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长宁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目前,区人社局正在进行《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为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确保全区就业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7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2〕147号)等要求,拟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修订《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

现将《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实施办法和补贴标准等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方式及途径):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599号机关大厦713室(办公室)

电子邮件地址:wenyj@shcn.gov.cn

二、为加快落实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尽快出台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和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7日。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1日

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

为进一步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稳定就业岗位,优化就业结构,确保全区就业形势持续稳定,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就业援助扶持补贴

(一)特殊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社区闲散青少年和精神疾病康复等特殊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100%。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离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二)青年就业见习带教费补贴。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可按招收就业见习学员人数申请带教费补贴。每带教1名学员每月的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

(三)青年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对在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名学员每月的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

(四)青年就业见习学员留用社会保险费补贴。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在当年见习期满一个月内或当年见习期间留用见习学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特定行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本区户籍劳动者在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济下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缴费当月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六)创业团队工位费补贴。入驻本区区域内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注册创业组织的创业团队,可按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场地费为限申请创业团队工位费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七)创业组织经营场所补贴。按市相关规定,享受市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可申请创业组织经营场所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本市劳动者1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400元,补贴总额以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八)青年大学生创业一次性补贴。青年大学生在本区创办小微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初创期内按规定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补贴15000元。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满1年的,可按吸纳人数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九)青年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可按招收创业见习学员人数申请带教费补贴。每带教1名学员每月的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

(十)青年创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对在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名学员每月的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

(十一)院校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对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在本区区域内运作的院校创业指导站,可申请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年度服务成效评估补贴资金的50%。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十二)定向培训补贴。在符合本市规定的定向培训补贴基础上,本区培训实施机构对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本区单位的新员工,在上岗前或上岗一个月之内开展技能培训的,给予500元/人培训费补贴。

(十三)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本区产业定位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有实际用工需求或有助于本区失业人员技能提升、促进就业的培训项目,经区人社部门认定通过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的培训费补贴。

(十四)新项目开发补贴。本区注册的企业、培训机构、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含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自主开发并经人社部门批准的新培训项目,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的开发费补贴。

(十五)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在区人社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六)高级工以上人员培训及评价补贴。对在区人社部门指导下,组织高级工及以上培训(含竞赛等)的本区培训实施机构等单位,按照1000元/人次(三级)、1500元/人次(二级)、2000元/人次(一级)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经认定开展用人单位高级工及以上评价的本区企业,按照20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本市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涉及的补贴资金,纳入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审核拨付实行分级负责制,确保补贴审核流程规范。

(四)按《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长人社发〔2019〕47号)规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区级就业援助基地,锁定补贴对象,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至期满止。

(五)本区培训实施机构是指本区培训机构、本区注册的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含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经本区人社部门认定可承担补贴培训的实施单位。

(六)本办法由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长人社发﹝2019﹞47号)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贯彻落实促进就业工作,持续推进民生改善,着力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保就业的迫切需要,拟对原文件进行修订。

二、《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在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就业优先。以“援助就业、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素质就业”为工作目标,立足“新增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帮助长期失业青年实现就业创业和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促进就业指标的完成,努力实现区域内劳动者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是注重兼容并蓄。对现行补贴的成效进行逐一梳理,对于实施效果佳,促进就业作用明显的补贴政策继续保留。对于国家和本市支持的重点群体但政策尚未覆盖的行业和群体,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青年,出台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于创业担保贴息、用人单位吸纳特殊人员就业等长宁先行先试,目前已被市人社局明确为市级补贴政策的,及时归并,用足用好市级相关资金。

三是力求务实管用。与中心城区的促进就业补贴进行比对,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紧扣长宁“四力四城”建设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高级工培训补贴等方面的管用举措。

三、《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拟保留13个项目、取消4个项目,修改1个项目,新增2个项目。

