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实施办法》

《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办〔2017〕82号)已到期,结合当前节能减排和碳达峰工作要求,区发改委整合了原区节能减排和区低碳发展两个专项资金,制定了《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实施办法(草案)》。为对照正式出台的全市碳达峰工作部署更好地完善政策,同时缩短我区新旧政策衔接的空窗期,为尽快出台政策、更好发挥政策激励效应,特缩短本次征求意见时间。现征询公众意见,请于12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区发改委。

地址:长宁区599号机关大厦1121室(邮编200050)

联系人:陶 莉联系电话:22051175

邮箱:taoli@shcn.gov.cn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和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预算需求,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认定、评审等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投促办、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虹桥办、区东虹办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主管领域项目的计划编制、初审及后续监管。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扶持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本办法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下达本区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降碳相关资金,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支持打造低碳产业生态)

(一)双碳类基金。鼓励企业发起设立碳中和基金等双碳类基金,主要投向节能环保、新能源、绿色技术等领域,对基金运作主体参照区内相关金融产业政策予以支持。

(二)企业运营扶持。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双碳企业,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经认定,按其对区域发展综合贡献给予一定运营扶持。

(三)低碳产业园区。鼓励各类园区(科技园区、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及楼宇打造低碳产业生态主题园区,对低碳产业达到一定集聚度或贡献度的园区和楼宇,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三年。

(四)低碳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低碳发展联盟。对于致力于实现碳中和、推进科学碳减排的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经认定,对发起机构按照该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年度活动经费的50%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支持3年。

第七条(支持实施节能降碳项目)

(一)产业节能降碳

1.节能技术改造。用能单位通过对现有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改造,或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及以上,按照10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清洁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市级审核评估验收,按照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补贴5万元,在100万元及以上补贴10万元。

(二)建筑节能降碳

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降碳项目,其中公共建筑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长宁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竣工且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每平方米补贴25元;下降15%(含)至20%,每平方米补贴15元;下降10%(含)至15%,且采用了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新模式,每平方米补贴1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经认定的新建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运行满一年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以上海市新建建筑节能标准(65%节能率)为基准,按照项目建设增量成本的50%给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3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按照《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有关规定已享受过容积率奖励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内。

3.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运行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的建筑,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每平方米补贴50元;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其中,二星级和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分别在2.5万平方米和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在0.5万平方米以上。

4.电力需求侧响应。对与需求侧管理单位签订让电协议,随时可中断用电实施需求响应的公共建筑,经认定,根据让电电量按照每千瓦时2元给予补贴,单幢楼宇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交通节能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按充电设备金额的30%对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给予补贴,其中直流和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补贴分别不超过600元和300元。给予示范小区一次性补贴,其中3-5个车位补贴上限3万元,6-10个车位补贴上限5万元,10个车位以上补贴上限8万元。

2.停车治理先行(错峰停车)。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0%和3%,补贴5万元;达到20%和6%,补贴8万元;达到30%和9%,补贴10万元。公共充电桩(含快充充电桩)应全部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

(四)合同能源管理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应在20吨标准煤及以上,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按照8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节能量保证型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诊断费按照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诊断费补贴不超过6万元,合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五)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且完成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的分类,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和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对于本市要求本区给予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节能降碳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资金匹配。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按照区政府批复给予支持。

第八条(支持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一)园区低碳节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存量低效园区(楼宇)进行低碳节能示范改造,单个项目中各类建筑面积总和应达到0.3万平方米以上。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及以上,按照节能改造投资的15%给予补贴;项目运营满一年后,实现预定企业落地目标和经济贡献的,按节能改造投资额的30%追加补贴。单个项目合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经认定,对创建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和上海市低碳社区的前期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的支持;对气候韧性社区等示范试点项目的前期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三)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四)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和“零碳+”项目。经认定,对接入全市碳普惠平台的应用场景开发项目和零碳商超、零碳园区等“零碳+”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支持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

(一)重大活动。对在长宁区举办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影响力绿色低碳产业或发展峰会、重大论坛或分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贴,其中国际级别、国家级别和地方级别活动的补贴分别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

(二)先进表彰。对于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支持,包括能效领跑者、上海市绿色更新改造项目等;对获得知名节能低碳评选奖项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包括“蓝天杯”高效机房(能源站)优秀工程等;对区公共建筑能效对标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支持;对区能耗“双控”评价考核优秀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获得区级荣誉的同一单位不得连续两年获得支持。

第十条(支持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一)用能单位管理。对能源审计项目,按照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对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按照改造费用的20%给予补贴,其中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补贴不超过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合计补贴不超过15万元;用能单位承诺碳中和目标,开展前期工作并形成行动方案,经认定,按照前期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市级部门认定的节能降碳示范试点项目,按照前期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二)政府部门管理。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项目前期排查、能源审计、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等;支持节能降碳咨询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招商能效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建筑能效对标公示管理、光伏和充电桩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支持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以及主题日活动等;支持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项目评审等工作。

