分合理且人性化,所以我认为需要在这一句中加上“合理性”予以强调这一点。

7.关于报废流程

条文内容: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按期报废更新,设施报废期限参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修改意见:鼓励开展由第三方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定期检测,及时发现、更换存在安全风险或符合报废标准的器材。

修改原因:报废更新除时间因素外,应综合考虑使用强度、保养程度等其他因素。因为部分小区居民人数较多、使用强度高,使用方式不当等原因,设施和器材易损坏,往往未到报废年限就无法使用;而部分小区因居民人数较少,使用强度低,使用方式较好等原因,设施和器材状态较好,可以正常使用至报废。

(二)专家意见

长宁区体育局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听取专家意见,专家一致就以下几方面意见形成共识:

一是形成制度闭环,必要性突出。《管理办法》试行版自2020年试行以来,对长宁区优化完善15分钟体育生活圈,体育设施建设补短板,体育设施管理精细化,起到了显著指导作用。对标最新出台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市体育局工作文件,提出必要的修订,有利于上位法规政策的精准落实,有利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有利于基层的统一贯彻。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既是“最后一公里”的制度补充,也是相关政策落地的操作指南。

二是修订依据充分,具备可行性。《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变,从执行角度来看,有行政管理抓手,从资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也明确了产权归属。根据跨部门推进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的文件内容,在管理部门中,加入了绿容和房管部门,有效融合了职能部门力量。在投入机制上,也根据《体育法》和市局管理办法,相应作出了调整,具备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是提升管理内涵,体现科学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建设流程中注重征询各方意见,体现全过程民主;根据国家标准,明确器材使用安全年限;对于迁址拆除项目,提出“拆一补一”原则;对于特殊人群,提出优惠政策;对于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情况,提出审批制度;对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措施,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

因此,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1、《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及时必要,合法合规,当尽早出台实施。2、实施《管理办法》过程中,要注重补短板,对于市民需求高的室内体育场馆要给予政策保障和扶持资金的倾斜。3、评审论证,无新增、删除条款内容。专家组一致通过该草案的评审。

(三)政协代表意见

对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应由体育局提出警告或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除了在全民健身日向社区居民免费开放,法定节假日也可以向社区居民免费开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社区体育器材随意改变安装地点或挪作他用。各受赠单位应对受赠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健身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档案。

(四)相关部门意见

体育局向相关部门单位征询意见,其中财政局、发改委、新泾镇书面反馈修改意见,除以上部门外,绿化市容局等部门以及9个街道口头反馈无修改意见。

1.财政局

第四条(管理部门)中提到“区财政局应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并给予重点保障”和第二章第八条(经费保障)中提到“区体育局主要承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经费”,建议明确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中需列入财政资金保障的具体范围。该条中“同时应建立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建议删除。

第八条(经费保障)中提到区体育局、新泾镇“对非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更新、改建视情给予适当补贴”,建议明确对非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设施予以补贴的政策依据、口径标准。

2.新泾镇

第八条(经费保障)中“对辖区内非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更新、改建视情给予适当补贴”该段内容无文件依据,建议删除。

3.发改委

建议取消70%的价格目标。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和风险影响

(一)社会稳定风险

1.关于开放时间

(1)管理办法的规定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全年、全天候向社区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至21点)。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市民球场、市民健身驿站、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70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时间及办法应当由管理单位向社区居民公示,如遇维修维护等情况需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一周向社区居民公告。

(2)风险预判

在开放时间上,《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拟将每周最低开放时间设定了56小时或70小时。实际上,《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也同样规定,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与一般的公共体育场馆的不同之处在于,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离居民居住区更近,对居民生活休息的影响也可能更大。此种情况下,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时间并非越长越好,而需要平衡体育运动与居民休息之间的关系。换言之,硬性规定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至21点)和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市民球场、市民健身驿站、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70小时),这有可能增加社区体育设施开放对居民居住的干预,引发体育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与周边居民的冲突。课题组预判该风险因素引发风险的可能性中等,影响较小,评判为较小风险。