(一)拟保留项目

原文件中的第一部分“就业援助扶持补贴”:“(二)特殊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三)青年就业见习带教费补贴”、“(四)青年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五)青年就业见习学员留用社会保险费补贴”、“(六)特定行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原文件中的第二部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创业团队工位费补贴”、“(二)创业组织经营场所补贴”、“(三)青年大学生创业一次性补贴”、“(五)青年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六)青年创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七)院校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原文件中的第三部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定向培训补贴”、“(四)新项目开发补贴”,继续保留实施,维持不变。

(二)拟取消项目

原文件中的第一部分“就业援助扶持补贴”:“(一)用人单位吸纳特殊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取消。原文件中的第二部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取消。原文件中的第三部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三)区补贴培训目录项目培训补贴”、“(五)培训项目首轮班补贴”,取消。

(三)拟修改项目

原文件中的第三部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部分内容取消,部分内容修改。

(四)拟新增项目

拟新增项目为第三部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和“高级工以上人员培训及评价补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加快落实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尽快出台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和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7日。

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8日

关于《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在《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立项过程中,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现将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如下:

2022年11月14日,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邀请上海市人社局就业处副处长张圣毅、上海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屠蓉、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职业培训处业务管理科科长姚经3位专家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听取了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详细介绍,各专家进行热烈的讨论与交流,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形成了以下意见:

一、为着力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持续推进民生改善和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该政策的落实必将对长宁区的稳就业工作起到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

二、该政策根据人社部和上海市人社局关于促进就业培训工作的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参考了各区对稳就业和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情况,结合长宁的经济发展实际,经过研究讨论是契合当前稳就业工作的形势和需要的。

三、该政策享受补贴对象具体明确、条目清楚、逻辑关系清晰,补贴标准适中,具有较强的政策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在语言方面意思简洁明了,表述准确,在实际的政策发布过程后,不会产生文字上的歧义。

四、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

1、注重政府资金的安全性,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实施补贴办法,规范材料的审核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2、加大宣传力度,要做到政策补贴范围对象的周知。

专家组一致通过该草案的评审。

专家组签名: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8日

 

关于《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风险评估报告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区补办法(草案)》)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现行区促进就业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确保全区就业形势持续稳定,拟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一是贯彻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文件推出了一系列更加积极、更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当前,长宁处在深度转型关键期,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就业稳定,能为长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二是着力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保就业的迫切需要。长宁就业形势总体平稳,但本市经济仍处于恢复重振期,就业复苏的基础还不牢固,稳就业保就业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需要制定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继续支持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开展。三是持续推进民生改善的重要举措。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吸纳更多青年大学生就业,有利于激励留学归国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创新,释放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有利于稳定困难人员、特殊人员等弱势群体就业,回应群众需求;有利于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稳住就业的“基本盘”,满足民生需求的同时,也为长宁发展增添动力。

该《区补办法(草案)》是关乎我区未来三年稳就业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更关乎我区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

二、风险评估过程及意见反映情况

按照评估要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区补办法(草案)》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订《区补办法(草案)》,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通过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的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对草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职业能力建设部分进行了修改。建议第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第六点考虑大学的可操作性,并对职业能力建设政策第四条,建议政策出台后,制定详细的操作办法。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以及风险的影响

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突出就业优先。以“援助就业、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素质就业”为工作目标,立足“新增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帮助长期失业青年实现就业创业和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促进就业指标的完成,努力实现区域内劳动者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二是注重兼容并蓄。对现行补贴的成效进行逐一梳理,对于实施效果佳,促进就业作用明显的补贴政策继续保留。对于国家和本市支持的重点群体但政策尚未覆盖的行业和群体,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青年,出台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于创业担保贴息、用人单位吸纳特殊人员就业等长宁先行先试,目前已被市人社局明确为市级补贴政策的,及时归并,用足用好市级相关资金。三是力求务实管用。与中心城区的促进就业补贴进行比对,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紧扣长宁“四力四城”建设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高级工培训补贴等方面的管用举措。

评估认为,本政策最大的风险来源于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抓好贯彻落实,在审核和审批各环节严格规范,确保资金安全。