(三)“双碳”数字智管平台。支持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和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公用事业、政府节能管理、区域能源设施运营等双碳管理领域数据,应用智能物联网技术,提升和拓展服务和管理功能,结合“一网统管”,探索建设数字智管平台。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可进行相应优化调整;如遇上级新出政策,可进行条款增补。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

(三)涉及载体建设、技术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打造、技术落地、场景应用、示范标杆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

(四)区发改委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区投促办等涉及扶持资金的预算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扶持项目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后至实施日之间的部分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充电桩示范小区、停车治理先行、“双碳”数字智管平台、政府部门管理。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7日

关于《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市对区节能管理考核要求,根据《长宁区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长府〔2007〕45号),我区2008年设立了节能减排专项经费,由区发改委管理,并相应制定了管理办法。按照世界银行低碳项目申报要求,我区2012年设立了低碳发展专项经费,由区虹桥办(区低碳中心)管理,并相应制定了管理办法。两个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修订版均于2020年底到期。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新要求,发挥财政资金对节能降碳工作的引导作用,区发改委牵头起草了《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

二、《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按照王书记关于“研究整合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的要求,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虹桥办、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整合了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两个专项资金,吸收了区生态环境局降碳工作资金需求,并结合碳达峰课题研究,起草了新版节能减排降碳政策,制定了配套操作细则,三次与区财政局专题研究讨论,2021年10月9日、12月1日和2022年2月9日先后召开三次座谈会,听取了15个部门和10个街道镇意见,书面征询两轮部门意见,2021年11月15日提请分管区领导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进行了研究。

区发改委在修改完善政策后,12月17日至12月30日通过政府网站、调研企业等形式,再次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由于2021年全年为政策空窗期,原计划本政策2022年初提交上会审议,之后发文实施,因此公开征询意见赶在年底前结束,时间为14天。2022年1月11日书面征询市发改委意见,1月18日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此外,按照要求对本政策开展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风险较低,总体可控。

三、《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框架体系。《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共有十一条,分别为:目标和依据、适用对象、职责分工、扶持方式、资金来源、支持打造低碳产业生态、支持实施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绿色低碳试点示范、支持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支持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和附则。

2.解决的问题。聚焦节能减排降碳,主要用于支持低碳产业发展和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3.采取的措施。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从打造低碳产业生态、实施节能降碳项目、绿色低碳试点示范、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等方面,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降碳量以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测算。

4.实施的制度。每年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时间节点,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落实好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公示、资金拨付各环节工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过程监督和验收工作。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草案)》专家论证意见

2022年1月18日,长宁区发改委组织召开了《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专家论证会。经区发改委介绍《实施办法》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各与会专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形成了以下意见:

1、《实施办法》的修订符合上级最新的文件精神,并参考市里相关政策,适应当前形势,对于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专家在充分肯定《实施办法》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若干意见,建议意见采纳情况见附表。

长宁区发改委

2022年1月18日

附表 《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草案)》(共10条建议,全部采纳)

专家姓名

单位及职务

专家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俞伟

市住建委建筑节能处处长

关于实现碳中和建筑相关的内容,市里暂时未考虑太远,也没有碳中和认定标准,慎重考虑是否保留该部分内容。

采纳

沈洁

市发改委环资处四级调研员

1、“信用记录”建议修改为“信用状况”,针对不同类型主体的支持,信用对其适用要求不一样,再与区里管理信用的部门核对下。

采纳

2、碳中和基金的标题是否能将后面内容全部包含还需商榷,考虑修改该条内容标题,以使内容与标题能对应。

采纳

3、对政策中出现的“补贴”口径,建议具体核对政策内容,明确不同政策使用“补贴”口径还是“奖补”口径。

采纳

4、建议将第八条支持绿色低碳试点示范标题修改为“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大口径下的标题,将“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概念保留在该政策内容中,碳普惠平台标题考虑更换。

采纳

朱鲤

市交通设计院副总工程师

充电桩示范小区内容,市里是按充电设备金额的50%的口径给予补贴,区里也按照50%补贴,市区两级补贴将达到100%,建议修改。

采纳

张瀚舟

市发展改革研究院能源环境研究所所长

1、超低能耗建筑内容中,有的口径是“项目”,有的是“建筑”,需近一步选择合适的口径匹配并统一。

采纳

2、其他节能降碳项目内容中,国家层面不会要求本区给予资金配套,建议修改成合适口径。

采纳

3、从预期管理角度看,引导性的政策建议将有效期拉长更合适。

采纳

郭茹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考虑如何在政策中体现长宁特色及示范性。

采纳

关于《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的风险评估报告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