2.关于费用收取

(1)管理办法的规定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第十四条: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公益性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收取费用。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社区居民免费开放。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收费价格应按照《上海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或退役军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或免费)。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需要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单位应报区物价部门和区体育局等部门审核同意,不得私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

(2)风险预判

在费用收取上,《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对社区居民和非社区居民采取了一视同仁的做法,这与《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基本一致。然而,如上所述,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与一般的公共体育场馆的不同之处在于,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离居民居住区更近,对居民生活休息的影响也可能更大。除此之外,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这势必增加社区物业的治安、绿化、垃圾清理等方面的隐形负担,而此部分负担最后会转移到业主身上。此种情况下,要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并在收费上对社区居民和非社区居民采取了一视同仁的做法,这可能造成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公益性开放的不满,引发社区居民与非社区居民之间、社会居民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者或受委托第三方的矛盾。尤其是就业主共同所有的配套体育设施而言,其所业主所有,费用的收取也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如对业主与非业主收取同样的费用,同样容易激起矛盾。课题组预判该风险因素引发风险的可能性中等,影响较小,评判为较小风险。

(二)公共安全风险

1.怠于行使管理责任的公共安全风险

(1)管理办法的规定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第九条规定各街道(镇)负责做好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登记、接收、管理等工作,第十五条明确了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使用年限)、投诉电话、设施地址、设施编码、场地二维码,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等。

(2)风险预判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怠于行使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使用年限)、投诉电话、设施地址、设施编码、场地二维码,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等义务的,将有可能引发体育设施致人损害事件。课题组预判该风险因素引发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影响较小,评判为较小风险。

2.由公共安全风险引发的侵权损害责任风险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有两种类型,第一种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因维护不善而发生的损害责任。因体育设施维护不善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管理部门承担,这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此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中的“等”涵盖社区公共体育场馆。而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在负责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运营的过程中,对体育设施的维护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当然应当属于该条规定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由其承担责任是没有疑义的。第二种是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例如,在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在体育场馆内有可能发生斗殴、偷盗、抢劫等行为。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第二款同时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依这一规定,在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中,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依然有可能承担责任,即该条规定了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课题组预判该风险因素引发责任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影响较小,评判为较小风险。

(三)财政风险

1.管理办法的规定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第八条规定,区体育局主要承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经费。政府出资范围: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步道建设经费;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器材采购及地面修复经费;市民健身驿站体育器材采购经费;市民健身中心中体育类器材购置经费和体育场地(球场等)建设经费;其它市级重点推进项目的体育内容建设经费。

各街道应结合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匹配新建、改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内所需的地面、绿化、辅助设施及日常巡查维护经费。

新泾镇政府对于辖区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器材更新、日常维护与管理等经费,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2.风险预判

由区体育局等部门承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经费,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的费用较大,管理不严将可能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课题组预判该风险因素引发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影响较小,评判为较小风险。

(四)生态环境风险和其他风险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运营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不存在生态环境风险;暂未发生可能引发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等其他风险。

五、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等级评定

(一)社会稳定风险等级

社会稳定风险等级按导致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级:

A(高)级: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风险水平高,必须严格实施削减风险的应对措施。

B(中)级: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风险水平较高,必须实施削减风险的应对措施。

C(低)级: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引发个体矛盾冲突。风险水平一般,当前应对措施有效,可不必采取额外技术、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

课题组预判,《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对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和费用的规定,可能在有限范围内引发个体矛盾冲突,风险水平一般,当前应对措施有效,可不必采取额外技术、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因此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认定为C(低)级。

(二)公共安全风险等级

A(高)级: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引发大规模公共安全事件。风险水平高,必须严格实施削减风险的应对措施。

B(中)级: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引发一般公共安全事件。风险水平较高,必须实施削减风险的应对措施。

C(低)级: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引发个别人身、财产损害事故。风险水平一般,当前应对措施有效,可不必采取额外技术、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

