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助推长宁打造“四力四城”、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形成了《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将书面意见建议寄送至长宁区发展改革委(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路599号1116室,邮编200050),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jiangshu@shcn.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4日。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4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长宁区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区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国家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单位)管理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立项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区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行业内项目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区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区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宏观调控政策等,公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办理流程,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A级、B级和C级,项目决策、实施等阶段实行分级管理。

A级为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的项目。

B级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

C级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A级、B级以及市重大工程、区委区政府明确的重要项目作为区重点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五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单元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区行动计划和本部门职责,对拟在未来五年本部门(单位)实施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储备、申报,积极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实行滚动更新。

第六条  项目审批程序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对属于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转报。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原则上只可延期一次,期限一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A级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B级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审核。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投资概算,并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概算。

第七条 项目前期的调整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调整手续。

(一)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

(二)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八条 项目概算的调整

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超概算。

项目概算一般不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编制调整概算报告,报原概算审核部门。调整概算未超过批复概算10%且增加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批复;调整概算超过批复概算10%或增加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主管部门(单位)报区分管领导审示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评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将调整概算情况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批复调整概算。原则上,项目竣工或投入使用后不再进行概算调整。

第九条 项目评估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等审批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论证区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经费在各审批部门的预算中安排。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所属项目(法人)单位,申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行动计划、年度计划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区财政预算相衔接。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送审稿,报区政府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下达。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组织、加快执行,加强项目进度计划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第三章  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和制度,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基建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资金应在批准的规定范围和规定标准内使用,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拨付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建设资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遵循“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年度投资计划、按合同”原则,按财政规定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第四章 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三条 代理建设制度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的制度。

区建设管理委牵头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与考核代建单位。

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施代建制。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项目(法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择确定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备案。代建单位按照签订的代建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应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

除保密工程外,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工程招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监理制度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的财务监理制。区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财务监理的委派、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依照相关规定选择专业化中介机构(简称“财务监理单位”)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制度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配合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须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各类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建设工程合同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结果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应控制进度款的支付。各合同中应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设计费、勘察费等服务费用预留款比例不少于20%。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其中工程预付款比例为10%-30%,工程预留款比例为20%,质保金比例为3%。

第十八条  合同造价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实施,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造价。因疫情大规模封控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的、确需增加投资的,应控制在最小比例范围内且不超过一定金额,在实施前按相关规定申报、审核。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市审计局、区政府的要求,确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组织实施。区审计局在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关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在线平台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

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项目后评价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评定。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同时抄送区审计局。

A级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将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抄送区审计局。

B级和C级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项目(法人)单位联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财务监理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工程投资审核和财务审查两个主要部分),并将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共同确认,并以此作为付款依据。同时抄送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

区审计局根据情况将相关项目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区财政局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依此办理建设项目的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交付

项目建成后,需明确政府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竣工决算财务批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固定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在资产交付使用后一年内转固,并做好产权登记和财务记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的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单位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投资年度计划 、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项目(法人)单位做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以及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咨询评估、勘察设计、代建、招标代理、监理、审价、后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工作成果出现重大错误的,委托单位依法依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口管理部门取消其3年内在长宁区承接区政府投资项目业务的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单位)的责任

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管理程序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长宁区装修维修类项目和旧小区整治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长府〔2017〕55号文同时废止。

 

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背景介绍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版《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是做好政府投资工作的重要保障。《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长府〔2017〕55号,以下简称“2017版《办法》”)于今年7月到期,区发改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8号)等,与区纪委监委、区府办(法律事务科)、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重大办、区审计局沟通,开展修订工作。

二、《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2022版《办法》的修订过程中,我委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是学习借鉴兄弟区先进经验。在委领导带队下,我们实地走访了徐汇、虹口、闵行等区,电话联系了静安、黄浦、杨浦、普陀等区,交流了各区的《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工作中的实际做法。二是交流吸纳各部门的建议。我们组织召开了部门讨论会,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府办、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重大办、区审计局等参会并且听取了意见。后续修订过程中,先后多轮书面征集上述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三是倾听相关咨询机构的想法。我们与各类咨询公司广泛交流沟通,如上审、财瑞等评估公司,新长宁、同济咨询等代建公司,浦惠、宁信等财务监理公司。四是征求公众的意见。2022版《办法》初稿成稿后,我们制作“一图读懂”,在长宁区门户网站、区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后续还会开展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文件公布和报送备案等工作。

三、《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框架体系。2022版《办法》共有七章三十条,分别为:总则、项目决策管理、财务和资金管理、事中事后管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

