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社会意见公告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鼓励各行各业争创质量标杆,我局对《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长府办【2018】34号)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政策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402室,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管理科,邮编:200050

电子邮件地址:lingli@shcn.gov.cn;maoxin@shcn.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

附件:背景介绍及《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

背景介绍

 

背景情况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质量奖励制度作用,激励各行各业提升质量、追求卓越,通过树立质量标杆,引领带动更多企业质量提升,长宁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0日发布了《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长府办〔2018〕34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局部内容已不适用,特修订《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

1、奖项设立

长宁区区长质量奖设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项目奖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奖。项目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及创新能力显著、有持续发展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本区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项目;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2、奖励分级

区长质量奖每五年评定一次,奖项分二级,分别为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

3、奖励标准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项目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奖的项目、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为:区长质量奖项目50万元/家、个人2万元/名;提名奖项目10万元/家、个人1万元/名。

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质量强区战略,坚持以“质

量第一”为价值导向,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全面质量管

理、重视品牌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

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进一步提升本区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立)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长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项目奖(以下简称“项目奖”)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奖(以下简称“个人奖”)。项目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及创新能力显著、有持续发展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本区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项目;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区长质量奖每五年评定一次,奖项分二级,分别为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每届区长质量奖获奖项目不超过2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名;每届提名奖获奖项目不超过2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名。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 遵循“ 自愿申请、不收费”和“科学、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标准)

区长质量奖项目评审标准主要采用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598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项目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

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评审机构和职能)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评审会”),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会总召集人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召集人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委办局)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获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机构和职能)

评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府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办开展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宣传推广获奖者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第九条(经办机构和职能)

评审事务性工作由本市公益性质量专业机构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承担当届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

第十条(培育推荐)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在本辖区各类组织中

导入和培育卓越绩效模式,发动、推荐组织和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项目,项目承担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的法人和非法人等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 建立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管理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以及标杆示范作用,可复制、可推广;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近3年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位于本市和本

区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

前列;

(五)经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查询,无严重失信记

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有一定的

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客户(市民)满意度较高。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在组织在本区登记注册;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等;

(三)有强烈的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

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先进科学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

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追求卓越的“企业家精神”的工

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

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良好

的守法和诚信记录。经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查询,无严

重失信记录。申报个人如为组织高层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

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

第十三条(避免重复申报)

获奖项目或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一)申报。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区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项目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 进行自我评价,将申报材料报经本区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镇)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项目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

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

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

的原则确定进入陈述答辩名单。

(四)陈述答辩。评审办组织评审组, 对通过资料评审的项目和个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

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项目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资

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项目

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组在对申报项目和个人的申报表、材

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

(七)评审公示。经评审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当年拟获

奖名单,并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八)批准公告。公示结束后,评审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拟奖

名单。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表彰和宣传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项目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奖的项目、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为:区长质量奖项目50万元/家、个人2万元/名;金奖项目10万元/家、个人1万元/名。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项目和个人,将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国家级政府质量奖项。

第十六条(宣传推广)

评审办会同本区相关主管部门、街道(镇),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项目和个人的质量管理成功经验、成果及方法,引导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区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力,促进长宁区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评审纪律)

(一)经办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

警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八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

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

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

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条(诚实信用)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

以下情况,由评审办开展调查并经核实后,向评审会报告,由评

审会报请区政府批准, 取消其荣誉称号, 收回奖金、 奖牌、 证书,并作为失信记录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隐瞒可能影响区长质量奖评审最终结果的情况,未向评审办通报的。

第二十一条(获奖者义务)

获奖项目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

方法的义务 (涉及组织和个人秘密信息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形成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区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二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长宁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获奖项目和个人可在项目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称号,并注明获奖界别,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奖项目的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金、 奖牌、 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参加以后5年内区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为止。原《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长府办〔2018〕34 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专家论证意见  

2021年8月25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了《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专家论证会。会议听取了编制单位对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各与会专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形成了以下意见:

1、管理办法的修订符合上级最新的文件精神,并参考兄弟区相关政策,适应当前形势,对于加强长宁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专家在充分肯定管理办法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若干意见,建议意见采纳情况见附表。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附表 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共18条建议,全部采纳或原则性采纳)

专家姓名 单位及职务 专家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倪旦红 市市场监管局高质量发展处四级调研员

区长质量奖的工作重点在培育,建议区长质量奖周期一般情况下为年,两年开展培育、一年开展评奖

采纳
沈晓青 区财政局

评选数量增加,要确保评选质量。

采纳
袁  鹏 区人社局

区长质量奖的评选可以和技能大师、领军人才的评选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采纳

侯莹云

民革区委委员、区政协委员

1、文件第三条,两年开展“孵化”,建议改成“培育”。

采纳

2、文件第四条,评定原则最好字数统一,改为“自愿、免费”。

采纳

3、文件第七条,建议改为“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遴选评审人员”。

采纳

4、文件第十条,合法生产建议改为“正常”。

采纳

5、文件第十四条,建议在申报材料后加上“真实性”

采纳

6、文件第二十七条,建议改为“并注明获奖届别,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采纳

7、文件第三十条,建议改为“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采纳
蔡淳华 区人大代表、上海市企业经营师协会会长

1、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要与提升长宁城区软实力、唱响长宁品牌、经济发展战略导向、工匠精神结合起来。

采纳

2、加大宣传发动力度,扩大社会知晓度。

采纳

3、评审办成员的组成上,建议加上科委。

采纳

4、在实施操作层面,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采纳

5、文件第十二条,建议改为“曾获国家级、市级政府质量奖不再申报区长质量奖”。

采纳
刘蕾 上海市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质量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

建议设立孵化专项资金,制定孵化方案,每月有活动、有评估,真正推动高质量发展。

原则性采纳

崔继峰

上海市质量协会

要做好培育工作,和“上海品牌”认证、首席质量官的培训结合起来。

采纳
陈云开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文件中不可以出现“优先”,这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

采纳

 

 

关于《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风险评估报告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

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基本情况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质量奖励制度作用,激励各行各业提升质量、追求卓越,通过树立质量标杆,引领带动更多企业质量提升,长宁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0日发布了《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长府办〔2018〕34号)。《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根据最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用,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修订《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修订,有助于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长宁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提升城区软实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

二、  风险评估过程及意见反映情况

按照评估要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管理办法》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3月12日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未收到意见反馈。在编制过程中并就《管理办法》重点征询了市局相关处室及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地区办、区府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卫健委、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文旅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房管局、区应急局、区税务局、临空办、10个街镇共32个相关部门意见,经过与部门沟通,共采纳意见和建议4条,未采纳1条。2021年8月召开通过专家论证会,会上市局处室领导、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相关责任部门、专家教授等提出意见建议18条均已采纳,形成送审稿。

三、  重大决策的风险识别及风险的影响

评估认为,本政策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信用风险问题。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或者隐瞒可能影响区长质量奖评审最终结果的情况,可能会对评审的公平、公正性产生不良的影响。

四、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经评估,《管理办法》旨在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进一步提升长宁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提升城区软实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目标明确、程序合法、保障有力、可行性强,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隐患较小,其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五、  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总体来看,该《管理办法》社会稳定的风险低。如遇申报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或者隐瞒可能影响区长质量奖评审最终结果的情况,由评审办开展调查并经核实后,向评审会报告,由评审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奖牌、 证书,并作为失信记录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  风险评估结果及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实施《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可实施。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关于《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关于文件制定主体

文件制定主体符合法定权限。

二、关于文件实体内容

该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

三、关于文件制定程序

经审查,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情形。

以上意见,供参考。

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审议情况

2021年10月26日上午,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伟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区领导岑福康、杨元飞、翁华建、陆浩、陈颖出席。会上听取了关于修订《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情况的汇报。为了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决策、管理、服务、执行和结果全过程公开,邀请了3位公众代表列席。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质量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上海市质量协会副秘书长、亚太质量组织创新委员会主席郭政: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的推进工作受到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欢迎,对提升质量意识、建设质量强区有很强推进作用。为更好地“以评促建”,建议在评审培育过程中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广泛地发动社会组织的培育工作;此外在《管理办法》中,建议加强对获奖的经验和可复制的模式进行总结、梳理,形成良好的经验交流氛围,从而促进全区形成争创质量奖、争取高质量发展的态势。