课题组预判,《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对管理单位之管理义务的规定较为全面具体,能够有效防止上述事故的发生,可不必采取额外技术、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因此公共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为C(低)级。

(三)财政风险等级

A(高)级: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引发大规模财政资金流失。风险水平高,必须严格实施削减风险的应对措施。

B(中)级: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引发一般财政资金流失。风险水平较高,必须实施削减风险的应对措施。

C(低)级: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引发个别财政经济流失情况的发生。风险水平一般,当前应对措施有效,可不必采取额外技术、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

课题组预判,《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了较为广泛的经费保障范围,结合已有的资金使用制度,能够很好地防范财政资金流失,因此财政风险等级认定为C(低)级。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化解建议

(一)社会稳定风险的化解建议

1.引导业主委员会围绕开放时间展开自我管理

硬性规定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至21点)和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市民球场、市民健身驿站、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70小时),这有可能增加社区体育设施开放对居民居住的干预,引发体育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与周边居民的冲突。这种情况下,应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自我管理作用,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的讨论表决等方式,由业主委员会自主决定其社区内部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

2.优化费用收取服务供给机制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社会公益性开放的隐形成本由业主负担,要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并在收费上对社区居民和非社区居民采取了一视同仁的做法,这引发社区居民与非社区居民之间、社会居民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者或受委托第三方的矛盾。因此,在支持费用收取标准的统一性、公平性的基础上,管理部门可在开放时间、服务内容上给予社区居民更多优惠待遇。

(二)公共安全风险的化解建议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怠于行使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使用年限)、投诉电话、设施地址、设施编码、场地二维码,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等义务的,将有可能引发体育设施致人损害事件。这要求强化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促进其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七、结论和建议

经综合研判,课题组认为《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存在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财政等方面的风险小,已有制度举措能够有效应对,可不必采取额外技术、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且不存在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等其他风险。因此,课题组将《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的总体风险等级评定为C(低)级,建议按法定程序通过实施。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

2022年11月11日

 

关于《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2022年11月30日上午,区长张伟主持召开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区体育局关于修订《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相关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和街(镇)要根据本办法明确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各尽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体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推进“15分钟体育生活圈”建设。

关于《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2年10月我局组织开展《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对《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使《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注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设施管理(草案)》),长宁区体育局于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2条,具体内容如下:

1、长宁区的羽毛球场地稀少,一场难求,并且几乎都被长租人员包场,每次只能预定其他区域很远的地方。羽毛球作为大多数市民热爱的运动种类,希望政府能够多设置一些场地,让市民都有锻炼的机会。

2、希望体育场馆有更方便的预约系统,例如球场游泳池等。公园增加一些,健身器材,最好是小区里增加一些篮球框,或者攀爬设施,儿童运动设施等。

二、注重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

在《设施管理(草案)》起草过程中,始终注重加强部门间沟通,增强编制合力。2022年10-11月先后征求区政府相关委办局、街道、群团组织、区属国企等意见和建议,共收到7条意见和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政局

1、第四条(管理部门)中提到“区财政局应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并给予重点保障”和第二章第八条(经费保障)中提到“区体育局主要承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经费”,建议明确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中需列入财政资金保障的具体范围。该条中“同时应建立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建议删除。

2、第八条(经费保障)中提到区体育局、新泾镇“对非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更新、改建视情给予适当补贴”,建议明确对非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设施予以补贴的政策依据、口径标准。

(二)发改委

1、建议取消70%的价格目标。

(三)新泾镇

1、第八条(经费保障)中“对辖区内非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更新、改建视情给予适当补贴”该段内容无文件依据,建议删除。

(四)规划局

1、(草案)第二章第四条(管理部门)第二段,建议修改为“区规划资源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要求,并听取区体育局意见后,结合专项评估,优化体育设施布局。”

三、注重征求上级部门意见

2022年9月我局向市体育局书面征求了意见,市体育局提出2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建议你局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进行评估,经评估后作出延续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等相应处理。