2.解决的问题。2022版《办法》调整了适用范围、部门权责,优化了审批程序,加强了投资控制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

3.采取的措施。适用范围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上增加了“技术改造”,项目类型从“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调整为“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年度预安排制度”调整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了年度计划编制内容、与预算的衔接、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等。同时,加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投资年度计划下发后的执行管理。

4.实施的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保证其与区财政预算相衔接。使用区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要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落实好项目储备、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项目监管各环节工作。在政府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区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行业内项目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管理监督等工作。利用在线平台,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分层分级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夯实项目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管理部门等责任,明确了追责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实施《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可实施。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的审议情况

今天(10月17日)下午,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伟主持召开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会上听取了区发改委关于修订《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版《办法》”)相关情况的汇报。

常务副区长岑福康,副区长黄辉、陆浩、陈颖、路万青等出席会议。《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长府〔2017〕55号,以下简称“2017版《办法》”)于今年7月到期,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区发改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审计局等修订形成了2022版《办法》。与2017版《办法》相比,2022版《办法》调整了适用范围、部门权责,优化了审批程序,加强了投资控制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

张伟指出,《办法》修订是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下一步,区发改委要继续牵头相关部门按照2022版《办法》,尽快修订出台配套子办法,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制度体系;要做好2022版《办法》宣传,广泛动员政府投资项目的各参与方学习掌握文件内容和具体工作要求;要注重2022版《办法》执行,各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夯实项目主体责任,确保质量安全的同时,牢固树立节约财政资金的意识,强化全过程投资控制举措,切实提高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为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务公开,推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本次会议还邀请了3位公众代表列席,并就2022版《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长宁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江苏路街道商会党支部书记、商会会长宋红梅:

2022版《办法》投资控制举措更细、更实,也规范了因客观因素比如疫情等不可抗力调整投资的程序和要求,非常清晰明了,可操作性强。建议在配套子办法修订过程中,能进一步强化投资控制举措,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标准,竣工财务决算环节,进一步细化送审流程,明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等职责。

长宁区第十五届政协委员、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林丽娟:

2022版《办法》是长宁区全面依法治区的重要体现,进一步规范长宁区政府投资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并分层分级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并引入专业咨询单位评估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建议有关部门要做好2022版《办法》的解读和宣传工作,确保相关制度举措能落实到位。

长宁区新华路街道新华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张召平:

2022版《办法》修订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听取全社会意见,展现了长宁区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基地的决心;简化了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等项目的审批程序,将有利于符合条件的社区民生项目加快报批报建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同时,《办法》加强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议在后续《代建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强化代建单位职责,帮助项目(法人)单位既快又好推进项目。

在认真听取了3位公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后,张伟表示,感谢大家对政府工作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公众继续关注和监督政府工作,为长宁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区发改委主任叶鹏举表示,3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和指导性,对2022版《办法》的制定、执行以及具体的项目管理等工作都有很大帮助,并就提到的强化代建单位职责,做好《办法》的解读和宣传、进一步强化投资控制举措、细化送审流程等问题一一作出回应。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区发改委汇报内容,对《办法》内容修改完善后,将按程序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关于《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的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2年7月我委组织开展《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使《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专家们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形成了以下意见,具体意见附后。

专家意见表

项目名称

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专家姓名

 

韩光耀

职称/职务

教授级高工/公司总工

工作单位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助推长宁打造“四力四城”、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着手组织修订《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用以替代已经实施了 5 年的原办法。《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在《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长宁区实际进行制定的,其内容原则上与《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符,另提出以下意见及建议供参考。

(1) “第四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中“区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 A 级、B 级和 C 级,项目决策、实施等阶段实行分级管理。”“A 级、B 级以及市重大工程、区委区政府明确的重要项目作为区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但管理办法其他部分并未提及区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建议可在子办法或其他文件中对区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在管理过程中也的差异进行补充。

(2)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 A 级、B 级和 C 级实行分级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提及了 A 级及 B 级项目的审核方式,建议增加 C 级项目的审核方式。

(3) “第六条 项目审批程序”中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简化

 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建议在子办法或其他文件中补充说明简化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4) “第七条 项目前期的调整”中提到“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调整手续”。实际操作中,“重大变更”的定义相对模糊,建议在子办法中量化重大变更的建设规模。

(5) 建议在子办法中明确管理办法“第八条 项目概算的调整”提及的“确需调整的”情况,如“涉及公众安全、城市运行安全、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

(6) 建议在附则中增加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遇到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与本办法发生抵触情况下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的说明。

 

专家意见表

 

项目名称

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专家姓名

 