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精神要求,加大对长宁区节能降碳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编制了《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旨在通过政策引导,推动构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生态圈,实施节能低碳项目,打造集成性标杆性示范项目,扩大长宁区在全市绿色低碳发展领域中的影响力,进而推动“低碳最虹桥”成为长宁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国际精品城区的底色。围绕上述目标,设置了产业发展、节能降碳项目、试点示范、影响力提升、管理能力建设等五大类扶持内容。

二、 风险评估过程及意见反映情况

按照评估要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实施办法》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办法》,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7日至12月30日通过政府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未收到意见反馈。在《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多次对接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统计局等市级部门,走访调研浦东、黄浦、闵行等兄弟城区,以及远景能源、博世、江森自控等节能低碳头部企业和中海油、东航食品、东航技术、中科微系统所、国药血液制品等区重点用能单位,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2021年10月9日、12月1日和2022年2月9日先后召开座谈会三次,并就《实施办法》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征询了区财政局、区投促办、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建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健委、区国资委、区体育局、区虹桥办、区东虹办等15个部门和10个街镇意见,并书面征询部门意见两次。2022年1月11日以书面形式征询市发改委意见,1月18日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市住建委和市发改委相关处室领导、市交通设计院和市发展改革研究院专家、高校教授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共采纳意见和建议11条,不采纳3条,形成送审稿。

三、 重大决策的风险识别及风险的影响

评估认为,本政策最大的风险来源于:一是政策知晓度有待提高,导致资金执行率不理想,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二是较前几轮节能减排政策相比,本次政策扶持范围从节能降碳项目扩大到绿色低碳生态打造、影响力提升等领域,虽然已多方征求意见,充分考虑流程,但是实施过程中仍可能遇到预想不到的情况,对规范管理项目与资金提出更高要求。

四、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经评估,《实施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布局绿色低碳新赛道的号召,不仅聚焦推动农业、建筑、交通、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的实施,积极打造长宁区绿色低碳发展生态圈,而且立足虹桥国际开放枢纽,面对长三角,结合“虹桥、数字、枢纽”等特色打造一批标杆性示范试点、集成性项目和高端品牌峰会论坛,从而展现“最低碳、最数字、最精致”的“最虹桥”长宁底色,《实施办法》目标明确、内容全面、保障有力、可行性强,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隐患较小,其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五、 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总体来看,《实施办法》社会稳定的风险低,但也仍要注意加强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防范。政策出台并发布实施后,一是加强政策宣传,通过一图读懂、专场培训等方式开展政策解读,推动部门和街镇把节能减排政策作为服务企业的重要抓手,在营商服务等工作中贯彻落实。二是加大企业走访力度,深度挖掘具有先进性和引领性的优质项目,通过资金扶持树立典型,并推动节能降碳经验的推广复制。三是加强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业务学习,确保扶持资金管理规范,并根据政策的实施效果,不断优化管理流程。

六、 风险评估结果及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实施《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可实施。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0日

关于《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实施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

2022年3月30日上午,区长张伟主持召开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副区长杨元飞、翁华建、黄辉、陆浩、陈颖、路万青和区府办主任徐海生出席会议。会议邀请区监委副主任张岚、区武装部政委程礼兵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制定情况的汇报。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意义,紧密对接国家和市级政策,用好节能降碳扶持资金,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强化联动协作,优化资金管理,提高政策执行效率;要加强统筹推进,把双碳工作与发展区域经济相结合,培育壮大区域经济新动能,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提升企业服务质量与城区品质。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内容,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发文。

关于《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 (草案)》的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长宁区支持节 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 案)》),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7日 至2022年2月9日通过政府网站、书面征询、座谈等形式, 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就《实施办法(草案)》 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征询了相关部门:区财政局、区投 促办、区虹桥办、区生态环境局等的意见,共收到相关意见 和建议11条,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对草案中适用 对象的表述、部门职责、资金来源、充电桩示范小区补贴标 准、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实施办法有效期等内容进行了修 改,删除了碳中和建筑补贴条款,增加了给予光伏建设场所 产权单位的奖励、  “零碳+”项目、附则中的监督管理等内

容,此外还有对部分语句用词的微调,不再一一列举。

3条意见未予采纳,主要是对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对科 技研发进行支持、对需求侧响应根据响应时间调整补贴标准 等。理由一是老旧小区节能改造涉及利益方众多,存在安全 问题,并且投资模式尚在探索;二是科技研发支持可能会与 区科委等部门相关资金扶持范围重合;三是关于需求侧响应 精准控制,目前我区尚未开展需求侧响应工作,该条款旨在 响应上海市相关部门,根据响应时间调整补贴标准尚不具备

基础。

感谢公众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

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和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预算需求,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认定、评审等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投促办、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虹桥办、区东虹办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主管领域项目的计划编制、初审及后续监管。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扶持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本办法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下达本区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降碳相关资金,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支持打造低碳产业生态)