2、《管理办法》发布后,体育总局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市发展改革委等制定《上海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管理有新的要求,建议你局在评估修改《管理办法》过程中予以综合考虑。

四、召开座谈会

2022年11月我局召开《设施管理(草案)》座谈会,经我局介绍《设施管理(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3条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形成制度闭环,必要性突出。《管理办法》试行版自2020年试行以来,对长宁区优化完善15分钟体育生活圈,体育设施建设补短板,体育设施管理精细化,起到了显著指导作用。对标最新出台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市体育局工作文件,提出必要的修订,有利于上位法规政策的精准落实,有利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有利于基层的统一贯彻。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既是“最后一公里”的制度补充,也是相关政策落地的操作指南。

二是修订依据充分,具备可行性。《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变,从执行角度来看,有行政管理抓手,从资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也明确了产权归属。根据跨部门推进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的文件内容,在管理部门中,加入了绿容和房管部门,有效融合了职能部门力量。在投入机制上,也根据《体育法》和市局管理办法,相应作出了调整,具备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是提升管理内涵,体现科学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建设流程中注重征询各方意见,体现全过程民主;根据国家标准,明确器材使用安全年限;对于迁址拆除项目,提出“拆一补一”原则;对于特殊人群,提出优惠政策;对于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情况,提出审批制度;对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措施,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

因此,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1、《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及时必要,合法合规,当尽早出台实施。2、实施《管理办法》过程中,要注重补短板,对于市民需求高的室内体育场馆要给予政策保障和扶持资金的倾斜。3、评审论证,无新增、删除条款内容。专家组一致通过该草案的评审。

五、专项听取意见

2022年11月我局专项听取相关区政协代表及华政附中学生的意见建议,经我局介绍《设施管理(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相关人员提出11条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协代表意见

1、对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应由体育局提出警告或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2、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除了在全民健身日向社区居民免费开放,法定节假日也可以向社区居民免费开放。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社区体育器材随意改变安装地点或挪作他用。各受赠单位应对受赠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健身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档案。

(二)华政附中意见

1、第三章 开放管理 第十一条(开放时间)

条文内容:……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修改意见:改为每周累积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未采纳原因: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范围涉及较广,为了确保开放时间和管理,每日开放八小时能更好地供应市民健身需求,故未采纳。

2、第三章  第十一条(开放时间)

条文内容:……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时间及办法应当由管理单位向社区居民公示……

修改意见: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全年、全天候向社区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至21点。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时间及办法应当由管理单位向社区各居委发出通知,由各居委向居民公示,如遇维修维护等情况需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一周向社区居民公告。

未采纳原因:管理单位会通过公众号和公示等形式,让居民第一时间了解到场地的变化情况,因此为避免重复增加基层社区干部工作量,故未采纳。

3、第三章 第十四条(开放收费)

条文内容: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

修改意见: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或退役军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或免费。

未修改原因:无相关文件支持,且免费开放不利于最大程度利用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故未采纳。

4、第四章 第十五条(二)

条文内容: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投诉电话、设施地址、设施编码、场地二维码,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修改意见: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使用年限、投诉电话、设施地址、设施编码、场地二维码,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未修改原因: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使用年限因为使用频率和使用力度的不同,因此使用年限无法有效提示风险且存在一定的误导风险,设施的安全还是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和保养,因此未作修改。

5、第二章 第七条(设施建设)

条文内容:对于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并设置为民办实事项目标识标牌。

修改意见:对于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并设置为民办实事项目标识标牌。城市建设增加人行步道,铺设塑胶跑道。

未修改原因:城市建设增加人行步道,铺设塑胶跑道,已经超出体育局的权责范围,故未作修改。

6、第四章  第十六条(违规处置)

条文内容: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修改意见:增加一条:(七)额外登记公民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并泄露的行为。

