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填报的20200426224339号《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核,该建设项目已经区发改委以长发改投[2019]32号文批准。现根据国家、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等有关规定,同意核发长宁区档案馆和周家桥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新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长地(2020)EA310105202000181)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提出有关管理意见如下: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要求
1、 用地单位:上海市长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 项目名称:长宁区档案馆和周家桥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新建项目。
3、 批准用地机关: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4、 批准用地文号:沪长书(2019)BA31010520196845。
建设用地位置:长宁区周家桥街道 天山社区W040301单元A06A-02地块内(详见附图)。
5、 用地面积:9975.2平方米(具体以实测为准)。
6、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文化用地C3、幼托用地Rs6、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c。(其中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文化用地小于等于4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小于等于44%,幼托用地大于等于12%)
7、 土地用途: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幼托用地,文化用地。
8、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23669.8平方米,其中地上16834.2平方米,地下6835.6平方米(均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9、 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天山社区W040301单元A06A-02地块内(详见附图)
10、 土地取得方式:划拨。
二、 国有土地划拨使用要求
1、 本宗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
用地使用权。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2、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3、 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
擅自转让、出租。需转让、出租的,用地单位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4、 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
权。用地单位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5、 政府为公共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
通过、穿越本宗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6、 规划资源部门有权对本宗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用地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的;
(3) 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
建设的;
(4) 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 其他管理要求
1、 建筑应严格按控详规定退让建筑控制线,并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
2、 基地标高应高于周边道路中心线0.3米以上,并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关系。
3、 涉及停车位设置、基地出入口设置等,请事先征求相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4、 建筑形态、外立面色彩等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5、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长宁区天山社区W040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A06街坊局部调整(实施深化)》、《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其他要求,其涉及消防、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卫生、民防、交警、教育局、建管委、街道等有关方面管理要求的,请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并予落实。
6、 本决定是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进
行开发建设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凭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再另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7、 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
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8、 用地单位不按本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
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决定规定使用土地的,依法予以处理。
9、 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在本宗地
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用地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10、 建设用地具体范围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所示,并以实测为准。
11、 本决定书未尽事宜,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可依据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作为附件。
12、 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图:用地范围图