沈忠妹

职称/职务

高级工程师/副总

 

 

工作单位

(原上海建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距上次修订已有 5 个年头,期间国家与上海市陆续出台了《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报批流程等都作出了规范及调整,因此对《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及时更新是非常必要的。《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更新对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助推长宁打造“四力四城”将会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原则上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针对其中的细节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1) 关于“第二条 适用范围”提到的“本办法所称的长宁区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议在子办法中明确是否适用于装修和修缮类项目,且对于装修和修缮类项目在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方面与其他项目相比是否有所不同;

(2) 关于“第六条 项目审批程序”中提到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 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建筑工程类项目基本都已在可研报告阶段深化到了概算深度,建议在子办法中对深度作进一步明确:哪些类别的项目是在可研报告审批时可以同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哪些类别的项目可以在可研阶段只做到估算深度而需要单独再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3) 关于“第六条 项目审批程序”中提到的“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建议在子办法中进一步明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这里的“部分”具体是指哪些以及简化报批文件的内容及流程。

(4) 关于“第七条 项目前期的调整”中提到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 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调整手续”,建议在子办法中对“重大变更”中可以量化的指标作量化,比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5) 关于“第十三条 代理建设制度”中提到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议在子办法中明确实施代建制有无投资门槛,即投资达到什么程度必须实施代建。

《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

《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政府   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 且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是必要的、可行的。就本办法提出

以下建议供参考:

1、第四条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项目按总投资额分级,建议明确

总投资是否包含前期费用。

2、第五条项目储备库管理:是否原则上就从储备库中选取项目。 运作模式是否可在子办法或其他文件中细化,如一年一更新;对照第 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的项目是否均来自储备库,参照  市级管理办法,年度计划一般是已立项项目,本条中列入年度计划的

是否也是已立项的项目。

3、第六条项目审批程序:本条提出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可以简 化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建议在子办法或其他文件中明确简化文件

和审批程序的具体要求。

4、第八条项目概算的调整:关于概算调整,是否是“先调整再

实施”,建议可明确。

5、第十八条合同造价管理:疫情也考虑为不可抗力因素,建议

可以不用特意写。

6、第二十九条:“装修维修类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建议在子办法

或其他文件中作进一步细化说明。

7、建议:若本办法与区其他文件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风险评估报告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2022版《办法》”)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关于“稳增长、扩投资”工作精神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关键性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长宁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了《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长府〔2017〕55号,以下简称“2017版《办法》”)。2017版《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根据最新《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2017版《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用,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开展修订工作。开展修订工作,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按照决策科学、权力规范、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助推长宁打造“四力四城”、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

二、 风险评估过程及意见反映情况

按照评估要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2022版《办法》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版《办法》,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24日通过政府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未收到意见反馈。修订过程中,我委多次对接市发改委等市级部门,请教落实相关要求;走访徐汇、虹口、闵行等区,电话联系静安、黄浦、杨浦、普陀等区,学习兄弟区好的制度和做法;调研代建、咨询、财务监理等多家专业机构,听取多方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依据《条例》和市《办法》,结合长宁实际,起草了2022版《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我委召开多轮专题讨论会,听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完成两次书面征询。截至目前,2022版《办法》已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云调研听取业内专家意见、“一图读懂”在线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等工作。共采纳意见和建议14条,不采纳4条,形成送审稿。

三、重大决策的风险识别及风险的影响

评估认为,本政策最大的风险来源于系列子办法能否同步及时更新和合同造价管理的具体细则。

四、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经评估,2022版《办法》旨在促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更加高效地执行,引导政府投资能够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好基石,为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好抓手,为实现高效能治理建设好载体,为建设好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保驾护航。2022版《办法》目标明确、程序合法、保障有力、可行性强,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隐患较小,其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五、 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总体来看,2022版《办法》社会稳定的风险低,但也仍要注意加强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防范。政策出台并发布实施后:一是要及时推动系列子办法的修订,我委及时与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重大办、区审计局等部门沟通,根据2022版《办法》的内容,修订好各个子办法并发布。二是要研究和落实好项目造价管理的具体细则,严格控制好合同造价。

六、 风险评估结果及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实施《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可实施。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5日

关于《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2022年10月17日下午,区长张伟主持召开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

会议听取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情况的汇报。为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务公开,推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以视频形式邀请了三位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原则同意汇报内容并指出,该《办法》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本区政府投资管理水平,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会议要求,区发展改革委要继续牵头相关部门,严格对标上位法和该《办法》,尽快修订出台配套的子办法,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制度体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审计局等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动员政府投资项目的各参与方学习掌握文件新的内容和要求;各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夯实项目主体责任,确保质量安全的同时,牢固树立节约财政资金的意识,强化全过程投资控制举措,切实提高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