未修改原因:有部分社区公共体育场地会登记公民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实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安全管理需要,对于存在的的信息泄露风险,可以通过规范管理有效控制,故未做修改。

7、第一章  第三条

条文内容: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应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的原则。

修改意见: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应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合理性的原则。

修改原因:在第三章第十一条中,提到了开放时间,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说明的,十分合理且人性化,所以认为需要在这一句中加上“合理性”予以强调这一点。

8.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条文内容: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按期报废更新,设施报废期限参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修改意见:鼓励开展由第三方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定期检测,及时发现、更换存在安全风险或符合报废标准的器材。

未修改原因:《设施管理(草案)》第九条:...可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接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具体运行维护。...对上述内容已做说明,故未予以修改。

上海市长宁区体育局

2022年12月30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30日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范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日常运行与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日常开放管理。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市民健身驿站、市民球场、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健身步道等各类依法应向社区居民开放并具有公益性质的体育设施。

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应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合理性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区体育局是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制定新建和更新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年度安排,开展定期巡查维护,并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内容。

区规划资源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要求,并听取区体育局意见后,结合专项评估,优化体育设施布局。

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在符合公园设计、城市绿地设计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合理设置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探索发展特色体育公园;负责督促本辖区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对市民使用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提供日常指导、检查与服务。

区房管局应当确保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位;需要改建、扩建、拆除的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区财政局应将政府投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并给予重点保障。

区地区办应结合纳入年度区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项目,加强项目协调沟通,开展督查工作,督促区为民办实事项目保质、按时完工。

区各街道(镇)作为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单位,应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对损坏、超限、计划新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时进行统计和报送区体育局。

第五条(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建设流程)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遵守市、区相关部门规定,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区体育局须按相关流程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新建、更新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应由其管理单位向区体育局征询意见;

(二)在建设之前,管理单位应充分征询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方的意见并有记录,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对建设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三)区体育局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做好完工验收工作;

(四)工程完工验收后,区体育局和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移交手续。

第七条(设施建设)

对于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并设置为民办实事项目标识标牌。

对于未纳入本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可以参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当年度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

第八条(经费保障)

区体育局主要承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经费。对非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维修保养的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各街道应结合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匹配新建、改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内所需的地面、绿化、辅助设施及日常巡查维护经费。

新泾镇政府对于辖区内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器材更新、日常维护与管理等经费,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设施归属)

由各级政府出资新建、更新、改建的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辅助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区体育局按规定办理公共基础设施的移交手续。

各街道(镇)负责做好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登记、接收、管理等工作,可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接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具体运行维护。

第十条(使用期限)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社区居民安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年限一般为5-8年。

第三章  开放管理

第十一条(开放时间)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全年、全天候向社区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市民球场、市民健身驿站、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时间及办法应当由管理单位向社区居民公示,如遇维修维护等情况需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一周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十二条(管理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区体育局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市体育局批准。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信息化管理、设施报废变更、设施保险、检查督导、监督投诉、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区体育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队伍、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到位。各街道(镇)应做好日常开放管理工作,做好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电子档案管理,及时更新、处置“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信息和事件,确保平台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确保点位设施的安全性、完整性。双方共同建立应急事件处置流程,并会同相关部门确保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保险全覆盖。

第十三条(报废变更)

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室内健身器材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按期报废更新,设施报废期限参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设施变更是指因拆迁、移址、合并等因素造成的设施变更。变更设施应当征求设施所在地居民或业主委员会意见并有记录,符合“拆一补一”原则,经费有保障,并经区体育局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开放收费)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公益性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收取费用。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社区居民免费开放。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收费价格应按照《上海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需要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单位应报区物价部门和区体育局等部门审核同意,不得私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履行义务)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投诉电话、设施地址、设施编码、场地二维码,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居民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方法的指导服务;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违规处置)

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投诉电话、设施地址、设施编码、场地二维码,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四)未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未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居民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方法的指导服务;

(六)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施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行政责任)

体育部门等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长宁区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长宁区体育局承担。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