(一)双碳类基金。鼓励企业发起设立碳中和基金等双碳类基金,主要投向节能环保、新能源、绿色技术等领域,对基金运作主体参照区内相关金融产业政策予以支持。

(二)企业运营扶持。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双碳企业,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经认定,按其对区域发展综合贡献给予一定运营扶持。

(三)低碳产业园区。鼓励各类园区(科技园区、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及楼宇打造低碳产业生态主题园区,对低碳产业达到一定集聚度或贡献度的园区和楼宇,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三年。

(四)低碳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低碳发展联盟。对于致力于实现碳中和、推进科学碳减排的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经认定,对发起机构按照该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年度活动经费的50%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支持3年。

第七条(支持实施节能降碳项目)

(一)产业节能降碳

1.节能技术改造。用能单位通过对现有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改造,或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及以上,按照10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清洁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市级审核评估验收,按照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补贴5万元,在100万元及以上补贴10万元。

(二)建筑节能降碳

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降碳项目,其中公共建筑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长宁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竣工且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每平方米补贴25元;下降15%(含)至20%,每平方米补贴15元;下降10%(含)至15%,且采用了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新模式,每平方米补贴1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经认定的新建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运行满一年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以上海市新建建筑节能标准(65%节能率)为基准,按照项目建设增量成本的50%给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3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按照《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有关规定已享受过容积率奖励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内。

3.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运行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的建筑,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每平方米补贴50元;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其中,二星级和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分别在2.5万平方米和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在0.5万平方米以上。

4.电力需求侧响应。对与需求侧管理单位签订让电协议,随时可中断用电实施需求响应的公共建筑,经认定,根据让电电量按照每千瓦时2元给予补贴,单幢楼宇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交通节能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按充电设备金额的30%对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给予补贴,其中直流和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补贴分别不超过600元和300元。给予示范小区一次性补贴,其中3-5个车位补贴上限3万元,6-10个车位补贴上限5万元,10个车位以上补贴上限8万元。

2.停车治理先行(错峰停车)。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0%和3%,补贴5万元;达到20%和6%,补贴8万元;达到30%和9%,补贴10万元。公共充电桩(含快充充电桩)应全部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

(四)合同能源管理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应在20吨标准煤及以上,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按照8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节能量保证型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诊断费按照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诊断费补贴不超过6万元,合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五)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且完成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的分类,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和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对于本市要求本区给予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节能降碳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资金匹配。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按照区政府批复给予支持。

第八条(支持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一)园区低碳节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存量低效园区(楼宇)进行低碳节能示范改造,单个项目中各类建筑面积总和应达到0.3万平方米以上。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及以上,按照节能改造投资的15%给予补贴;项目运营满一年后,实现预定企业落地目标和经济贡献的,按节能改造投资额的30%追加补贴。单个项目合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经认定,对创建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和上海市低碳社区的前期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的支持;对气候韧性社区等示范试点项目的前期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三)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四)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和“零碳+”项目。经认定,对接入全市碳普惠平台的应用场景开发项目和零碳商超、零碳园区等“零碳+”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支持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

(一)重大活动。对在长宁区举办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影响力绿色低碳产业或发展峰会、重大论坛或分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贴,其中国际级别、国家级别和地方级别活动的补贴分别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

(二)先进表彰。对于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支持,包括能效领跑者、上海市绿色更新改造项目等;对获得知名节能低碳评选奖项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包括“蓝天杯”高效机房(能源站)优秀工程等;对区公共建筑能效对标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支持;对区能耗“双控”评价考核优秀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获得区级荣誉的同一单位不得连续两年获得支持。

第十条(支持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一)用能单位管理。对能源审计项目,按照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对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按照改造费用的20%给予补贴,其中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补贴不超过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合计补贴不超过15万元;用能单位承诺碳中和目标,开展前期工作并形成行动方案,经认定,按照前期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市级部门认定的节能降碳示范试点项目,按照前期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二)政府部门管理。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项目前期排查、能源审计、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等;支持节能降碳咨询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招商能效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建筑能效对标公示管理、光伏和充电桩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支持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以及主题日活动等;支持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项目评审等工作。

(三)“双碳”数字智管平台。支持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和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公用事业、政府节能管理、区域能源设施运营等双碳管理领域数据,应用智能物联网技术,提升和拓展服务和管理功能,结合“一网统管”,探索建设数字智管平台。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可进行相应优化调整;如遇上级新出政策,可进行条款增补。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

(三)涉及载体建设、技术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打造、技术落地、场景应用、示范标杆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

(四)区发改委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区投促办等涉及扶持资金的预算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扶持项目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后至生效日之间的部分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充电桩示范小区、停车治理先行、“双碳”数字智管平台、政府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