关于《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长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2年7月份以来我委组织开展《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管理办法》的编制过程成为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现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1、长宁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江苏路街道商会党支部书记、商会会长宋红梅:与2017年版相比较,投资控制举措更细、更实,比如明确了“项目概算一般不调整”,也规范了因客观因素比如疫情等不可抗力调整投资的程序和要求,非常清晰明了,可操作性强。建议在配套子办法修订过程中,能进一步强化投资控制举措,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标准,竣工财务决算环节,进一步细化送审流程,明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等职责。

2、长宁区第十五届政协委员、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林丽娟:《管理办法》的修订是长宁区全面依法治区的重要体现,将进一步规范长宁区政府投资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管理办法》结合了长宁实际区情况,分层分级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并引入专业咨询单位评估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将有利于项目决策更加科学。建议有关部门要做好《办法》的解读和宣传工作,确保相关制度举措能落实到位。

3、长宁区新华路街道新华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张召平:《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听取全社会意见,展现长宁区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基地的决心;依法简化了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等项目的审批程序,将有利于符合条件的社区民生项目,加快报批报建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加强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分别明确了项目(法人)单位主体责任、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了审计监督和在线平台监管。建议在后续《代建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强化代建单位职责,帮助项目(法人)单位既快又好推进项目。

以上建议均予采纳。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4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0月17日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长宁区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区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国家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单位)管理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立项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区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行业内项目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区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区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政策等,公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办理流程,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A级、B级和C级,项目决策、实施等阶段实行分级管理。

A级为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的项目。

B级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

C级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A级、B级以及市重大工程、区委区政府明确的重要项目作为区重点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五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单元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区行动计划和本部门职责,对拟在未来五年本部门(单位)实施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储备,积极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实行滚动更新。

第六条  项目审批程序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对属于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转报。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原则上只可延期一次,期限一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A级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B级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审核。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投资概算,并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概算。

第七条  项目前期的调整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调整手续。

(一)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

(二)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八条  项目概算的调整

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超概算。

项目概算一般不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编制调整概算报告,报原概算审核部门。调整概算未超过批复概算10%且增加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批复;调整概算超过批复概算10%或增加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主管部门(单位)报区分管领导审示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评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将调整概算情况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批复调整概算。原则上,项目竣工或投入使用后不再进行概算调整。

第九条  项目评估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等审批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论证区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经费在各审批部门的预算中安排。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所属项目(法人)单位,申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行动计划、年度计划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区财政预算相衔接。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送审稿,报区政府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下达。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组织、加快执行,加强项目进度计划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第三章  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和制度,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基建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资金应在批准的规定范围和规定标准内使用,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拨付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建设资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遵循“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年度投资计划、按合同”原则,按财政规定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第四章 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三条  代理建设制度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的制度。

区建设管理委牵头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与考核代建单位。

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施代建制。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项目(法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择确定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备案。代建单位按照签订的代建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应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保密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工程招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监理制度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的财务监理制。区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财务监理的委派、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依照相关规定选择专业化中介机构(简称“财务监理单位”)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制度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配合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须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各类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建设工程合同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结果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应控制进度款的支付。各合同中应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设计费、勘察费等服务费用预留款比例不少于20%。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其中工程预付款比例为10%-30%,工程预留款比例为20%,质保金比例为3%。

第十八条  合同造价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实施,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造价。因疫情大规模封控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的、确需增加投资的,应控制在最小比例范围内且不超过一定金额,在实施前按相关规定申报、审核。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市审计局、区政府的要求,确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组织实施。区审计局在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关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在线平台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

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项目后评价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评定。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同时抄送区审计局。

A级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将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抄送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

B级和C级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项目(法人)单位联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财务监理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工程投资审核和财务审查两个主要部分),并将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共同确认,并以此作为付款依据。同时抄送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

区审计局根据情况将相关项目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区财政局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单位)依此办理建设项目的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交付

项目建成后,需明确政府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竣工决算财务批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固定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在资产交付使用后一年内转固,并做好产权登记和财务记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的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单位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投资年度计划、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项目(法人)单位做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以及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咨询评估、勘察设计、代建、招标代理、监理、审价、后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工作成果出现重大错误的,委托单位依法依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口管理部门取消其3年内在长宁区承接区政府投资项目业务的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单位)的责任

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管理程序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长宁区装修维修类项目和旧小区整治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长府〔2017〕55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