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经评估,《区补办法(草案)》旨在在全面抓好市级促进就业补贴落地的同时,结合长宁实际,制订完善更加积极、更加精准的区级补贴,形成市、区两级互为补充、协调联动的政策支持体系。《区补办法(草案)》目标明确、内容全面、保障有力、可行性强,在社会稳定、促进就业、技能培训、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隐患较小,其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总体来看,该《区补办法(草案)》社会稳定的风险低,但也仍要注意加强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访矛盾的防范,并且通过加强舆论宣传,鼓励引导各领域专家和公众积极参与计划实施、监督及后评估全过程,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社交平台和数字媒介等各类媒体,加大计划解读、进展成效、实践经验宣传与交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引导,带动公众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稳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风险评估结果及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实施《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可实施。

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8日

关于《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2023年1月9日下午,区长张伟主持召开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修订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本次政策修订是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的重要举措。

会议要求,要针对我区实际,进一步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就业保障体系、创业扶持体系和技能培训体系等配套政策,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内容。

关于《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2年11月我局组织开展《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对《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使《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注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长宁区人社局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两条,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局对草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职业能力建设部分进行了修改:

1、实施办法第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第六点问一下大学可操作性。

2、职业能力建设政策第四条,建议政策出台后,制定详细的操作办法;

二、召开座谈会

2022年11月我局召开《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座谈会,经我局介绍《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2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局对草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进行了修改:

1、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市级承担的场地费为限申请创业团队工位费补贴;

2、创业组织经营场所补贴标准为每吸纳本市劳动者1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400元。

三、专项听取意见

2022年11月我局专项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经我局介绍《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提出0条意见。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3日

《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汇总

序号

部门/公众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人才中心

实施办法第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第六点问一下大学可操作性。

采纳

2

人才中心

职业能力建设政策第四条,建议政策出台后,制定详细的操作办法

采纳

3

律师

1、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市级承担的场地费为限申请创业团队工位费补贴;

2、创业组织经营场所补贴标准为每吸纳本市劳动者1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400元。

 

采纳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3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人民政府:

《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已于2023年1月9日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0日

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

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稳定就业岗位,优化就业结构,确保全区就业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就业援助扶持补贴

(一)特殊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社区闲散青少年和精神疾病康复等特殊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 100%。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离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二)青年就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 可按招收就业见习学员人数申请带教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教1名学员补贴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的20%。

(三)青年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对在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的40%。

(四)当年见习期满一个月内或当年见习期间留用见习学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缴费当月 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 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创业团队工位费补贴。入驻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注册创业组织的创业团队,可按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场地费申请工位费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青年大学生创业一次性补贴。青年大学生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初创期内按规定缴纳本市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 年的,可申请补贴 15000 元。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满1年的,可按吸纳人数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 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劳动者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还清本息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给予贴息。

(八)院校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院校创业指导站,可申请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年度服务成效评估补贴资金的 50%。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九)定向培训补贴。在符合本市规定的定向培训补贴基础上,经认定的培训实施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新员工,在上岗前或上岗一个月之内开展技能培训的,给予 500元/人培训费补贴。

(十)新项目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含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自主开发的新培训项目,给予每个项目 3 万元的开发费补贴。

(十一)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经认定组织开展新型学徒 制培训的企业,按照 2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二)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培训及评价补贴。对经认定组织高级工及以上培训(含竞赛等)的培训实施机构等单位,按 照 1000 元/人(三级)、1500 元/人(二级)、2000 元/人(一级) 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经认定开展用人单位高级工及以上评价的企业等单位,按照 2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其他

(一)本办法自 2023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参照此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本市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涉及的补贴资金,纳入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审核拨付实行分级负责制,确保补贴审核流程规范。

(四)按《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长人社发〔2019〕47号)规定实施的区级就业援助基地社保补贴、特定行业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创业组织经营场所补贴、创业见习基地带教费和 生活费补贴,锁定补贴对象,相关补贴享受至期满止。

(五)培训实施机构是指培训机构、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含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经区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可承担补贴培训的实施单位。同一项目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区级培训补贴。

(六)本办法由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