上海市企业经营师协会会长、上海市企业经营师商学院院长蔡淳华:开展“区长质量奖”活动有助于推动长宁经济进一步向高质量发展,有助于更好地深化长宁“精品城区”的建设,有助于长宁形成“比、学、赶、帮、超”的竞争氛围。今后,在活动的宣传发动上,要提高广度、深度和力度;在活动中要突出创新升级、聚焦重点,更好的发挥导向示范作用;评选的工作内容要经常化、多元化、持续化,评选后的管理要进行进一步的跟踪和服务、推广和复制。

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周卫红:作为第二届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我们真真切切感受到参评“区长质量奖”给企业管理水平带来的提高。对于新的《管理办法》,希望加强宣传,让更多的单位和组织受益;建议多组织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升。

会上,区政府原则同意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修订《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情况汇报。

张伟表示,每一次质量领域的变革创新,都促进了生产技术进步,增进了人民生活的品质。结合《管理办法》的修订,张伟提出,要科学把握评审标准,注重在新业态、新经济、新产业中发挥有特色、有潜力的企业,引入质量的评价体系,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强中选精;要加强全周期的管理,做好政策宣传、培育引导,创新推广先进质量观念和方法,推动全社会对质量工作的重视和参与;要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以质量奖评选为抓手,带动重点产业的孵化培育,打造长宁的特色平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修订后的《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6日区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

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长宁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提升城区软实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立)

长宁区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包括“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金奖”(以下简称“金奖”)和“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均分为“组织”和“个人”奖。

(一)金奖是长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创新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或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优秀、对推动相关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每届区长质量奖周期一般情况下为三年,两年开展培育、一年开展评奖。

每届金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2个,创新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自愿、免费、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标准)

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个人评审标准主要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区长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组织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和市级质量荣誉。

第七条(评审机构和职能)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评审会”),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会总召集人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召集人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委办局)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获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评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府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科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办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区长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宣传推广获奖者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遴选评审人员,组织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主要职责为: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以及撰写评审报告,向评审会报告评审结果等。

第八条(评审人员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培育推荐)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和本系统内区长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组织申报条件)

(一)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等组织,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建立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管理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以及标杆示范作用,可复制、可推广;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近3年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位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

(五)经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查询,无严重失信记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客户(市民)满意度较高。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区工作不少于3年;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长期从事基层质量工作实践,具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为本区产业工艺、技能改进发展、企业质量水平提升作出突出贡献。在一线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实绩突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有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本市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创新奖组织或个人可以申报金奖。

曾获国家级、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不再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三条(申报)

由评审办通过文件、报纸、网站等形式公告当年区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进入资料评审。

第十五条(资料评审)

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陈述答辩名单。

第十六条(陈述答辩)

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办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个人所属组织(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在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总结提炼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九条(评审公示)

评审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评审会审议。

评审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建议名单,并决定组织、个人拟奖名单。

经评审会审定的拟奖名单,评审办组织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奖的组织、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为:金奖组织50万元/家、个人2万元/名;创新奖组织10万元/家、个人1万元/名。

第二十一条(宣传推广)

本区相关主管部门、街道(镇)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行业、本辖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二条(评审纪律)

(一)经办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

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诚实信用)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以下情况,由评审办开展调查并经核实后,向评审会报告,由评审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奖牌、证书,并作为失信记录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隐瞒可能影响区长质量奖评审最终结果的情况,未向评审办通报的。

第二十六条(获奖者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 (涉及组织和个人秘密信息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形成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区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七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长宁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届别,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奖励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励,收回奖金、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区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2018〕3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